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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待業中,剛面試到一份新工作 新的報到公司,要求報到時提供 "勞保投保記錄" 這部份合法嗎? 勞保投保記錄,應該屬於個資吧 要求提供這個的用意是? 以前別的工作是提供退保記錄或前公司的任職證明就可以了

工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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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A公司-負責人-老闆 B公司-負責人-老闆的親戚 A公司內部宣告未經老闆許可,不可擅自提供公司內部資料文件給B公司老闆的親戚。 但B公司老闆的親戚施壓,要求A公司員工加其微信好友,企圖越權交辦工作。 想詢問遇到這情形,被迫加老闆的親戚好友,是否有違反勞基法或個資法呢?

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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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如上述標題,本人為應屆畢業生,也是剛步入社會的職場新鮮人,原先待的這間公司因為內部管理有問題加上職場的氛圍對於一個人社會新鮮人來說非常不友善,再加上當初面試我進來的部門主管後續被該部門的其他資深員工,還有公司高層給逼走了! 但後續再這個主管建議下,近期我也找好下一間公司面試基本上也通過了,只剩下公司給我 offer 我就可以提離職~ 但我擔心現在這間公司拿一些不成文的規定來壓我不放我走,本人在這間公司任職四個月(但現階段還未成為這間公司的正式員工,因為這個月為該公司的考核月) 想請問是否我在法規規定10日之內,向公司人資提離職並與他們索取離職申請單,對方是不可以不同意的,對嗎🥹

工作法規轉職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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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面試時,公司承諾月休8天,若當月還有沒放到的假可以協商補休或換錢,但主管未經我同意11、12月班表都只排休7天,不違法嗎?

工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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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經由人力派遣公司派遣至公司當工安,屬於一年一簽,期間合約內容並未提及非定期或是定期合約,當初與公司要定期合約書也並未提及無此合約,直至滿期去職訓局辦理時對方才說合約屬於不定期合約,我沒有被媒合也未被告知,只有提及是否要去桃園(本人在高雄)由於太遠實在無法,最後告知已寄mail給我請我看內容,按進去後自動帶入姓名(並未親簽)上面勾選合約專案到期結束,成了我的離職單,後來發了份離職證明書滿年的起始日期證明,結果對方不願意承認是定期合約,這樣我是否能選擇走調解委員,因為我沒有要求任何資遣費,只希望能辦理失業補助,再麻煩各位給我點建議,萬分感謝。

工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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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6-50歲

公司日前以“因「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資遣員工A,然而在兩個月之後,又據續在人力銀行刊登招募的需求,將被資遣的員工A所屬的部門“擴編”為原來的人員數量,換句話說,公司並未因虧損或業務緊縮而必須裁撤員工A的工作崗位。這樣的情況,該公司是否已涉及違法資遣?員工A能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工作法規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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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1.資遣的相關內容人事是透過電話告知.但有錄音留存 2.有再三詢問確認是否需要先行復職,人事說明不用等候通知來簽署非自願單據即可 3.申訴流程一旦運作,或者已成立是否會造成自身勞工後續因企業的申訴影響沒人敢聘僱啊?

工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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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工作經驗21-25歲

