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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歲被公司以業績不好,人力精簡為理由以11-2作資遣。 工作15年沒有任何過失,且有重大貢獻,幫公司建立各種制度及推動各項專案。 向勞工局提出勞資調解失敗,本人願意降薪但公司仍堅持資遣。現在擬向法院提出雇用關係確認的訴訟,幾個實務問題請教前輩們: 1、公司已通報勞資關係於7月5日終止。 2、公司如果7月5日之後不讓我刷卡及給電腦使用權限,這樣是否不用再進公司? 3、既然公司不提供刷卡或電腦使用,是否不用交接工作? 4、是否不能收取公司提供的資遣費? 5、如果透過司法程序確認雇用關係存在,是否可以回去公司上班?維持原職務內容及原薪資? 還有什麼需特別注意的事情,請前輩們提供,謝謝!
各位前輩您好: 本人為派遣公司指派至物流公司服務之長期派遣人員,近日因試用期結束而被通知未通過考核。依據本人與派遣公司簽訂之勞動契約所載明:「若⻑派未通過試用期,同意惟可轉為臨派人員,若甲方不同意,則需自請離職」目前派遣公司表示,我須先簽署離職單以正式離開「長派」身分後,方可再以「短派」身分重新入職,並需擇期至物流公司歸還識別證。 然而,個人理解試用期未通過應屬非自願離職,理應填寫非自願離職單。對此我已向派遣公司反映,惟對方堅稱其依據「調度五原則」進行職務安排調動。但依本人理解,若屬內部職務調整,應不必簽署離職單即可進行職務轉換,是否可請各位前輩協助釐清此程序是否合理,或是否尚有其他可行處理方式?謝謝指教。 另外契約中關於試用期之規定,僅有上述那句。
當員工在週末的時候提出離職,周一再到辦公室補辦離職手續。 因勞保周末可以追溯,若公司幫他退保退在周末,但員工在辦完手續回程時發生意外是否算職災。
員工去中國大陸出差發生職災事故在當地就醫(未住院),回國後該筆醫療費用該如何請領保險? 目前查到的資訊有: 1.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不確定是否兩種皆可請領,還是只能擇一?
想請問我們公司人數已超過50人,依法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提撥福利金,但因為公司成立已久,都沒有跟員工自薪資中扣福利金,該有的基本福利支出都是自公司直接支出。現在要成立的話就要從員工薪資中扣福利金擔心引起員工的反彈,想請問若沒有自員工薪資中扣福利金,但該有的福利公司是都有在做,是否一定要成立福委會呢?
請問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的普通傷病假3款規定,究竟應該如何解讀呢? 如果有案例是前一年度住院及未住院傷病假合計已達1年,這樣新的年度開始時,該案例是否還是依第1款享有30日的未住院病假?如果享有,是否就與第3款規定相抵觸? 謝謝!
到職一間小型企業擔任HR,雖然公司規模不大,但是一間老企業。因為公司非常沒有制度,不知是否出於對新進員工的不信任,或是故意說明不清楚(甚至沒有員工手冊),導致陸陸續續才發現公司不是單純的沒有制度,而是很多細節事項違反勞動相關法規,例如特休無法遞延到期歸零、特休請假不給休問題;加班沒有加班費(視主管判定換補休(時數不足))且超過法定加班時間(例如一周上班7天)、通知報到又單方面取消錄取等等,非常多問題。曾委婉地告知公司這些做法並不合法,但礙於老闆一手掌權、且自己在公司年資最淺、年紀最小(其實我也不年輕了),但往往問題都被忽視,甚至出現老闆覺得法規非常不合理的狀況(= =?)。當時注意到公司制度不完善時,因為薪資還不錯且或許有機會建立基本制度,故選擇希望待滿一定的年資再離開。但待越久發現越來越多的問題(而且漸漸才發現已經違法),且自己未來將會是經手人,覺得很有可能因此觸法覺得很焦慮。無法有所改變的情況下似乎只能走上離職一途,但現階段的工作如果要符合我所期望的產業與薪資又篩去了大半的職缺,因為過去大多都在小型企業,想轉往中大型企業(或是有制度的企業)找工作並不如想像中順遂,雖然並非立即失業,但是還是非常焦慮,對於未來感到慌張,雖然知道現在大環境的關係很多人都花了0.5~1年找尋工作,但覺得在這間公司沒有累積自己實力感覺一直虛度光陰感到非常的恐慌。較喜歡的職缺或公司投遞的履歷也沒有獲得回應,是否因為轉職反而要放棄原本的薪資,覺得自己好像被困在這裡,不知道該怎麼辦.....
新人若於約定報到日期當天未出現,未事先告知,雇主當天也無法連絡上新人,請問: 1. 雇主是否即可以取消其錄用資格呢?是否會有違法問題? 2. 錄用通知書或工作規則的報到事項上有需要特別加註相關的文字說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