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事後有請假就不算曠職嗎?
員工曠職:依勞基法規定員工連續曠職3天或1個月內曠職6天可解雇。但致電至勞工局等相關處所詢問卻有不同的答案,勞工局回應只要員工事後有請假都不算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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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之意旨,除因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或經雇主同意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外,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且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如果勞工並無急病或緊急事故,未於事前請假就不到班,雇主得以曠工辦理。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意旨亦同此見解。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意旨:
準此,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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