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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工作中遇到有惡意的環境或人,有霸凌或技術性性騷擾 譬如:工作中惡意藏東西,或者團隊合作擾亂。 或者利用工作過程,譬如衣服不小心被勾起來,風吹起來讓該女員工技術性地曝光,然後用手機對著她拍等侮辱行為 當下有些工作有效率問題加上缺錢不敢貿然離職,對方的試探就越來越過份, 或者聯合整譬如惡意不處理工作問題延宕該員工作效率,想到以往的工作被霸凌的歷史真的是多到一籮筐。 長期處在惡意的環境身心都會受影響,但是離開了到底要怎麼包裝,才不會被說你的工作好像都很短、你是不是有問題等,因為現在的職場面試不但言語不客氣薪資也低,好像找一份工作冒著個資洩漏的風險,有些地方還要像乞丐一樣求對方,面對這些惡意的環境跟離職原因的包裝,到底該怎麼調適說明呢?
目前子公司住進本公司內,但是子公司部門單位沒有設計相關人員職務,必須要發需求給本公司單位的我來進行製作 想要問一下明明不同公司能夠這樣發需求來嗎?還是我能夠向本公司提出我這樣算兼職第2公司能提出另一份薪資嗎?勞基法有管理到這範圍嗎 謝謝~
今年升高三,在一間飲料店做工讀生,當初應徵的是櫃檯人員,求職內容並沒有寫到要幫忙做飲品、補料等內容,但我覺得飲料店多少都要會,剛面試時也沒有說到櫃檯缺錢的話要補錢等,是在我提8/25離職的時候店長才告知我,他的意思是如果當日打烊算錢後發現有少錢,有站到櫃檯的人一起平分,但我只有上早班(晚班有其他人),交班的時候並不會再算一次錢,只有打烊之後店長自己算,勞基法有規定不能從薪水扣錢,店長的意思是隔天上班補現金,想請問大家這樣合理嗎?
因為前陣子颱風淹水沒及時做出處理所以有造成一些財損,後來公司以此為由就把我叫到公司說一些重話,說這部分是可以向我求償的,意思大概就是要我離職,我就直接現場辭掉了,離職只在一張離職單上簽名填日期而已剩下的交給他們 想問一下因為天災部分的財損這部分如果要賠大概會佔幾成比例還是說全責 因為目前公司那邊好像不太願意開離職證明給我,加上我這邊也沒其他紀錄有點擔心最後被動手腳,但又擔心如果尋求正規管道的話會被秋後算帳
大家好,我是一位剛入職的門診護理師,我的工作內容中有包含幫醫生開醫令、藥物和處置等,以及把醫療計畫打到電腦上,醫生只會給予口頭醫囑而已,也就是說那份病歷都會是我做的,因此我有以下幾點問題想問: 1.請問這部分是否有違法? 2.完成的病歷我都有請醫生過目,但醫生並未過目,如若病歷有誤造成醫療糾紛,會算是誰的問題?(診間內沒有監視器) 3.我入職時有要求要填寫人事保證人,需填寫原因公司表示「乙方工作期間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甲方權益時,甲方對乙方及其保證人具有權請求賠償。」、「保證人就乙方對甲方所負現在及未來之一切債務及賠償,負連帶清償責任,並願放棄民法有關保證之先訴抗辯權。」,想問若病歷有誤造成醫療糾紛,是否會連帶影響人事保證人? 4.於104上職缺為諮詢師,面試時說也須進行門診跟診職務,但這部分並未刊登於職缺上,入職時職稱變為門診護理師,而且兩方工作都要做,想請問這樣是否有違法? 5.以上問題有無處理方法呢? 問題很多,非常感謝大家耐心看完及回答!!!
