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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連續臨時請假三天,是否構成曠職?

公司有人員連續三天早上臨時以身體不適為由,跟主管line上請假,主管提出要有醫生證明才有辦法准假。
1.請問這樣是否構成連續曠職三天可以資遣?
2.若大家遇到相同的事情會如何處理?
感謝前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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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9

我的看法如下:
1. 公司出勤管理辦法是否有明定『公司或主管接受的請假方式?是否有規定事後一定得有就診收據或醫生診斷證明才可請病假』。
2. 如果明定:不可以用LINE或手機簡訊等片面通知主管要請假的規定,那麼人員連續3天均以LINE請假→的確有違公司規定,主管會有mar mar(站在臨時人員或工作調度上的困擾)也是正常的。
3. 員工有請假的權利及依公司規定提出必要的請假佐證義務,但是主管也有不准假及查證請假事由的權利,這是勞基法給予彼此的相對權利與義務。
4. 如果我是公司主管或HR:
(1)我想先了解員工為什麼連續三天都不能打電話給主管以誠意行動來溝通請假事宜,畢竟將心比心:被LINE片面通知的感受的確不太好。(除非主管電話沒接,權宜之下,員工緊急先LINE通知或請同事轉達,但後續建議仍要主動致電主管說明請假緣由)
(2)如果事後可以及時提出醫生診斷證明來合理說明連續請假三天的嚴重性或迫切性(例如怕傳染,臨時的必要性醫療性檢查...)。
(3)整體了解後,若員工情有可原且就醫原因合理且可佐證,我會建議主管這次同意員工請病假,但明言下不為例,否則將以事假或曠職論處(前提:依公司工作規則、出勤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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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line 告之而且也回覆,不管淮不淮,應該是不可以算曠職,但如果主管為難,就要準備醫生證明,避免爭議。

2人拍手
2人肯定

1. 理論上臨時用LINE請假,只要符合各種要求,其實勞工局有說明不能列為曠職。建議你可GOOGLE關鍵字「LINE請假」..
2. 你的主管說法沒錯,你告知身體不適,直覺會認定你要請病假,所以會要你之後補證明才能准假。如果身體不適真的只是藉口,那你就乖乖請事假才不會有問題。
3. 連續曠職三天(或以上)資遣是法規所列,你要探討的應該是如何認列為曠職;回到上述身體不適的醫師證明,如果第一天有去看醫師,請他開證明並註明建議休養天數在列,回家後拍照傳LINK給主管,你肯定不會有這些問題。
4. 我的主管沒有這樣要求,無法回應如何處理。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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