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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某派遣工的員工,派駐到公家機關工作,入職後發現該公家機關每一至二年就會更換派遣公司,故我每一至二年就會換公司,請問特休會不會因為每換一次公司就從零開始計算?
我因為家人住院緣故,無其他人可以照料,從上星期四3/20-3/28皆未進公司上班,中間有經過週休二日不算的話,已滿一個月六天標準。 我每天都有用通訊軟體向單位主管請假,主管也都有回覆允准,只是請假系統只能進公司登入,所以這七天都尚未完成請假辦理(這期間人資及主管皆未提醒我需辦理程序),請問下週一上班,我會被依曠職處分嗎? 本來我以為先前有先告知主管狀況,他也表示理解,但在我前幾天因請假多日向他詢問能否幫我代請假時,他語帶模糊的說我似乎已超出公司規定,因此我擔心他會以此為由解僱。 到時候我能主張我每天都有報告要請假,事後以補假單的方式維護自己權益嗎? 謝謝看到這的各位,雖然還尚未知道會不會被fire,但想先了解勞基法規能否保護自己。
1. 目前了解的是正職遇到國定假日,可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因此沒有加倍發薪資的問題;計時人員則只要出勤就需要加倍發薪資。 2. 勞基法第30條第3項指的8周彈性工時,是指國定假日可於8周內做挪移嗎?但這個使用4周變形工時有無牴觸呢? 以上,再麻煩前輩們說明,謝謝
我職位是業務抽獎金制度,一樣需正常打卡,公司有給員工簽定勞動契約,內容也敘述加班費條例,但是實際問了,卻說因為業績獎金制並不適用, 與簽訂內容並不相同,也未簽訂其他勞動契約,這樣加班費是否可以索取的呢?
想要請教大家,一個時薪人員(工讀生,非正職)在一家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工作, 一樣見紅就休,其餘則和正職人員一樣上下班,上班日工作8小時, 特休要如何計算呢? 假設是2024年1月1日到職, 2025年1月1日起享有滿一年的特休, 根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計給。 這裡指的「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應要以: A. 同公司的正職員工2024年上班時數,扣除國定假日:251天*8小時=2008小時; B. 不扣除國定假日:52週*40小時+8小時=2088小時 哪種標準為準呢? 如果是A的話,那該工讀生就可以和其他正職員工一樣享有7天的特休, 但若是B的話,就只會有2008小時/2088小時*7天=6.73天特休。 請問實務上會如何計算呢?
以勞基法來說 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離職預告日是10天。 一年以上不滿三年是20天。 想請問如果提離職預告的時候未滿一年,但在離職預告的10天期間滿一年了,還是會拿到勞基法7天特休並且不會延長離職預告嗎? 假設3/4滿一年。 則3/3提離職是否可以在3/4拿到七天特休並且可以在3/13離職?
目前在職,但工作環境讓人難以忍受,遇到以下的問題: 1.因公司組織變更,KPI要求大幅提高,工作壓力極大,每天過得水深火熱。 2.最近雖然身體不適,但仍被要求工作和加班,甚至因發燒導致表現受影響,還被主管用不耐煩的語氣責罵。 3.雖然工作穩定且可能有換部門的機會,但這樣的環境讓我一天都不想多待。 我有充足存款,即使裸辭後花一年找工作也沒問題,但也擔心「待業中」的狀態會影響下一份工作的錄取機會。 想請教大家~ 是否應該裸辭後再找工作? 還是該咬牙留在職場,等找到下一份工作再離開?
在媒代工作,因病請假三周,公司一方面說請我安心休息,卻在第三周說明公司原定計劃我第二周回歸工作崗位,但是希望我好好休息,所以沒有在第二周跟我說明? 非常的自相矛盾 接著說明因為我沒有在第二周回歸,因此要將我的績效獎金降為原本的20% 千辛萬苦開發出來的陌生客戶,卻只能拿營業額0.001%的獎金 這等於是說我要拿1000萬的案子給公司,然後我只能領1萬獎金 (這些都是臨時變出來的規則 根本沒任何先例) 而且這些案子是在我因病休息以前就已經確定的案子,(共3000萬) 我認為不符合常理 想請問其他媒體代理商的獎金制度為何 再請問該如何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