這是我親身經歷的資遣事件。我希望透過分享經歷,讓更多上班族了解在資遣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陷阱與心理壓力,也希望能得到專業的法律或勞動實務建議,幫助大家避免重蹈覆轍。 一、事件經過 當公司通知我將被「資遣」時,我原以為只是要跑上市上櫃公司一般的離職流程:辦理離職交接、計算薪資與補償,然後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然而,實際情況完全出乎意料,整個過程充滿了誤導、心理施壓,甚至對我的心理健康造成影響,最終導致我罹患憂鬱症。以下是事件的主要情景描述。 情景1 資遣當天的初步通知: 資遣當天,人資告訴我: 「簽完合意終止契約協議書,才可以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公司流程就是簽了文件之後,非自願離職證明才會寄到你的通訊地址。」 我當下非常疑惑,因理應被非自願離職的員工可以直接取得離職證明。暗示如果不簽署,就無法取得離職證明,這種說法對我造成極大心理壓力。 情景2 隔天要求簽協議書: 隔天,他們拿協議書給我,並說: 「我們昨天談好的合意東西,我現在拿文件給你簽。」 「簽這個合意終止契約協議書不是在保護你嗎?」 「雙方要有共識、達到共識。」 「離職日期我們幫你延後幾天,這樣比較符合勞退保程序。」 此舉讓我感到非常困惑與不安,因為我尚未看到完整協議書,卻被要求口頭同意。 情景3 簽署現場的施壓: 當我在現場審視協議書時,人資還說: 「這個文件會回報給勞工局,整份都會回報。」 被詢問是否為地方勞工局要求時,對方最初回答「對」,後來才承認:「呃…我沒有說法律規定,是公司流程。」 同時,他們強調文件由公司法務審查,沒有問題。 這種語氣和行為明顯帶有心理壓迫感,使我感到簽署是「不得不為」的選項。 當時表示要離開,沒簽的話會阻止你離開(「不方便,你還是在這邊好了」、「外面有客人」、「這間會議室給你使用」),把你單獨放會議室,過後在軟性施壓! 情景4 拒簽後的威脅: 當我表示拒絕簽署,對方的話術充滿不耐煩: 「那你不簽合意終止契約,我們怎麼辦離職啊?」 「合意終止契約協議書簽完要寄給台北,才能拿非自願離職證明,你才能申請失業給付阿。」 這種做法明顯違反「自願簽署」的原則,使我感受到極大心理壓力。 情景5 孤立與心理操控(PUA式話術): 人資甚至使用心理孤立的話術: 「每一位員工都簽這個,這是互相保障、互相共識。」 「我們現在公司沒有人對這個有疑慮,只有你。」 「別人都簽了,你怎麼會有這麼多問題?」 這種策略讓員工容易在心理壓力下簽署文件,甚至放棄自身權益。 二、協議書內容概述 事後仔細查看「合意終止契約協議書」,我發現內容極具爭議與法律風險,內容大致如下: 第一頁:主要條款 甲方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承諾無條件放棄對乙方基於原勞動契約及其相關法律關係所享有的一切民事、刑事或行政權利。甲方不得再主張或請求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權及其他與勞動契約相關的衍生權益。如甲方已提出任何請求、申訴或訴訟,應立即撤回,並不得再提出新的主張。對協議內容及簽署過程中接觸的資料永久保密,不得對外揭露或發表不實言論。 違反條款需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並承擔全額賠償,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名譽損害及商業損失。 本協議正文及附件構成雙方之全部條款,取代雙方先前所有相關口頭或書面協議。任何增補或修改,須經雙方書面簽署方能生效。 第二頁:甲方特別聲明 第一欄:可保留幾天時間審閱條款。 第二欄:確認了解各條款內容,簽署即放棄反悔權利。 簽名欄在第二頁,我還沒仔細閱讀第一頁即被要求簽署。 實務上,公司會要求員工直接簽第二欄,忽略第一欄的「猶豫期間」,剝奪員工審閱權。 第三頁:附件與結算明細 薪資、留職停薪天數、年資、特休未休天數、預告工資天數等。 公司通常以「報勞動部資料」為由要求一次簽署整份文件。 尤其是第二頁的第二欄... 針對上述過程,涉及多個問題,想在這邊問專業人士: 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簽署協議書? 員工拒簽,公司是否能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以「簽了才能給證明」施壓是否合法? 協議書條款是否合法? 故意延後離職日期躲避資遣通報是否合法,有沒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如果有人不幸在壓力下簽署文件,放棄民事或刑事追訴權後,是否可提告? 結語: 我分享這篇文章的目的並非情緒宣洩,而是希望讓更多上班族了解資遣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陷阱與法律風險。不要因對方施壓而匆忙簽署文件。 想提醒大家,保留溝通紀錄,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熟悉「合意終止契約」與「非自願離職」差異,確保自己的權益。 在我得憂鬱症時醫生、生命線、還有衛生局的關心,給我的鼓勵我都很感恩! 我也想透過分享,幫助其他員工。 希望能得到專業人士的回應,解答我在法律與勞動實務上的疑問,並提供可行的應對方法。希望大家互相提醒,共同保護自身權益。

勞動實務協議審慎工作法規心理壓力權益保護法律求助職涯發展資遣資遣風險離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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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如題,請問在金融業(銀行、證券)上班,可以在外兼職嗎?(像是演唱會工作人員、餐飲業等等)但會保勞保。這樣本業公司會發現嗎?謝謝。

兼職勞保證券業金融業銀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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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我現在做幼兒園的幼幼班「代理教保員」職位,學校有一位代理助教,就是我們老師請假會來幫忙代班!但是因為我經過園長同意請假了,我10/31要離職 助教告訴我請我補一天又一個小時的晚職還他!我說可以,10/30 我補上一天的晚職換班還給她!但是10/31因為我要離職了!我最後一天上班下班後後面有事情,!卻還少了一個小時的時間,她讓我掏200塊時薪還給他說從薪水裡扣,問過園長了,園長也沒有自己來跟我說!助教說園區不會給加班費! 請問這樣違法嗎?正常來說人員時間調動不是應該由雇主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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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嗎?
工作法規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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