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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次教育訓練公司要求簽最低服務年限合約,想請各位前輩協助檢視過程是否有足夠將合約推翻的疏失: 一. 先幫員工報名課程,徵求員工意願時並無提及需要為此留任多年,教育訓練開始前一天才要求員工簽下留任同意書 二. 課程本身是採買新加工機附贈的操作教學,公司並沒有實際支出課程費用,而是以加工機代理商外派工程師出差三日的估價列為教育訓練費用 三. 把員工薪資和交通費用也納入訓練費用計算來橫跨公司設定的金額門檻讓最低服務年限從一年變兩年 四. 合約上內容員工方完全沒有受益,受訓完成也沒有調整待遇 五. 受訓內容跟員工原本職務並無緊密關聯,該職位過去從來不需要受這項訓練就能勝任 六.合約內要求員工若提前離職或於訓練後未能擔任講師培訓公司其他同仁則要全額負擔公司補助金額
我是剛新進同仁,早上的時候會坐交通車來上班,有時候路況塞車、路途又遙遠,有幾次就有遲到的狀況,雖然公司不扣全勤,但公司會要求我們要晚下班,想請問這樣有合理? 但明明我就有準時上交通車啊!塞車是不可控的因素,且又是公司的交通車,要我們晚下班又有可能搭不到下班的交通車,天啊!一整天下來被交通車也搞的心情很差,想請問這有什麼勞規可以向公司反映嗎?
最近過了一家連鎖補教業的面試, 他的上班時間分兩班 上午跟下午,排班制,說明如果見紅也要上班, 所以我想問:一般上班族見紅字算加班要算加班費,像這種工作性質,排班排到紅字那天要上班(或者排班到周六、日上班),原則上是算正常班,還是算加班? 請問關於這種上班模式還有甚麼其他勞工該知道的基本常識嗎?謝謝
請問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的普通傷病假3款規定,究竟應該如何解讀呢? 如果有案例是前一年度住院及未住院傷病假合計已達1年,這樣新的年度開始時,該案例是否還是依第1款享有30日的未住院病假?如果享有,是否就與第3款規定相抵觸? 謝謝!
前輩們好,我今年過完年後換了新工作,周一才剛報到。這周六就遇到補班日。我查了一下,2/4補的是過年前的工作日 (因為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其中包括2日例假日,於1月25日至26日(星期三、四)進行補假,因此1月27日(星期五)調整放假,該上班日則公告於2月4日(六)補行上班。) 可是我是1/30才報到,1/27還沒到職所以本來就不用上班。不過公司也沒特別說,只提醒2/4周六是補班日要上班唷。 那我到底需不需要去上班阿? 如果去問主管或是人資會不會不太好,新人就留下壞印象呢?
目前的工作為輪班排休制(兩班次) 但近期公司因內部政策轉型,輪班的班次未來會變更為三班次。 想請問大家,若當初簽署的勞動契約,沒有載明實際工作時間(兩班次分別為幾點上下班),且契約內容有約定「須同意調職」、「依據公司分配班表進行輪班」等等相關內容,這樣雇主就可任意調動勞工職務、不需勞工同意,也不用重新簽訂契約嗎?謝謝!
目前懷孕5個月,終於進入寶寶比較穩定的時期,也開始思考後續的請產假的事宜。 目前寶寶沒什麼早產的現象,也不太需要安胎,工作上算是內勤,主要都是在辦公室,上網看法律上是預產期前一個月可以開始請產假,不過因為最近公司人力短缺,要補的新人也都還沒進來,也怕太早請產假會造成同事主管的困擾... 想詢問前輩們,職場上孕婦大約多久前開始請產假比較合適?應該說是公司主管同事們比較能接受的時間,還是會建議做到有生產症狀再跟主管請假就好?因為也怕交接需要時程,也想要提早確認請假的時間好跟主管安排,但生小孩的時間又很不確定...另外也想請問產假後的育嬰留停,前輩們會建議請多久?也怕自己職場上的位子被取代,或是太久沒工作回職場會很不適應... 總結一下想請問的問題: 1.產假建議多久前開始請?需要多久前跟主管提出? 2.育嬰留停建議請多久比較合適? 以上還麻煩職場前輩們提供寶貴的建議!謝謝!
近日因人力吃緊,本人協助公司人資事務,由於老闆提出要把高階主管改為委任契約?擔憂侵害員工權益或違法,懇請各位前輩指點 1. 公司背景描述 敝公司是小單位,全職勞雇人員不到10位,其中一半是內務行政,另外一半是外勤業務。 公司按照八週變形工時,配合國定假日,週一到週五平日、週末休息日例假日,工作時間上午9點到下午6點。需出勤簽到。 每年都有勞動局要求的勞動檢查。 2.員工情況 老闆提出由「委任契約」取代「勞雇契約」的是外勤業務的資深A主管,這位A主管是公司創始元老,基本上權限等同老闆 a. 工作內容:已經不僅限於最初勞動契約所述的項目,基本上什麼都要做,一般工作時間內,主要在外跑外勤,例如去別的單位當講師、拜訪其他夥伴企業等 b. 工作時間:簽到時間是9點到6點,但現況是A主管有時白天不見人影,晚上才開始處理公司事務,同理他可能平日不知跑去哪,週末在工作 老闆認為,對於A主管的實務工作情況,「勞動契約」受限太大,處處受勞基法制肘,出勤簽到更是困難,且若為「勞動契約」,則A主管在工作時間跑去其他地方兼差講課,其他員工會有微詞, 因故提出要將A主管改為「委任契約」,委任A主管擔任業務負責人 草擬的委任契約內容包含: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周最多48小時、每月最多160小時…等 A主管的薪資、勞健保不會變動,員工福利等比照原樣。 想請教各位前輩,A主管的情況下,「委任」取代「勞雇」是否合宜?或是否有其他建議? ps. 曾匿名致電過勞動局,勞動局認為「可在勞動契約上增加工時日期等相關約定」,以及「要委任,須符合民法第528條~相關規定,民法的部分勞動局無法回答」 曾匿名諮詢過律師,律師答覆「須檢視A主管的人格從屬性」 若有需補充的訊息,還請前輩們不吝提出, 期待各位前輩實務建議!很感謝~!!
前輩們大家好,我是在金融業工作的電銷人員,最近疫情越來越嚴重,每日確診數都一直成長,老闆擔心未來可能因為同事確診,同事們都被匡列要居家隔離不能正常上班。所以宣布要大家自購筆電,安裝Office軟體和防毒軟體。然後交給公司資訊人員設定好,之後萬一必須居隔,仍然能正常工作,不影響業績達成。 我自己家裡沒有筆電,一下子要多出這筆意外的支出,真的很頭痛。有些同事雖然有自己筆電,但是私人設備要交出放在公司給資管兩三周設定,有關個人隱私也非常不方便。 可能因為疫情關係未來不確定性高 ,公司不願多出預算購買筆電,但是把這些風險成本,轉嫁給小員工真的也沒道理 。 想問問公司這樣做是合法合理的嗎? 難道我真要去分期付款刷卡,買我原本不需要的筆電做公司的事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