本身工作表現良好,只是因為不願意承受我的主管,偶爾的情緒勒索,故而主動申請降職。 主管為了簽呈上好看,就寫著我自覺表現一般,無法勝任。 結果,簽呈被上面的高層主管退回了四次,最終結果被告知,要就繼續做,不然就主動離職。 我想詢問,勞基法有相關的規定嗎?勞工是否可以主動要求降職 以往的認知,升職難,所以很多抱大腿的,第一次知道,原來主動求降職更難。。。 還請熟悉這方面的朋友告知,感激不盡
我收到錄取通知書有兩個條則好像不符合勞基法: 以下是符合勞基法的嗎? 1. 工作、休假與職工福利: 依據公司工作規則管理辦法實施辦理。職工福利 自到職日起屆滿三個月始得享有權利。 2. 甲、乙雙方於考核期間皆可於終止僱用關係前 7 天提出書面通知;考核期通過後則依據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目前身心狀態不好所以和公司同仁在互動相處上有矛盾,主管知道以後希望我不要影響他們。所以說再接到反映我的事情一次就要我走人,還要我自己簽自願離職單。問題是我不想自願走人。被逼著簽自願離職的時候來了,我該怎麽得到勞基法的保障?死都不簽他會有其他方式搞我我也不清楚該如何去對抗。希望可以得到一些提點。感謝各位
在美髮現現店家待了3年 沒有底薪只有抽成制 上班打卡時間9:30-8:00 遲到早退請假都有扣錢 公司沒有保勞健保叫你自己保 只退1500 全勤1000 遲到者及沒有全勤。加扣錢 冷氣忘記關扣1000 月休7天 而且薪水沒有準時發⋯ 這樣可以去檢舉嗎 在弱弱的問實名檢舉會有獎金嗎心
各位前輩好,今因為週六所屬部門所有同事(除主管外)皆無法配合加班,目前老闆告知日後需每周排定一位員工於公司有需求時配合加班(可與其他同事協調),若所有人皆無法出勤,則"取消"該排定員工之責任獎金或其他獎金,以上事項由主管先行口頭轉述,日後應會有公告,且目前依主管所述,此新增規定只有本人所屬部門有。 最大的問題在於何謂獎金?因不久前離職之員工與公司產生之勞資糾紛(文末詳述),老闆將所有員工薪資拆分為底薪與獎金,底薪即為法定最低薪資27470,其餘則為獎金,以本人為例,本人上月獎金共約5600,分為全勤、職能獎金及責任獎金,而其中責任獎金占2600,即本人若依上述規定無法配合加班而受到懲處,該月薪水便會被扣除2600,即使是扣除全勤或職能獎金也會扣除約1500。 因此想請問各位前輩,在符合勞基法第42條,亦即在有正當理由前提下: 1.上述規定由雇主單方面制訂而未與所有與之相關員工討論是否違反勞基法或相關法條? 2.不論第1點有無違反,以扣除獎金的形式(甚至考慮本人所屬公司之薪資結構)作為懲處是否違反勞基法或相關法條? 3.若第2點無違反,直接扣除單項獎金之所有面額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4.若雇主一意孤行想強制執行該規定,作為一名員工能有怎樣的救濟手段,又該蒐集哪些資料以求自保? 以上問題希望各位前輩們不吝指教,謝謝。 文末補充: 上述問題提到之勞資糾紛,起因於該離職員工於離職後公司未將該員工剩餘之特休折算現金並給與。 因公司有規定每位員工每年每月可使用之特休數,若該月特休使用完畢則當月請假不得再使用特休,當年使用完畢亦同,並要求員工簽署相關條款(詢問過人事並提出疑慮,得到答案是違反勞基法,亦即無效),老闆依據此規定只願將排定於當年未使用之特休進行折算,排定於隔年之特休則不願給予,經該離職員工檢舉後公司須繳交罰款。 後因此事件老闆便將員工薪水拆分為二,底薪經由匯款給與,獎金部分則以現金給與,薪資條也分成兩部分,只給員工底薪那部分的薪資條複本,獎金部分簽名完則收回且不得拍照記錄,最多只能手寫記錄,且從底薪部分細項中可看出勞健保及加班費部分依然以總薪計算(但加班費扣除全勤進行計算),福利金及餐費扣除也寫於此(公司並無標明伙食津貼項目)。 進行此改動時老闆亦表示若有員工於獲得新一輪的特休後馬上提離職,則特休將全數不給予,會以獎金就是特休折抵糊弄過去,表明所謂獎金就是老闆看心情可給可不給的部分,且上述僅有以口頭告知各單位主管轉達並無公文,也未提及所謂馬上離職是在多快的時間內,也就是或許之後員工提離職特休都會被吃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