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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正在準備入職新公司,但他們要求提供離職證明。可是在我離開前公司時,並沒有特別去索取這份文件,前公司也並沒有主動提供,只叫我簽了一張自願離職的切結書。 距離我離職已經快一年了,不知道現在還能否向前公司申請這份離職證明?如果申請的話,我是否需要特別注意什麼呢?
最近可能有打算換工作的打算, 目前遇到以下情況 假設 入職日是2021/1/1 離職日是2024/1/2 這時提前預告離職適用於20天,還是30天呢 另外這種情況下等於又過了一年,是否有年假呢
想請問原本育嬰留停到11/30日止 因為搬家原因有先跟原本雇主說到時候可能會換工作 想請問如果在領了11月補助後才馬上退保換工作 是否會被追回補助款呢? 如果最快什麼時候可以離職又能領到最後一期的補助款呢?因為想趕快找到工作賺錢
因最近入職一家新公司,入職資料需要填寫保證書,請問下方合約內容是安全合法的嗎?謝謝! ------------------------------------------------------------- 立保證書人 xxx【被保證人】,茲保證在貴公司(含關係企業)服務期間,包括擔任今後升遷調任之一切新職,絕對遵守貴公司管理規則,誠實服務,如有侵權或其他不法行為,致使貴公司在財物或信譽上遭受損失,或與貴公司發生任何債務時,保證人願負連帶賠償給付責任,絕無異議,並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為鄭重起見,特立此保證書為憑。並附上保證人身分證正反面。
如題,就業市場假職缺浮濫 許多公司藉由面試取得完整個資,有的為行銷用途,若更惡劣或盜名借貸或衍生其他非法用途防不勝防,但該公司都以授權合約方式,要求求職者在他們的人才庫建立個人資料、寫心理測驗等其他奇怪的要求隱私個資、甚有最過分上未錄取就要求求職者提供體檢報告,有的進去以後又簽奇怪的條款、保密條款等又奇怪合約,甚有些公司入職後,該人事教育訓練師羅小姐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簽不明文件,面試只是一個藉口,又有直接的人身攻擊或者其他言語攻擊等不友善行為。 想詢問 1、如何避免此類盜用個資情況,以上該公司是否違法? 2、即使該公司以面試為由要求求職者因為該公司有門禁就押身分證件、健保卡、駕照等(不確定是否盜拍到影印)、填寫個資授權書,或做心理測驗或其他智力測驗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雇主不可向求職者索取非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但面試該公司該公司非雇主,雇主都不可以了更何況非雇主,是否有相關法令約束?) 依我所知,目前職安法、勞動事件法的保障對象包括求職者,以上該如何主張個人權益以防個資盜用、假求職真洗個資、假求職真盜證件盜辦該公司產品等 (如典x人力派遣先叫人填個資、勞動契約書,第二天告知未錄取但該公司都有此未錄取求職者的完整個資了、x欣一面試就人資在求職者面前要求求職者個資含身分證字號等直接登入該公司人事網站,也不是保證錄取就要求隱私的個資等)
如題,工作中遇到有惡意的環境或人,有霸凌或技術性性騷擾 譬如:工作中惡意藏東西,或者團隊合作擾亂。 或者利用工作過程,譬如衣服不小心被勾起來,風吹起來讓該女員工技術性地曝光,然後用手機對著她拍等侮辱行為 當下有些工作有效率問題加上缺錢不敢貿然離職,對方的試探就越來越過份, 或者聯合整譬如惡意不處理工作問題延宕該員工作效率,想到以往的工作被霸凌的歷史真的是多到一籮筐。 長期處在惡意的環境身心都會受影響,但是離開了到底要怎麼包裝,才不會被說你的工作好像都很短、你是不是有問題等,因為現在的職場面試不但言語不客氣薪資也低,好像找一份工作冒著個資洩漏的風險,有些地方還要像乞丐一樣求對方,面對這些惡意的環境跟離職原因的包裝,到底該怎麼調適說明呢?
如題,若派遣員工到用人單位服務,用人單位非核發薪資單位、在勞基法非雇主的前提下,是否可以辦理人事流程相關核對程序為由,拿取派遣員工身分證並影印。 若日後發生:身分證影本被盜用,以致個人身份信息泄露,導致個人隱私被用作不當用途,或與身分證上個人隱私相關聯的信息及密碼組合被盜用風險增加,或者不法分子利用該隱私籌劃進一步違法犯罪活動; 更甚其他風險假冒為員工以其身分辦理薪轉戶等金融機構、政府部門、房產機構、仲介機構等,在辦理相應銀行卡信用卡申請、房產出租過戶、合同簽訂、優惠政策申請方面被人冒用。該如何處理,有無任何勞動相關法令或其他法律可以保障該派遣員工,保障到自己權益 MyGoPen查證參考: https://www.mygopen.com/2017/09/blog-post_18.html
個人在10月滿半年有特休3天,9月份提出10/11特休請假,也核准了。但是後來個人因素決定離職,在10/1口頭上向主管及人事提出離職。原預定離職日期是10/13,人事以保險因素及公司規定離職日須在上班日拒絕我提出的日期,後來我個人思考過後決定延至10/14離職,也回報主管。但就在10/8上午叫進會議室被通知做到10/9,因為很明顯感覺的出來公司並不想要我多待到10/14,所以當下我也只能被迫回覆人事你們想怎安排就安排吧。10/9在下班前也接到人事提供的薪資單明細,打開計算過後除了薪資以9天計算外,還發現確定少了一天特休沒有算到⋯。我想請問一下各位前輩,在這整件事情上,我是否有可以替自己爭取權益的地方?如果有,可以告訴我如何處理應對嗎?
我被公司資遣,公司願意給付資遣費其餘的不願給付並且要我簽切結書,如果簽了切結書能否再對公司提出我的損失賠償像是失業補助之類,切結書是否有法律效益,謝謝
最近想提離職,剛好公司新出的續約契約比較好,只要歸還簽約金不用額外賠償金額,而且可以提早簽約。 所以我在舊約還沒結束就簽了新約;當時簽了兩份,一份是新契約,一份是舊約作廢(我主要想要的是這張)。不過公司用印時間很久,我等不及想要提離職了。想請問我簽過就有效嗎?還是一定要等到公司把兩份新的發回來給我才有效?順帶一提,公司已經發給我新約的簽約金了。 我原本的計畫是拿到舊約作廢的契約之後就提離職然後把新約的錢還回去。但我實在忍不住不想等,好想早點提離職啊! 往壞結果想,即使新約無效的話可以因為公司已經發錢給我了,法律上能用來證明舊約作廢那份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