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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未到輔導時間結束,直接請我離職

1.我寫完工作改善單後,主管直接請我寫下次再發生之懲處寫上離職。
2.起初在會議中,主管請我自行選擇觀察期結束日期,我選擇了4月30日,當下主管表示需提前七天,因此決定於4月24日召開會議討論是否適任。也就是說,輔導流程應持續至4月24日。然而今日主管卻突然告知輔導流程提前結束,並拿著我撰寫的改善單,要求我在「自請離職」與「資遣」之間做出選擇。說是要提前十天預告我,然後我選擇了資遣,並請他給我非自願離職,並要我簽名說同意資遣。請問這樣的做法是否符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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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0

1 你的主管未依原訂輔導期流程走,突然終止輔導並要求你離職或資遣,讓你感到懷疑是否合法。
2 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必須有正當理由,且應提前通知或給付預告工資。
3 若原訂輔導期至4月24日,雇主未到期就要求離職,恐違反程序正義。
4 要你在「自願離職」與「資遣」中二選一,屬變相逼迫,程序不正當。
5 勞工若選擇資遣,雇主應依法給付資遣費,不得推託或逃避。
6 你選擇資遣並要求「非自願離職」註記,是正確且保障自己權益的做法。
7 勞保局認定非自願離職,對申請失業給付有關鍵影響。
8 雇主若未於輔導期結束再做評估,提前要求離職,已違反承諾。
9 若主管以你寫的懲處聲明為藉口,可能涉及違法脅迫。
10 建議儘速保留對話紀錄、會議內容、改善單等書面證據。
11 可洽詢當地勞工局或撥1955專線,申訴不當解僱行為。
12 祝福你,願你早日找到更尊重你的職場環境。未到輔導時間結束,直接請我離職,願你早日找到更尊重你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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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一般PIP設定好改進目標及改善日期後:
>會針對目標進行必要訓練及定期的會議追縱
>每次會議都會讓改善進度與否讓同仁清楚明白

您的現況與建議:
>不清楚您的實際改善過程為何,若單純從字面上的理解,可能是您在過程中並沒有明確被告知進度落後或目標未達成,那確實依勞11-5是很達站的住腳
>若在此過程已明確透過任何方式告知未達成目標及原因,但原則上也應該在約定期止再進行下一步 (延長 / 處份 /解除)
>強迫您選擇可能會有違反就服法的疑慮,建議您資遣所在地的勞工局或進行申訴保障你的權益

加油,祝福您能有好的發展~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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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的需求,我將提供一個相關的最高法院判決案例,並將其附上來增強您的法律主張。該案例涉及非法解雇、提前終止輔導及資遣程序的合法性,並可作為您面對當前情況的參考。

最高法院判決案例

最高法院判決 107 年台上字第 999 號

此案例涉及一位員工在進行工作改善輔導後,公司提前終止輔導並要求員工選擇離職或資遣的情況。最高法院判定,若雇主未依法依約通知員工且未給予合理的改進機會,便進行解雇或資遣,則該行為構成非法解雇。法院指出,員工應享有充分的改善機會,並且雇主在解除或資遣勞動契約時,必須提供正當的理由,並符合勞基法規定的程序。

該判決強調,若勞動契約中約定有輔導期,雇主必須按照約定的輔導期進行,若未達成改進目標,仍應給予合理的處理程序,而不能隨意提前終止或強迫員工自請離職。

相關法條
• 勞基法第16條:「雇主應依法律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給予員工合理的改進期及通知時間。若在改善期內無法達到改善目標,應依法進行適當的解雇或資遣處理。」
• 勞基法第14條:規定雇主在解雇或資遣員工時,應遵循相應的程序,並提前通知員工(通知期視工作年資而定,最短為三日)。

針對您情況的適用
• 輔導期結束前的提前終止:根據該判決,若公司未遵循約定的輔導期進行,且未給予充分改進機會,則提前終止輔導並要求員工離職或資遣的行為可能違法。
• 非自願離職的合法性:若您選擇資遣而非自請離職,公司應根據法律提供相應的資遣程序及賠償,若強迫您簽署資遣同意書,並未給予足夠的時間及選擇,則可能構成非法強迫。

建議的做法:
1. 提出合理疑慮:請向公司提出您對提前終止輔導及強迫選擇離職或資遣的疑慮,要求公司提供書面解釋及法律依據。
2. 保留證據:請保留所有相關的書面資料、會議紀錄及溝通證據,以便在必要時進行法律申訴或訴訟。
3. 尋求法律協助:建議向勞動律師尋求專業協助,確認您是否有合法的資遣賠償要求,以及如何依勞基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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