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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主管幾乎每天都會調整工讀生的上班時間,假設班表早已安排好上班時間為11:00-20:00,但若有客人取消訂位或當天客人較少,就會突然告知:「你可以下班了,去簽16:00」,即使工讀生希望能上到20:00依舊被強迫下班,實在看不下去,所以上來跟各位前輩請益
去年因病與前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後續我養病期間因為組織縮編,我的職位消滅了因此我無法直接復職需要另找工作,但我跟前公司約定幫我保留留職停薪中的勞保年資,繼續幫我保勞保直到我有找到新工作為止。 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若我在找到全職工作前先去做兼職工作,兩邊是否可以重複投保呢?
如題,要如何知道公司是否真的業務緊縮?是否有通報相關主管機關?如果要檢舉是否需要提出業務緊縮的證明?檢舉程序會對我有什麼傷害嗎?新公司會知道我對前公司的檢舉嗎?
4/14找到一份餐飲業新工作,6:30~1500,但平日下午一點半後才能休息吃飯,六日忙碌時竟然上足八個半小時完全沒休沒吃飯?這是什麼血汗企業?(平日會叫我用餐,六日沒叫,還說是我自己沒說要吃飯?)最扯的是,,,明明有人輪休輪吃飯,就是沒有輪到我?
最近進入新公司報到,然後主管突然提起說要簽雇用契約,其中一點寫說 若個人原因要離職,必須得在1個月前用書面告知,等到公司找到接替人選,辦完離職手續才可終止契約,我很疑惑那假如未來我真的有想要離職,那我還要等公司找到新人才可離開嗎?如果他一直找不到或是新人入職後又有變數該怎麼辦?我是不是就離不開了?而且我才剛進公司對公司的人、文化、環境等都還不太熟悉,這樣簽約之後做沒多久,我還是不能適應之類的,按照勞基法規定未滿3個月,是可以不要預留提前告知的天數,可以直接離職,那我簽契約了是不是只能照著契約上的內容走,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 謝謝回答
我入職日2022/03/30 離開公司是2025/04/30 請問這樣我有14天的特休可以拿嗎? 查詢法規是有14天的假,但網路上又有人說提離職的時間未滿3年,所以沒有14天的假,想請問大家是否有14天的假
我想請事假,並提前一週告知主管,也誠實告知請假原因,並主動提出相關證明,但主管卻不悅的說「想請假必須先詢問公司,由公司裁定是否准假後,員工才可以提出請假申請」 員工守則上只有寫「事假應於前2日提出」,但也有註明「請假理由不充分,主管得不准假或縮短或暫緩請假」 想請教,員工請假的理由是否充分公司該如何評估? 但請假是員工的權利,公司可以不准假嗎??
1.我寫完工作改善單後,主管直接請我寫下次再發生之懲處寫上離職。 2.起初在會議中,主管請我自行選擇觀察期結束日期,我選擇了4月30日,當下主管表示需提前七天,因此決定於4月24日召開會議討論是否適任。也就是說,輔導流程應持續至4月24日。然而今日主管卻突然告知輔導流程提前結束,並拿著我撰寫的改善單,要求我在「自請離職」與「資遣」之間做出選擇。說是要提前十天預告我,然後我選擇了資遣,並請他給我非自願離職,並要我簽名說同意資遣。請問這樣的做法是否符合法規?
您好 我是2019年3月18日到職 公司採用歷年制計算,年度計算是從4月開始 目前我預計2025年6月30日為正式離職日 想了解離職後,實際可得年假天數? 謝謝
公司前兩個月發出一則公告說明,為符合法令規定,每月加班申請須於當月公司結算薪資前送出並簽核通過,以確保同仁個人利益(例如:2月26日-3月25日,需於3月27號前送出申請並主管簽核) 公司申請流程是:送出加班時間後主管及人事部簽核通過後會回到我手上,等待加班簽到時間上系統再填寫送出給人事簽核 我的情況是27號前忘記送出,後面送出後人事駁回並給出超過時間便不支付加班費,請問這種情況是否違反勞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