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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4/8 23:50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只受僱3個月也要交勞工體檢?

請問目前應聘到一個派遣的短期工作,職務約3個月,公司也會有勞健保,但需自費做勞工體檢,查了法規6個月內的職務是可以不用做體檢的,可以跟公司說不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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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應徵的是3個月的派遣職務,雇主要求你自費做勞工體檢,你想確認是否合法可拒絕。
2 根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6個月內職務原則上免體檢。
3 除非該職務屬於特定「危害健康」類型,才例外需體檢。
4 一般文書、行政、客服等多為非危害性職務,通常不用檢查。
5 雇主若仍要求,可請對方提供體檢的法源依據與職務風險說明。
6 公司不能片面要求自費,無正當理由你可婉拒。
7 若你已投保勞健保,體檢費用應由雇主負擔,不是你自行出錢。
8 建議你主動說明你查到的法規,用理性態度溝通。
9 若公司堅持且無法提供依據,行為恐有違法之虞。
10 可向勞工局提出詢問或申訴,保障自己的權益。
11 記得保留溝通紀錄,保護自己避免未來爭議。只受僱3個月也要交勞工體檢,原則免體檢。
12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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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之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以指定項目發現異常者為限。
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就法規面而言,是要做檢查的,但依法而言,費用是雇主要負擔,舊制/習慣是到職前由員工負擔,但這件事情屬於簽訂勞動契約前之事務,會比較模擬兩可

您好:
依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3個月內的(非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短期工作的確無需做新人體檢,因為您未提及工作性質,若是供膳人員或旅宿業等行業,則可能有其他法規要求必須體檢。
若確實只是短期行政內勤工作,公司又要求一定要體檢報告,也許您可以跟企業商量提供法定年限內的健檢報告影本取代。
 https://www.osha.gov.tw/48110/48461/48463/48483/48487/56388/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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