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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歲被公司以業績不好,人力精簡為理由以11-2作資遣。 工作15年沒有任何過失,且有重大貢獻,幫公司建立各種制度及推動各項專案。 向勞工局提出勞資調解失敗,本人願意降薪但公司仍堅持資遣。現在擬向法院提出雇用關係確認的訴訟,幾個實務問題請教前輩們: 1、公司已通報勞資關係於7月5日終止。 2、公司如果7月5日之後不讓我刷卡及給電腦使用權限,這樣是否不用再進公司? 3、既然公司不提供刷卡或電腦使用,是否不用交接工作? 4、是否不能收取公司提供的資遣費? 5、如果透過司法程序確認雇用關係存在,是否可以回去公司上班?維持原職務內容及原薪資? 還有什麼需特別注意的事情,請前輩們提供,謝謝!
我112年五月1號到職 過程中都未告知 我四月底離職 今天勞動部回復是一些法規 叫我去勞資爭議調解會 我想知道真正調動原因而已 可能公司認為我想告他們 才去陳情1999 我面試蠻多公司都會問支援 有些事會詢問當事人我是都沒有 只是排班出來才知道而已 有考量到如果去調解 氛圍會很尷尬 人際之前是有不好 選擇沒有要去調解
我現在工作中 我有ㄧ個非常要好的同事朋友,而我和她們相處4~5年,工作時講公事下班講瘋話(練肖話),然後她前幾天突然說她們做到8月中,而她們兩個都是領班(A班B班),跟她們一起工作我很有安全感和開心,而且她們很有耐心的教我不懂的地方,有時產能沒達標也會睜一眼 閉一眼,可以說她們相當寵我,現在我很焦慮ㄧ想到她們8月中要離職,說真的我不敢想象會是怎樣,甚至還不確定做不做的住,所以假如她們兩個都離職了,那QA以後沒人可以替我們說話,新的領班也不知道會不會替我們發聲
我目前剛到新工作,還在試用期中,6月中時老闆說彼此再評估一下,未免彼此耽誤,以月底為一個時間點,我此週填完離職書,預定於當月底離職,但是這星期二時,老板忽然又問我留任意願,其實我隔天已有排面試了,後來我又取消,但是離職單還在老板手上,想問該再繼續找工作?還是6/30當天跟老板確認想法?我該明天就問老闆要回辭職書並銷毀?因為陸續還是有面試機會!想問各位前輩,該怎麼妥善處理?因為試用期到8月中下。我擔心老闆又反悔。 謝謝
如題: 我之前在這邊問過遇到新人被同事跟主管偏愛的問題,結果我照著giver說的做之後,不但問題沒解決 之後主管還把我叫到小房間後進行了以下行為: 以下是我跟主管的部分 他一來就這樣跟我說(就拿當時的舉例,我是B 新人是A) 主管:B,你是又怎樣了? 現在是怎樣,是嫌被釘還不夠嗎?(指當時各位Giver給我的建議) 我:你不覺得你跟同事偏愛A太超過了嗎? 主管:怎麼了? 我:我都已經有反應說請你跟同事不要什麼東西都只問A會不會,你不教我我怎麼會呢? 主管:那是你的問題啊,你看A就會了你怎麼不會? 我:你不知道我一直被冷落在那邊很痛苦嗎? 主管:那你可以問A,甚至問我或是去看公司SOP啊? 我:你仔細聽A那是什麼回應(我拿出了之前的錄音筆的錄音內容),然後SOP 我沒權限看,找你又很忙,我要怎麼辦? 主管之後把A叫進來了。 主管:A那是真的嗎? A:我教B他又不會,教他幹嘛? 你看這樣我還幫你省成本。 主管跟A就這樣一搭一唱的,搞得我好像真的不應該在這個職場一樣。 於是我就直接說了: 我:主管,你跟A剛剛的對話內容我都聽到了,那既然不願意讓我繼續了,請問你有要放我自由嗎? 願意的話,請幫我簽非自願離職。 主管:不行喔,你要就是自己辭職,不然就是3個月之後到了自己走人。 A跟主管開始在笑了 試問:那些說要我改變對方印象的giver,請問我還要繼續聽你的還是離職? 我記得當時有一個張姓giver給的建議 希望這篇文你可以看到 然後還有其他的giver 我感覺這份工作體驗極差,可是我有預感我去申訴勞工霸凌不會過 我還要怎麼辦
