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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公司方的說法不正確,「是否可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健保是否投保於該公司」,沒有直接關聯。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非自願離職證明是服務證明書的一種,雇主有義務提供。《就業保險法》也規定,只要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條件(如資遣、歇業等),公司就應該依法開立。
如果公司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以:
向當地勞工局(處)申訴
帶著相關資料(如資遣通知、勞保投保證明等)直接到勞工局說明情況,請求協助
請保存與公司溝通的證據(如電子郵件、訊息紀錄等),以利後續申訴。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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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可向公司索取,如雇主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可向工作所在地(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在臺北市工作則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
你好
如雇主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可向工作所在地(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在臺北市工作則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C30ECD2C9D31116&s=1169AFCE35CF20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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