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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如果老闆讓兼職員工連上七天以上,該兼職員工同意也想一直連續上班,然後休息日與例假日加班費都還是有給,那這樣兼職員工連上7天以上是否仍違反勞基法?

勞基法變形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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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年資約半年,因長期做名不符時的雙份工作,預計離職。 今日2/13下午向公司提離職,預計在2/28離職,2/23-36期間全請補休+特休,主管要求我待到3月底找到人交接。不斷拒絕後,跑去跟人資找我進小房間一打三。 人資主張是: 1.過年期間並不能算預告期,只有工作日才算 2.我太晚說了,現在很多人都下班 3.你沒有跟另一位主管說 4.有無反應過問題?還是反應給空氣了?你有委屈現在可以講 5.當天可能有主管請假,你簽呈沒跑完不能離職。 6.沒有交接不能走,至少待到3/5 7.公司應該沒有對你這麼差吧?難道不能晚點走嗎? 8.公司可以決定你的休假核准或折現 我的回應是: 1.過年期間我看勞動部網站算預告期 2.下午3點現在是正常上班時間,且我2/23也會來辦手續,到時需要交接給誰再請告知,只是離職預告 3.他並非我的直屬主管,且公司從未向我說明需要負擔兩個職務 4.有反應過(我甚至找過兩位主管討論,但都被酸沒貢獻) 5.有誰?或是我當天需要做哪些事項?(HR並未說明) 6.那請給我交接的人,我已經準備好清冊了。(主管、HR跟可能交接業務的人當下都在,但就是不斷跳針) 7.(實際上公司一直被離職員工檢舉或訴訟中、未給加班費) 8.如不願意,那依法定2/23最後一天離職。 當時已經被疲勞轟炸一個多小時,不答應他們就不讓我走出房間下班.... 就在當下發mail說會做到三月,回家後越想越氣,甚至被挪虞沒在做事,晚上6點有再傳一封至HR信箱說明只做到2/23,並附上之前與主管討論的mail紀錄,剩餘特休換錢。 想詢問如果2/23當天又被拉進小房間,心理建設如何堅持住... 以及當天應該索取什麼樣的資料?目前想到的有: 1️⃣離職證明書 2️⃣ 未休特休折現明細 3️⃣ 勞保退保單 4️⃣ 薪資與補休結算明細

勞基法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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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目前有6天特休 2/11號上班是最後一天 特休請12、13、23-26號 ,剛好6天 如果我11號與雇主提離職,並表示之後的用特休扣掉剛好是一個月 雇主能拒絕我請特休嗎? 或是只讓我做到11號,其他特休折現? 年末時雇主有口頭與我協商會發放年終獎金 去年也有發放,會不會我提離職他就不發放年終獎金

2月勞基法年終折現特休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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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我們公司的特休在到職日前沒有使用完可以再遞延一年,但主管表示遞延過的特休視同為補休,他在排班時可以強制我們要用掉、多休,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因為上網查都沒有查到特休遞延使用權限的相關資料,所以想請教前輩們,感謝。

勞基法工作法規特休特休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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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目前在藥局任職,被老闆調到另外一間藥局工作,在那裡我一個月總工時是210小時以上,想了解是否符合變形工時的規範?以總時數200多小時的話,合理的薪資水平大概是多少?請諸位高人指點!