各位好, 工作到現在6年,背景是國立科大光電系碩士, 經歷 : EE硬體研發工程師、專案負責人、光學研發工程師,經歷過3間公司, 目前在光學相機模組廠擔任光學研發工程師,是目前職涯待最久的3年, 主要專業領域是繞射光學方面, 問題如下: 產業方面問題 : 1. 目前在台灣的業界Metalens的相關研發職缺在雙北地區多嗎? 大家目前怎麼看這項技術的未來發展性? 大家會覺得從幾何光學為設計出發點,再轉成波動光學進行設計嗎? 2. 大家目前對於Metalens 跟 矽光子 兩個領域的3~5年未來發展覺得哪邊有機會較有資源較多的灌入? 3. 台灣有相關的技術討論社群嗎? 個人職涯方面問題 : 1. 我目前的職涯過程中已經不只一次(也不止一間公司),公司因為人員不足加上我的個人經歷等關係,我被迫擔任專案負責人,可能我確實專案完成度不錯,所以好幾次我以為替公司所謂的"共體時艱",最後都公親變事主,公司都又以各種理由要求我繼續要求我幫忙... 由於我個人分析我的個性跟職涯規畫都希望偏向光學研發工程師,且我的職務一直都是"光學研發工程師",但做著超過我工作內容以外的工作許久,儘管已經跟公司跟主管好幾次提出異議以及解決方案,公司也答應,但最終卻屢屢失約...請問職涯過程中這樣的"共體時艱"的經歷是不是不應該在之後的面試中提出? 由於經手過的專案客戶都很亮眼,但這樣是不是會模糊焦點? 2. 承1.問題,因為這樣的經歷,我自認為在光學專業上或是停滯或是退步了一些...我該去一些薪資較低的職缺以便可以邊增進自己幾何光學設計方面的實務經驗嗎? 還是我不用看低自己,因為我的過去經驗可以為公司帶來不同的視野呢? 3. 由於種種原因,我目前有離開現在公司的想法... 我的專業&經歷是繞射光學的領域,但由於家庭因素希望在雙北地區就業,但就我目前所知,台灣光學比較多還是會在桃園以南有較多的工作機會,我該轉而先在雙北找幾何光學相關的研發工程師或者專案負責人的職務先工作,之後再找機會轉回嗎? 這樣是不是職涯發展走的更偏了? 4. 我目前入職的公司似乎或多或找都有事後被畫餅 或者 發現自己某些職涯選擇可能有誤的情況,大家會如何面對這樣的時刻? 自己發現不到一再發生造成相似迷惘的根本原因時,大家的檢視方法會是甚麼? 感謝各位!
想詢問各位前輩以下問題: 1、員工提離職,按照勞基法規定,須在預告期內提出即可,不須雇主同意,在這個前提下,離職交接是員工要自己找同事交接嗎?還是公司需要指派一位員工來交接我的工作? 2、因為我待的是運動休閒產業,薪資結構是底薪+課堂費+業績獎金,但因公司在每一位教練入職前要求必須簽署一份合約書,並且通過新人訓練考試,才能入職,且入職必須服務滿9個月才能離職,否則需賠償違約金,想請問一下,這個是合法的嗎? 3、如果在離職的過程中,公司的主管罵我是不是有“被害妄想症”,這個是否可以求償或是要求對方道歉等保護自己的措施? 4、我原本是5月底向公司提出6月底離職,但後來公司主管私下找我說:如果我再拒絕代課,就揚言要讓我提早離開公司,並且向我求償違約金;因此,我最後再重新提出離職申請,離職日期改為6/18,想詢問一下,我自己改離職日期,是否違法? 公司主管是否涉嫌“威脅”? 如果公司要我提早走,性質可能已經轉為“被資遣”,這樣還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目前已經被資遣半個月也已經辦完離職手續,但公司一直遲遲不給資遣證明,我無法去申請政府補助,跟公司回應,對方只說過幾天才會寄出,這合法嗎? 我可以走哪些管道求償?
我於五月中被正式資遣,但公司當日說資遣證明需要於月底才會提供給我,這樣是合理的嗎?我以為他們在四月說要資遣我時他們就該準備好相關的資遣資料了。 因為這是我第一次被資遣,但相關勞基法的規定要當日提供,但我不確定這種時程提供是合理的嗎?公司是說紙本證明需要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