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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3/5 14:06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開非自願離職書相關規定

最近被公司資遣,要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但公司表示說因僅有勞保有保在公司,健保沒有,這樣沒辦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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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您好,

公司方的說法不正確,「是否可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健保是否投保於該公司」,沒有直接關聯。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非自願離職證明是服務證明書的一種,雇主有義務提供。《就業保險法》也規定,只要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條件(如資遣、歇業等),公司就應該依法開立。

如果公司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以:

向當地勞工局(處)申訴
帶著相關資料(如資遣通知、勞保投保證明等)直接到勞工局說明情況,請求協助

請保存與公司溝通的證據(如電子郵件、訊息紀錄等),以利後續申訴。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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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可向公司索取,如雇主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可向工作所在地(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在臺北市工作則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

你好
如雇主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可向工作所在地(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在臺北市工作則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C30ECD2C9D31116&s=1169AFCE35CF20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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