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請問我這樣算曠職嗎?
我因為家人住院緣故,無其他人可以照料,從上星期四3/20-3/28皆未進公司上班,中間有經過週休二日不算的話,已滿一個月六天標準。
我每天都有用通訊軟體向單位主管請假,主管也都有回覆允准,只是請假系統只能進公司登入,所以這七天都尚未完成請假辦理(這期間人資及主管皆未提醒我需辦理程序),請問下週一上班,我會被依曠職處分嗎?
本來我以為先前有先告知主管狀況,他也表示理解,但在我前幾天因請假多日向他詢問能否幫我代請假時,他語帶模糊的說我似乎已超出公司規定,因此我擔心他會以此為由解僱。
到時候我能主張我每天都有報告要請假,事後以補假單的方式維護自己權益嗎?
謝謝看到這的各位,雖然還尚未知道會不會被fire,但想先了解勞基法規能否保護自己。

一、是否構成曠職?
1. 曠職的法律定義: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若勞工曠職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職達六日,雇主得終止勞動契約。
• 曠職認定: 通常指無故未上班且未經公司核准。
2. 您的情況分析:
• 請假已獲准: 您每天透過通訊軟體向主管請假,且主管有回覆同意。此舉可視為已履行請假報備義務。
• 程序瑕疵不等於曠職: 因系統限制無法完成請假手續,但主管未要求立即補辦,且允許您持續請假。根據勞動部見解,若能證明主管已允許,不構成曠職。
• 公司規章約束: 即使公司規定需在系統中完成假單,但主管同意且未告知補辦,應優先認定為已獲准請假,而非曠職。
二、公司可能的爭議點
1. 公司規範與法律的衝突:
• 即便公司規定需登入系統完成請假,但實務上若主管允許且未要求補辦,法院多數認為不構成曠職。
• 程序瑕疵的責任: 公司如要以此為由懲處或解僱,需舉證已明確告知補辦程序,且員工拒不配合。
2. 解僱條件嚴格:
• 若公司依曠職解僱,須證明未請假且無故缺勤,而非程序瑕疵。
• 根據過往案例,法院普遍認為有報備且獲主管同意,不構成曠職,即便補假單程序未完成。
三、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1. 下週一上班處理方式:
• 立即補辦請假手續: 到公司後,主動向人資說明情況,補交假單或事假申請。
• 告知主管: 向主管確認先前的請假紀錄,並要求其協助證明已允許請假。
2. 證據保存:
• 保留通訊紀錄: 包括每次請假的訊息和主管回覆,證明已事先報備並獲准。
• 確認補假單無虞: 請主管在補假單上簽署,或寫下同意補假單的說明。
3. 若遭解僱的法律因應:
• 申訴管道: 向勞工局申訴或提起不當解僱救濟,主張已依法請假且未曠職。
• 證據提交: 提供通訊紀錄、主管回覆等證明,表明公司解僱無據。
四、建議:
1. 主動處理: 下週一先補假單,降低爭議。
2. 溝通協商: 與主管、人資確認請假程序的補正方式,避免誤解。
3. 法律準備: 若公司執意解僱,立即尋求勞工法律服務,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