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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到職日2016/3/8。離職日2026/3/8。 公司每年1/1會給當年度的特休假 請問我2026年請了四天假,公司說我只有三天的額度要扣我一天薪水 上網查詢說以離職日計算是滿週年應該要給我勞基法15天的假,但是公司現在說要扣錢。 想請問前輩這樣計算是正確的嗎?

工作法規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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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請教各位前輩 目前任職家族事業會計 因為主管的要求越來越不合理 甚至遊走法律邊緣 我不願配合而提出離職 主管威脅我 要讓我變成104的黑名單 一輩子找不到工作 請問104真的有所謂的黑名單嗎

工作法規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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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51-55歲

本人於民國100年3月21日入職於金屬製造業擔任生管一職,今年115年3月21日屆滿15年,本司特休結算是為週年制,若本人於2/22提出預告一個月後離職,於115年後之22天特休是否可以請領?

工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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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因為上班中受傷請假,公司叫我做到今天 但要先 預扣薪資2000來抵盤差,整個月我還剩3天休假 未休完的假,用事假計算 4天上班日,不能用病假請,也只能算事假 原因是,我的休假日有超過時數了

工作法規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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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一個月上22天 算最低月薪實領 勞健保資方全出 本來只有休假七天 額外多給一天八天 然後國定假日都沒有多給 說用假抵掉了 這是正常的嗎 一天上10小半 一個小時休息時間  還說服務業沒有加班費   總覺得哪邊不太對

工作法規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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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51-55歲

公司高薪低報沒有薪資條沒有設立打卡機制本人依法不經公告自動解除勞動契約並要求與離職日結清工資及提供出勤證明跟薪資計算明細到期日公司老闆態度惡劣直接表達不可能把工資給我我該怎麼辦

工作法規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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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如果老闆讓兼職員工連上七天以上,該兼職員工同意也想一直連續上班,然後休息日與例假日加班費都還是有給,那這樣兼職員工連上7天以上是否仍違反勞基法?

勞基法變形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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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1.在總公司面試時有說明:A門市目前無店長,需到B門市訓練。(B門市有店長) 2.到B門市報到時,店長口頭告知:訓練時常約2週。 Q1:目前已在B門市待2個月,是否該主動向店長提出請調回A門市之事項? Q2:如果與當初期望不符,被留在B門市,有什麼方式可以維護自身權益?

教育訓練法規權益轉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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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年資約半年,因長期做名不符時的雙份工作,預計離職。 今日2/13下午向公司提離職,預計在2/28離職,2/23-36期間全請補休+特休,主管要求我待到3月底找到人交接。不斷拒絕後,跑去跟人資找我進小房間一打三。 人資主張是: 1.過年期間並不能算預告期,只有工作日才算 2.我太晚說了,現在很多人都下班 3.你沒有跟另一位主管說 4.有無反應過問題?還是反應給空氣了?你有委屈現在可以講 5.當天可能有主管請假,你簽呈沒跑完不能離職。 6.沒有交接不能走,至少待到3/5 7.公司應該沒有對你這麼差吧?難道不能晚點走嗎? 8.公司可以決定你的休假核准或折現 我的回應是: 1.過年期間我看勞動部網站算預告期 2.下午3點現在是正常上班時間,且我2/23也會來辦手續,到時需要交接給誰再請告知,只是離職預告 3.他並非我的直屬主管,且公司從未向我說明需要負擔兩個職務 4.有反應過(我甚至找過兩位主管討論,但都被酸沒貢獻) 5.有誰?或是我當天需要做哪些事項?(HR並未說明) 6.那請給我交接的人,我已經準備好清冊了。(主管、HR跟可能交接業務的人當下都在,但就是不斷跳針) 7.(實際上公司一直被離職員工檢舉或訴訟中、未給加班費) 8.如不願意,那依法定2/23最後一天離職。 當時已經被疲勞轟炸一個多小時,不答應他們就不讓我走出房間下班.... 就在當下發mail說會做到三月,回家後越想越氣,甚至被挪虞沒在做事,晚上6點有再傳一封至HR信箱說明只做到2/23,並附上之前與主管討論的mail紀錄,剩餘特休換錢。 想詢問如果2/23當天又被拉進小房間,心理建設如何堅持住... 以及當天應該索取什麼樣的資料?目前想到的有: 1️⃣離職證明書 2️⃣ 未休特休折現明細 3️⃣ 勞保退保單 4️⃣ 薪資與補休結算明細

勞基法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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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0歲(含)以下

目前我是在這家公司做短期兼職,合約原本是到3月5號結束,但公司已經決定在2月底就停止營業。 前幾天店長有要求我簽「自主離職書」,但因為這並不是我自願離職,而是公司提前結束營業,所以我沒有同意簽署。 對方後來表示,那就等到3月5號再讓我簽離職書,作為我做到合約期滿的書面證明。但實際上,公司在3月初已經沒有營業、也沒有排班,我並沒有實際上班,因此這樣的做法其實也不符合實際狀況。 簡單來說,現在的狀況是:公司提前結束營業,卻希望我以「自主離職」的方式結案,但這並不是事實,也可能影響我應有的權益。

工作法規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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