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員工惡意離職及未交接工作事宜,請問可以怎麼處理?
員工已滿三年,要離職需要前一個月告知公司。
月中時告知要離職,在昨天要求做到9/24之後用特休方式,只剩下兩天無法交接工作內容,有試算把特休用完,可以完全不進公司。
請問只能用民法487條要求賠償嗎?
公司只想讓員工「交接完成」,請問只能默默讓員工這樣做嗎?
擔任職位為:財務及無人會她承辦的業務。
1. 員工已滿三年,要離職需要前一個月告知公司。月中時告知要離職,在昨天要求做到9/24之後用特休方式,只剩下兩天無法交接工作內容,有試算把特休用完,可以完全不進公司。
2. 做到9/24,那就有3天交接時間,找出交接業務人員,3天一定夠,沒看出哪裡不夠。
3. 惡意離職,3天交接,後用特休方式,這幾乎是所有離職人員,離開的模式,沒看出哪裡惡意離職。
4. 您需要做的是,9/22確認有同仁可交接,您不能把找不到人交接,問題掛在離職員工頭上。他沒有惡意離職他也沒有未交接工作事宜,是您或他的主管要指定交接人員,3天可以完成交接。
5. 祝福您。
您好,
我覺得賠償是事後,且要舉證損失,事後補救,曠日費時。
所以要事先協調,先溝通,並告之大家要好來好善;不得已才會再告之事後雙方如果有損失,大家都必需花更多的時間和力氣去彌補 ,上法院等等,所以要做預防的努力,以上供參考,辛苦了。
嗨,勞基法對於勞工權益有相當保護,所以如果同仁已照勞基法於一個月前提出離職,且尚有未使用完之特休,依法令您是不能拒絕他的離職及休假的。
但有幾個與離職比較沒有相關的事項可以注意,是否能藉由這幾個事項「軟性」提醒員工於離職預告期內還是須完成交接:
1. 工作規則裡面是否有關於請假規則的規定?雖然依法令規定雇主不能拒絕員工申請特休,但勞基法第70條第6款與第12款規定工作規則應規範「請假及其他」等內容,這個工作規則經過公告,就屬於員工聘僱契約的一部分,可以據此(在合理範圍內)跟同仁協調請假事宜。
2. 承您問題及補充說明,該員工已有不誠實行為在先、或您可能已有一些他的不當行為證據,這些事證都可能成為他離職以後公司對他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甚至刑事上背信罪的依據。如果想要好聚好散不要對簿公堂,是否請該員工能儘可能完成在職期間應完成的工作?
3. 另外還有一個權宜的方法,如果您的目的是要他完成業務交接,而您願意委屈一下的話,可以用競業條款/或額外簽訂工作契約方式,給付他額外的薪水而交換他完成手上的應交接事項。
以上內容如有必要(例如提起相關法律行動、擬定工作契約條款等)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取得建議。
最後提醒您注意的地方:
1. 沒有一個員工是不能被取代的。賈伯斯過世,蘋果也沒有倒掉,許多高階經理人在被鬥爭的階段被換掉,也就只是有很多制度需要重整,但公司沒有你想得這麼脆弱。同樣的道理是用在責任心過強的員工身上,切莫怕自己離職之後公司會倒掉而不敢鬆懈(沒那回事!)但以後,公司就會學習到代理、備案是很重要的事情,而重視許多以前覺得不重要的小環節。
2. 但就算能逼著對方回來交接,這個交接必然是無心交接,請有心理準備你很有可能只能得到擺爛的結果,並無意義。
祝福您順利解決交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