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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業務,這個月剛滿試用期,最近公司有人離職且已找到新進人員,主管安排我去承擔離職員工的客戶,並要求我把新進員工教到可以獨當一面。 這樣等於我是做兩人份的工作,還要把新人從什麼都不懂教到會,這樣的工作量常常讓我加班到9-10點,且我也不是掛主管職,並沒有任何的補貼費用。實在覺得很不公平,於是跟直屬主管反應後,他委婉表示加班費跟補貼可能不會有,至於升遷部分,必須先自己證明會帶人,是值得公司長期培育投資的人才,他才能向公司爭取要升遷。 我也是被他講到啞口無言,感覺很像合理的被凹,也得不到解決問題的方式,只能繼續證明自己的價值,但這間公司,這樣的直屬主管,是值得我繼續花時間在這上面的嗎?還是我真的待不夠久,還沒悟透這種先苦後甘的道理?我該繼續做下去,還是另謀高就呢?
在前公司因為許多紛爭,在勞基法上未符合規定的事項,其中有強迫放無薪假之類的問題,離職後到了調解委員會調解後,隔天就收到新任公司的解雇消息,原因還是跟公司一點關聯都沒有的事情,想詢問遇到這種老闆有甚麼方法解救?還是只能自認踢到鐵板?身邊也沒資源,談法律也談不過這種有錢人。
各位前輩們好,小弟目前任職於遊戲業的行銷企劃。 因生涯規劃希望於滿一年時即離職4/6,但4/6將能得到7日特休,所以我希望能夠將離職日訂為4/14日,並將4/6-4/14的七天上班日全用特休請掉。 但同時卻又擔心遭到公司以合理形式讓我拿不到滿一年的7日特休。因此想請教前輩以下問題: 1. 我在4/6將滿一年,並希望將最後離職日訂為4/14日,預期於3/10先告知主管/公司。但在3月的我還沒滿一年,公司是否有可能會因為想省掉我的薪水,因此以解雇的形式「未滿一年解雇前10日告知」並讓我在3/31之前即走人呢? 2. 依據我的認知,雇主無法提前要求我離職,因此若我預告於4/14日離職,但他要求我3/31就當最後一天的話,我是可以拒絕的對嗎(並且雇主還是得支付薪水並且我必須上班)? 3. 若(1)問題是有可能的話,那這樣實際上我還是可以拿的到資遣費的對嗎,但資遣費會不會少於我於4/1~4/14半個月的薪水呢(假設薪水為36K) 當然最理想的情況我是希望能跟HR在3/10時即預告4/14離職,後續4月的特休無論是否能請假或單純換錢我其實都是可以接受的,只是我可能是擔心反而被解雇的部分? 以上再麻煩各位前輩們解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