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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作規則修惡之適法性(遲到須請半日假)

公司如將事假調整為以半日為單位,並要求員工遲到僅能請事假,意即遲到必須請半日事假,請教各路先進,這樣的情況是否有違反勞基法的狀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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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70條
根據《勞基法》第70條,工作規則的制定或修改應通知全體員工,並送交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修訂後的規則不能使員工的勞動條件低於法律標準。如果公司未經核備或未通知員工就實施修訂,可能構成程序上的違法。

2公司要求遲到必須請半日事假,若未經合理程序或未考慮勞工權益,可能違反《勞基法》。建議公司應:
A.清楚說明修訂理由。
B.徵求勞工意見並取得共識。
C.確保修訂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並送交主管機關核備。
如有爭議,員工可考慮尋求法律協助或向勞工局申訴。.

3.員工的救濟方式
如公司規定被認為不當,員工可採以下措施:
A.向主管機關檢舉:可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機構檢舉不合理的工作規則修訂。
B.透過工會交涉:若公司有工會,員工可借助工會力量要求公司修改規定。
C.申請調解或仲裁:如造成實際損害,員工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出仲裁。

遲到請半日事假、或是遲到依未到時間比例不給薪以及全勤獎金,哪項對員工影響較大,可能因公司制度(全勤獎金)有所不同。
若公司工作規則是經送當地勞工(動)局核備核可,那此修訂應該會被認定為對員工權益不利的變更,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若是經前述通過後,且經勞工局核可在案,若照程序來的話工作規則修訂應該是有效的。但依這個case勞工局不太可能通過…
依法公司無法強制要求員工選擇請假來抵充遲到未出勤時間。因勞動部為此還發了函釋(勞動條 3字第 1040132417 號書函),說明公司此舉將觸法。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2=1040132417&cnt=1&now=1&lnabndn=1&recordno=1
無論這個工作規則修訂核備過與否,依法你都有權利可以選擇不要請事假去抵充遲到。(但遲到可能影響全勤獎金、績效、以及年終獎金,公司可依遲到情節進行懲處)

您好:
一、首先要說公司的「立意」應該是希望同仁不要遲到,並非要以此為侵犯同仁的請假權,我覺得這是需要先釐訂清楚。畢竟,遲到表示同仁遇到了什麼狀況,也可能影響到既有工作事項的推展,適當的前置時間是必需要在交通路程規畫之中才是應有的工作態度。
二、依據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自無不可;然工作規則既已如此規範,表示公司應該有經過工會或是勞資會議通過,且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在案,直白點的表達,就是勞方的代表經過會議討論已經同意,又獲得了地方主管機關的核備,這已經是所有員工被須共同遵循的了,如果不具備就表示有疑義喔!所以建議要了解流程是否已經完備?
三、至於是否有違反勞基法?我個人見解是如果具備前項所述,當然就涉及是否可以提出討論予以調整?但這是另一個議題;如果沒有被勞資會議同意,也沒有核備,當然就是空間更大了,只是我相信公司一定會說,只要不遲到就沒有這個事情啊!而員工可以請的假別與最小的基本單位,當然要查工作規則如何寫的喔!
凡事都有一體兩面或是多元面相可以討論,試著跟公司人資部門或是主管了解看看吧!
以上供參。祝您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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