勞基法勞工權益工作時數工作法規薪資變形工時醫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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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在試用期中(到職約2個多月)被通知不適任,我知道說其實公司可以請我直接走人,並給予資遣費。 但主管決定用對我有利的方式,給了我10天預告期以及2天的謀職假,提供我非自願離職證明、退保證明,還有簽屬一個切結書(公司收件留檔沒有給我) 但後續發薪入帳後查看薪資以及薪資單才發現沒有資遣費。 與主管(簡稱A)反應後,以下為主管回覆內容 A:試用不過,並不是資遣 A:我有跟你說,我選擇了對你比較有利的方向走 A:試用不過,沒有預告期的問題,但我給你10天,還含了謀職假,這樣應該比較優吧 其實我是感謝主管選擇對我有利的辦法執行的,因為本可以直接讓我走,卻給我預告期10天(這期間有正常上班)以及2天謀職假,但我不知道這樣的背後是無資遣費。 我回覆:試用期如被雇主非自願資遣,仍有權領取資遣費。適用於所有員工,無論是否為試用期。 A:那預告工資呢?是不是有?我說過你並非非自願,而是試用期未過關,那是不是應該確認你的勞動契約 A:依據《勞基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離職預告期是從工作滿三個月後才開始計算。 A:那我們是不是應該先解決預告工資的問題 A:若覺得這有爭議,可以回公司,我們就妳的勞動契約再研究,我從不會剝奪妳的權益,反而是給妳更優於不管是假還是....,妳的需求我也只能反應給長官 想詢問以下這種情狀應怎麼辦才好呢? 因為公司給我10天預告期,但沒有給我資遣費,讓我覺得很奇怪 我覺得一碼歸一碼嗎?不管是有沒有給我預告期,都應該給予資遣費才合理,既然公司選擇優於勞基法,第15、16條,卻不給予資遣費真的很奇怪。 且我剛反應時,主管還說我並非為非自願離職,而是試用期不過....... 問題1:依上述,我是否有權利索要資遣費? 問題2:如果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後,這預告工資10天的工資是否要吐回去? 問題3:如上題,還是兩個都可保留?

勞基法工作法規試用期資遣資遣費非自願離職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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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工作經驗26-30歲

前輩好: 我是職場新鮮人,最近剛被一家公司錄取,職位是專案管理類型工作,對方說在正式雇用前會需要簽「定期契約」作為勞資雙方評估合作狀況,等期間過後合適才會簽正式雇用的契約。 因此,我上網查了一些規則,有查到勞基法規定:不得意試用期為由簽訂定期契約,除非是「不連續性」的工作, 但因為專案性質工作是有期間性的,我在想這種狀況下簽訂定期契約是否變為合法?(或算是鑽法律漏洞呢) 我是否需要因為這種情況重新評估該公司呢?

勞基法定期契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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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如題,最近面試到一間自稱為化妝品、清潔用品公司的面試邀約,對方展示產品在桌面,有保健食品也有化妝水等林林總總,也問面試者要不要了解一下產品,直接詢問時薪時,對方說自己是承攬制? 整個看起來就是假徵才真推銷,還被酸了一句,你好像工作期間都不長,為什麼? 然後看到後面有兩個人再打電話,看了就覺得這間公司很像詐騙,現在納悶勞基法對於工資跟工時還有勞動契約、承攬制有這麼浮濫可以雇主說承攬就承攬嗎?法源依據是什麼? 不要跟我說民法契約自由原則,我覺得這說不過去。想知道大家的看法或者意見是什麼?另外對於面試時遭面試官問:你好像每段工作都不長,這是為什麼?是不是嗆聲?對於公司觀察我我也觀察公司,不喜歡那裏就離開,大家是否能接受?還是有更好的應對方式?

嗆聲無疑,看對方不爽刁人
非嗆聲只是面試正常發問,誰難堪誰別幹
嗆聲求職者以虛掩假徵才真推銷
業務拉近距離手法,只是發問方式沒禮貌
假徵才真推銷勞基法承攬制求職詐騙雇傭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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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6-50歲

1.公司違反勞基法嗎?2.要付資遣費嗎?3.員工是非自願離職嗎?    員工從事齒輪加工兼任司機,例行工作外,偶爾要跑車趟送貨、取料回廠加工。7/3老闆要求員工去客戶端載回要加工的料件,員工不願出門,還和老闆吵起來,老闆一氣之下說不想做就別做了,員工也真打卡、東西收收就走了,所以7/3就幫員工退保了!    7/3結算工資,6月+7/1~7/3做到10點(30+2.5日),在7/4上午匯款給員工。特休未休7/4結算給現金,並開立支付證明請員工簽收。    員工7/4下午3點半左右才進公司,又和老闆吵了,主張非自願離職,又要求資遣費,特休金也不願簽收。    請問公司如何應對,才能和平解決,且不致影響雙方利益?

勞基法
資遣費
非自願離職
勞基法資遣費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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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我在公司實習半年多,去年十二月談好要轉正,相關申請資料在今年一月提交出去,今年四月才mail告知成功轉正,但是到六月都還沒簽約,薪水也還是時薪計算,想問這種情況下,有違反勞基法或聘僱承諾嗎?這種情況下,除向資方詢問,還有何種相關應對?

勞基法實習工作法規薪資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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