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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試用期工作了三個月,因為「不適任」被資遣。當時主管告訴我,因為我還在試用期,所以公司不會支付資遣費,但會發放當月的薪資,並告訴我後續幾天可以不用再來公司。當時我只知道資遣需要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但並不確定「試用期內資遣是否可以不給資遣費」。 此外,公司還讓我簽署了一份契約,規定離開公司後不能再對公司提出任何爭議。 最近和一些有相關經驗的朋友討論,他們告訴我這樣的做法是違法的。 我也查證到,即使在試用期,若被資遣,依然應該支付資遣費。這件事已經發生在去年底,並且當時主管的對話也沒有錄音。手上目前只有非自願離職證明、薪資轉帳紀錄和明細。 我想了解,我是否還有辦法討回資遣費?
被強制終止合約 而且沒有遣散費與非自願離職 且顏面證據 勞動部也不能調查嗎 公司內部的黑暗員工要自認倒楣嗎 主管不喜歡哪位就想辦法用一些無厘頭的理由將你辭退都無罪嗎
當時應徵工作時有說明負責某工作之職位,並簽訂勞動契約“同意主管交派任何工作”,期間在公司內除了本位職務外,也需支援其他部門工作 幾年後因公司遷廠,原本的負責工作已消滅,搬移過去幾個月長期處於“支援各單位工作”心有點累,有反應過我負責工作沒了想被資遣 公司認為同地點屬合法勞動且公司缺人,支援工作做了幾年也上手了並非無能力勝任,不同意採取資遣手段,除非我自行離職 請問這樣是否如公司說的合法呢?
1.已在職(全職)近7年,無簽署任何工作契約。 2.於去年12月提出因個人因素(健康狀況、個人進修)想於今年7月開始轉為兼職。 3.目前主管告知不能接受轉兼職,若堅持轉為兼職、要解雇我。 請問: 如第3.,公司因不同意我由正職轉兼職而將我解雇、是否算資遣?
想請問在104收到某公司面試通知並且已赴約面試, 當日面試直接口頭入取,且當晚深夜即收到104入取通知,因此公司詢問幾次請我提供到職日期,因而在上班時間跟尚在就職的公司提離職,也回覆該面試公司到職日為3/14,該公司回覆ok,在到職日半個月前的2/27在104人力銀行訊息內詢問銀行薪轉問題後此公司卻回覆:「您好,很抱歉通知你,我們已經找尋到適合的人材。可能本次無法與您合作。不好意思」 想請問通知到職後因為入取而辭掉原本公司,現在又被此公司取消入取,變成兩頭空了,想詢問有什麼方式可以為自己爭取權益?謝謝您
我本來在前公司,因為前公司倒閉,前老闆帶我一起到新公司,現在才談資遣費要分期給(年資7年),前老闆能力只能分期給 1.資遣費分期給,如果前老闆沒給怎麼辦? 請問有分期給資遣費的書面合約可以參考嗎 謝謝 新公司突然說業績不好要降薪跟改變上班時間,我不能接受所以請他們開非自願離職書(後來他們才把我的健保改成新公司,年資算起來大概4個月) 2. 非自願離職我是之後要申請失業補助,他們說開了沒有用,我想問說是真的嗎? 3. 降薪跟改上班時間我不能接受,他們一定要開非自願離職給我,對吧? 4.健保已經改成新公司,年資我重新計算是4個月,離職預告期就是10天,對嗎?
你好,目前自身出社會兩年多,我想問美編人員做滿一個月突然被資遣,理由是因為股東不喜歡目前設計包裝的風格,也說到與之後公司包裝設計的方向不合,但前幾位美編員工,即使包裝設計風格不喜歡,還是繼續用離職人員的設計,請問什麼樣的著作權法可以保護設計人員預防不要被利用完就被資遣?做完就叫人家離職,我覺得有點糟糕,請各位職場前輩提點一下,謝謝。
待業中 就業輔導中心人員說什麼我的勞保未滿一年不能申請失業補助,我真的非常傷透腦筋我明明我的失業補助是屬於非志願性離職,公司就已經給我資遣費給我,為什麼我做不到一年公司資遣我之後,提撥遣繕費給我,就業輔導中心人員說,我的勞保資料未滿一年呢?
如題,面試工作對方說有業務性質有業績目標,有時薪或月薪,但是簽承攬制,有紙本打卡,如果公司訂定的業績目標未達,事後不給薪,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因為承攬制就是委派工作合約要達成工作標的雇主依照完成案件內容給薪。 大家有何看法?那若不幸沒達到業績目標也沒有資遣沒錯,因為是承攬制只能自行離職,但是事前約定的薪資若拿不到錢,可以依法尋求保障嗎? 如果是您會因為急需一份工作,雖然覺得奇怪,但是還是願意到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