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公司以給資遣費為由讓我簽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去年7/31突然約談告知因為我表現關係要把我資遣會給我資遣費並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 當場要求我簽下協議書, 由於我不明白勞基法就簽下了, 當我在等待人資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時, 雇主突然向我請求借看一下協議書就將其撕毀, 並告知不會給我一毛錢將我趕出公司, 約一小時後收到公司寄來的開除聲明,並以勞基法第12條違反工作規章將我解雇
當天我有向勞動局申訴, 後來資方未到所以調解不成立, 後續我請了法扶律師也打了第一場官司, 公司第12條解雇已被法官認定解僱理由不成(因為雇主方不敢拿出工作規章), 但是後來他們拿出被撕毀前的協議書照片證明有效, 經檢閱才發現當初簽的內容寫合意終止契約, 有說要給我多少錢卻沒寫到資遣也沒提到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後來法官轉調解後公司方只願意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不願意給資遣費, 說是我以前疏失讓某案件讓公司賠錢要求抵銷, 我不同意因為賠錢這件事沒有直接關係(我有對話紀錄證明是廠商的錯不是我)
法扶律師跟調解委員都希望我退讓, 拿非自願離職證明跟給法官判給我多少錢就好, 因為我當初簽的是同意終止契約, 他沒義務要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 我不同意所以和解就失敗了
我手上被有撕毀前我與主管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的Line對話紀錄, 以及雇主與別人說已經把我資遣的對話截圖
請問我還是否有機會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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