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請問兼差一定要通知公司嗎?
大家好,我現在是一名公司的財會人員
在我入職時的通知書中有寫著:
「受雇人入職公司後,不得與任何第三方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入職後未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在任何時間(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時間)、任何地點與任何第三方建立勞資關係(即兼職行為),違反此規定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立即無償解除雙方勞資關係。」
在詢問人資部後,他們給的答案是需要寫簽呈,給主管、副總及老闆簽名過即可
但我認為,下班時間是我自己的時間,為什麼需要寫簽呈告知主管甚至老闆說我要去兼差?
財會人員也不懂詳細的技術,況且兼職的單位也並非製造業,目前是打算一般的餐飲業、櫃檯、或是診所等等
要是我在沒有公司的同意之下去兼差,被公司發現後要是被資遣,請問這樣有符合勞基法嗎?

1 你在問公司是否有權限制你下班兼差,尤其若違規兼差會被解雇是否符合法律。
2 勞基法未明文禁止兼職,但公司可透過合約限制。
3 你入職已簽下不得兼職條款,具法律效力。
4 若未經同意兼差,公司依條款資遣你,恐難主張違法。
5 勞資契約具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合意就具約束力。
6 即使下班時間屬於你,但你已承諾不兼職,就受限。
7 公司會擔心兼職影響主職效率、洩密、利益衝突等。
8 餐飲或診所與主業無關,仍可能被認定違約。
9 若真想兼職,建議依程序寫簽呈取得書面同意。
10 若不想讓公司干涉,應尋求無勞雇關係的接案類收入。
11 若公司無合理理由拒絕,可向勞工局尋求協助協調。請問兼差一定要通知公司嗎,關鍵在是否有簽不得兼職條款。找不用簽不得兼職條款的公司。
12 祝福你。懂規則、守底線,才能安心兼職又保飯碗。
公司限制兼職的合法性
根據台灣勞動法規,勞工原則上有權在正常工時外兼職,勞動基準法並未明文禁止勞工在下班後從事兼職工作。勞動部的說法是,勞工有權在正常工時外兼職,雇主不能單純以此為由處罰員工。
兩種可合法限制兼職的情況
雇主主要在兩種情況下可以合法限制員工兼職:
1. 競業禁止:若員工的兼職工作與原公司業務相似或有競爭關係,可能涉及營業秘密或商業利益衝突。
2. 影響本職工作表現:若兼職導致員工精神不濟、經常遲到早退,影響原本工作表現時。
您的情況分析
就您的情況而言,作為財會人員,公司可能擔心您接觸到公司財務資訊後在外兼職可能造成資訊外洩風險。不過,您計劃的兼職方向是餐飲業、櫃檯或診所等,與您目前的財會工作性質差異較大,競業疑慮較低。
公司規定與勞基法的關係
您提到的入職通知書條款確實相當嚴格,要求任何兼職行為都需獲得公司書面同意。雖然公司可以訂定工作規則,但這些規則必須合理且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若公司因您未經同意兼職而解雇您,且您的兼職並未影響原工作表現或造成競業問題,這種解雇可能會被認定為不當解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及第14條的規定,雇主必須有正當理由才能終止勞動契約。
實務建議
從實務角度考量,我建議您:
1. 評估兼職工作與本職是否有利益衝突
2. 確保兼職不會影響本職工作表現
3. 考慮與公司溝通,說明兼職性質與本職差異大,並非競業行為
4. 若公司堅持需簽呈,可以簡要說明兼職內容,強調不影響本職工作
結論
雖然下班時間原則上是您自己的時間,但基於勞動契約關係,公司確實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對兼職行為有所規範。不過,這種規範必須合理,不能過度侵害勞工權益。若您的兼職不影響本職且無競業問題,公司若因此解雇您,可能不符合勞基法的合理解雇規定。
建議您可以尋求當地勞工局的專業諮詢,以獲得更明確的法律意見。
以上的回應內容是我運用生成式AI獲取資訊並協助撰寫的,最後結合了我的個人經驗和見解進行了調整。希望這些資訊對您有所幫助,祝您工作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