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指派員工出差,特別是出差海外地區,為使工作任務能夠掌握時效,常常會安排週六、日的班機,週一早上便開始執行公務,經常會佔用到員工週六、日的休假時間。因此員工出差的差旅期間,是否視為工作時間?常常是勞工與企業主管的疑問,我們可以參考以下二項說明:
1.依照勞動部104年5月6日勞動條三字第1040130706號函訂頒「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二條第二項: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其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以約定之起迄時間為準;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應以實際勞務提供之起迄時間計算。
2.查詢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的官網,其中提到出差的交通時間(如搭火車或飛機抵達目的地前的交通時間)的時間是否可視為加班?
答覆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78年6月3日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基上,有關出差時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因此關於員工出差的差旅期間,是否視為工作時間,是可以透過勞資協商加以約定,建議在勞資會議通過雙方可接受的方案,比如視為工作時間,但可擇期補休。
另請查閱勞動部公告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若是屬於公告之行業,可因性質特殊勞工於國外執行職務,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但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14530/24411/
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 https://www.mol.gov.tw/topic/34395/35026/3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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