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人氣
待答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請問以上意思在實務上是新入職第一個半年有權利3天特休,還是開始上班6個月後才能開始用特休啊?假使我7/1號入職,意思是我要等明年2026年1月才能開始請特休嗎? 網路上看的資訊好像有不同說法所以我很疑惑,拜託各位解答
目前正要踏入需要輪班的醫療業,但之前的班都是正常上下班,想問一些職場的術語意思,謝謝各位前輩。 1. 預假 2. 預休(=預假休假) 3. 預假指定 4. 休假 5. 排休 6. 排假 7. 管休
如果約定168時/月,月排21天工作,但那個月有國定假日,會放假,我一樣排21天工作,國定假日感覺只是變成那天一定要休而已 感覺沒什麼用? 還是不是這樣排? 另外追問,依照每月排21天,一年就是上班252天,排休113天,以114年為例,這樣休假日不就低於政府行事曆的115天,也都是可以的嗎?
公司3月決定今年員工旅遊日期,6月卻收到政府辦理投票的日期,二者剛好撞期了,如果公司決定如期舉辦旅遊,會有違法的問題嗎? 如果個別徵得所有人同意,決定當日去旅遊而不去投票,是不是就沒問題了?
1.由於目前的公司正面臨減薪+放無薪假,因此在積極地尋找穩定的公司就職 2.我與太太即將在9月底迎接我們的第一個孩子,我很希望將時間留給他們 3.原本預計與太太一同申請育嬰留停,但看公司現狀搞不好都撐不到那時候
有一份事務所性質的工作機會,一年可能有四個月左右的忙季,在工作deadline前一兩週甚至可能需要加班到半夜,但沒有加班費只有補休,一年大概會補休到20-30天(但換個角度想這代表加班情況很嚴重吧) 待遇大概是每個月45000,每年調薪10%左右,好處是工作內容相對專業,應該能學到滿多。 各位先進覺得應該接受這個機會嗎?
我目前是藥妝店的店長,因近幾個月工讀生與正職紛紛離職,卻又招不到新人,導致需要自己貼班,常常有連續工作10幾天及從早8到晚23才能下班的情況,感覺身體已經快累垮了,有和區組長反應,但情況卻一直沒有辦法可以解決,想說乾脆離職,可是又捨不得這份薪水。 想聽聽板上各位先進的意見,麻煩各位了。
去年因病與前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後續我養病期間因為組織縮編,我的職位消滅了因此我無法直接復職需要另找工作,但我跟前公司約定幫我保留留職停薪中的勞保年資,繼續幫我保勞保直到我有找到新工作為止。 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若我在找到全職工作前先去做兼職工作,兩邊是否可以重複投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