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公司以給資遣費為由讓我簽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去年7/31突然約談告知因為我表現關係要把我資遣會給我資遣費並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 當場要求我簽下協議書, 由於我不明白勞基法就簽下了, 當我在等待人資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時, 雇主突然向我請求借看一下協議書就將其撕毀, 並告知不會給我一毛錢將我趕出公司, 約一小時後收到公司寄來的開除聲明,並以勞基法第12條違反工作規章將我解雇
當天我有向勞動局申訴, 後來資方未到所以調解不成立, 後續我請了法扶律師也打了第一場官司, 公司第12條解雇已被法官認定解僱理由不成(因為雇主方不敢拿出工作規章), 但是後來他們拿出被撕毀前的協議書照片證明有效, 經檢閱才發現當初簽的內容寫合意終止契約, 有說要給我多少錢卻沒寫到資遣也沒提到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後來法官轉調解後公司方只願意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不願意給資遣費, 說是我以前疏失讓某案件讓公司賠錢要求抵銷, 我不同意因為賠錢這件事沒有直接關係(我有對話紀錄證明是廠商的錯不是我)
法扶律師跟調解委員都希望我退讓, 拿非自願離職證明跟給法官判給我多少錢就好, 因為我當初簽的是同意終止契約, 他沒義務要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 我不同意所以和解就失敗了
我手上被有撕毀前我與主管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的Line對話紀錄, 以及雇主與別人說已經把我資遣的對話截圖
請問我還是否有機會逆轉?
1 你原本以為公司是「資遣」,
才簽下合意終止協議,之後公司卻撕毀文件、拒給資遣費,改用第12條懲戒解雇。目前法院已認定第12條解雇理由不成立,但卡在「合意終止」效力。
2 你其實不是完全沒機會翻盤。
3 關鍵在於「簽約真意」是否遭誤導。
4 主管曾承諾資遣與非自願離職,很重要。
5 Line紀錄可證明雙方原本談的是資遣。
6 公司撕毀協議書行為,非常不正常。
7 第12條解雇失敗,代表公司可信度受損。
8 公司事後主張抵銷,法院未必會全信。
9 所謂公司損失,必須舉證因果與金額。
10 你可主張合意終止存在「錯誤意思表示」。
11 現實上最可能結果是拿到部分金額和非自願離職。
12 你案件的核心,不是「有沒有簽名」,
而是你當時是否在「被誤導情況下」簽署合意終止。
這是勞資訴訟裡非常重要的攻防點。
13 你可主張「意思表示錯誤」。
14 因你理解內容是「被資遣」才簽字。
15 若早知無資遣費,你可能根本不會簽。
16 Line紀錄能證明公司當初說法。
17 「會給非自願離職」是重要誘因。
18 公司事後翻案,容易被認定不誠信。
19 撕毀協議書行為,對公司形象很傷。
20 法官通常會懷疑公司程序是否合法。
21 但你已簽「合意終止」,仍是弱點。
22 因此實務最可能是判部分補償金。
23 祝福你。
您好:
遇到這種事情是很糟心的,辛苦了!
先說您的狀況有可能是當初自己的不小心,對於文字上的遊戲被設計了!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相信這幾場下來您也比較清楚了,因為既是資遣,自當是合意資遣通知書,才能確保在勞動契約基礎上被資遣;不是繞口令是事實如此,當時說的口說無憑,撕毀的動作就是耍無賴,只是目前他們在法院要求下的退讓是對於事實的接受,然仍希望不賠應該要支付的資遣費、預告工資等,畢竟現在對他們來說能少賠就是贏,這是企業的態度問題。
12條不經預告逕行解約,有要件應符合的。現在就是證明不當開除,我不知道您的律師為您爭取的權益內容是什麼?但是可以嘗試爭取的應該是不少項,當然還要看薪給、年資、投保級距等等,既然已經進入法律程序,我也不好從旁僅以片面文字給建議。心平氣和下來的找出對自己最有利的條件,來維護權益是上策,畢竟律師說他們認為拿非自願離職證明跟給法官判給您多少錢就好,這句話是絕對正確的,因為提示的佐證一定已是法官的參考依據,不需要讓庭上覺得我們無限上綱不想解決問題會比較好。
以上供參。祝您順心。
您好,針對你的問題我有以下幾點看法提供作參考:
1.你手上有前主管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的Line對話紀錄, 以及雇主與別人說已經把我資遣的對話截圖,這一點確實可以用來證明:當天你自願離職非你的本意,而是公司以表現不佳為由要終止勞動契約,並承諾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
2.若你已簽了同意終止契約,公司後來又寄出開除聲明,若公司真的認為前面已經合意終止,理論上勞動契約已經結束,為什麼一小時後還要再發一份開除聲明?這會讓公司前後主張產生矛盾
3.你可以主張合意終止不是你的真意,當時簽協議書,是在雇主告知要資遣你、會給資遣費、會給非自願離職證明的情境下簽的。
當然我覺得你還是考慮一下自身的時間,金錢,成本,畢竟真的跑法院流程曠日耗時,法扶律師跟調解委員都是公家機關,僅能提供你諮詢,若你真的想打官司,可能還是要自費,所以這個部分也是要考慮的,以上是我的小小建議,希望對你有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