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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惟公司得否據此於工作規則中明訂「員工毀謗公司或負責人聲譽,一律予以解僱」,應仍得視員工所述之內容,是否確有毀壞或妨害公司或負責人聲譽之具體事實,嚴重毀壞勞資關係,影響公司聲譽,審酌其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始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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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惟公司得否據此於工作規則中明訂「員工毀謗公司或負責人聲譽,一律予以解僱」,應仍得視員工所述之內容,是否確有毀壞或妨害公司或負責人聲譽之具體事實,嚴重毀壞勞資關係,影響公司聲譽,審酌其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始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