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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4/7 23:00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工作滿試用期3個月想離職,需要寫這段資歷在履歷上嗎?

目前到新工作剛滿三個月,但發現實際內容和當初的預期有落差,自己也一直不太適應,覺得可能不是那麼適合。

現在開始尋找新機會,但有點擔心資歷太短,會讓新公司有疑慮,這段三個月的經歷可以放在履歷上嗎?原本想面試時再坦誠說明自己的狀況,不知道這樣是否合適?

想聽聽大家的想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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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您好,其實不只是工作資歷,履歷各區塊呈現的內容都應該符合您目標職務經驗與專業能力需求,所以如您問題中所陳述的狀況,這份新工作實際內容與您預期有落差,您也很難適應,就算硬要寫進履歷中恐怕乏善可陳,對您尋找新工作也沒有加分效果。

至於面試時需不需要坦誠告知這段資歷,個人覺得視情況而定,畢竟在職涯過程中不一定每次轉職都能無縫接軌,若面試中沒有被問到就略過不提,或被問到時簡略描述原因後觀察對方反應,都是選項。

以上拙見提供您參考,謝謝您!

2人拍手

我理解您的情況,這是許多職場人士可能面臨的困境。關於是否將短期工作經歷放在履歷上,我來分享一些看法。

首先,誠實是求職過程中的重要原則。即使只有三個月的工作經驗,也是您職涯的一部分。完全隱瞞可能在後續面試或背景調查時造成信任問題。

從實務角度來看,這段三個月的經歷可以有幾種處理方式:

1. 完整列出:在履歷上如實記載這份工作,包含公司名稱、職位和工作內容。這展現了您的誠實,但可能需要在面試時解釋短期離職的原因。

2. 簡略提及:在履歷上列出此工作,但不過度強調。例如可以將重點放在您在這段期間學到的技能或經驗上,而非工作時長。

3. 功能性履歷:如果您有其他相關經驗,可考慮使用功能性履歷格式,強調您的技能而非工作時間軸。

關於面試時的說明,坦誠但專業地解釋是好的做法。您可以說明工作內容與期望有落差,或公司文化與個人風格不契合。重要的是表達您已從中學習,並更清楚自己的職涯方向。

根據勞動基準法,試用期滿後離職是您的權利,不應因此在求職過程中受到不公平對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4條,勞工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有權終止勞動契約。

我個人建議是將這段經驗放在履歷上,但準備好專業且正面的說法解釋短期離職的原因。避免批評前雇主,而是著重在工作與個人職涯目標的契合度。這樣的坦誠往往反而會讓新雇主欣賞您的誠實和自我認知。

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環境很重要,希望您能找到更符合期望的下一份工作!

以上的回應內容是我運用生成式AI獲取資訊並協助撰寫的,最後結合了我的個人經驗和見解進行了調整。祝福您求職順利!

不放,因為不具參考價值,面試時問到提一下便是,然後HR會反問你會不會再發生,你也好評價下家公司有無這家的情況,其實也算雙贏,當然這樣做,你的底氣要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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