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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工作經驗21-25歲

在某一段職涯裡,我曾在公司遭遇不當對待,最後演變成嚴重的心理壓力,甚至出現憂鬱與想結束的念頭。 這篇不是要批鬥誰,而是想留下紀錄,也希望能鼓勵現在正被壓力壓得喘不過氣的你:請正視自己的狀況,勇敢求助、勇敢看醫生。 希望能在你遇到困難的時候,這篇文章能帶來一點力量與幫助。 一、事情的開始:一紙通知帶來的巨大壓力 接到資遣相關通知的那天起,我的狀態就明顯不對了。 當下主管強調「資遣會留下紀錄,未來求職可能不利」,同時勸我改成「自願離職」當天晚上開始,我吃不下飯、睡不著,腦袋一直轉,滿滿的不安! 隔天到公司會議室了解後續事宜時,人資拿出一份「合意終止契約」,內容對勞工權益非常不利,卻在事前完全沒有說明,會議中也一直用各種話術要我盡快簽署。 包含像是: 拋棄一切民事、刑事、行政權利(包含回復工作權) 離職後永久保密義務 違反任一條款即需負擔懲罰性違約金與賠償責任 我當場拒絕簽署,但那段過程對我造成的心理壓力,已經遠超出我能承受的範圍。 當時也有表示要離開,沒簽的話人資會阻止你離開(「不方便,你還是在這邊好了」、「外面有客人」、「這間會議室給你使用」),把你單獨放會議室,過後在軟性施壓! 二、我撐不住了:就醫後,被診斷為憂鬱症與精神症狀 事件發生後,我出現: 1.長期食慾不振 2.睡眠嚴重受影響 3.情緒低落、反覆出現輕X念頭 第一次就醫時,醫師診斷我是憂鬱症,需要規律服藥。 看完醫生、吃完藥,情況有稍微好一點,但「想結束」的念頭卻沒有馬上消失。 隔天晚上,我再次就醫,取得轉診單,因為我知道:再這樣下去真的不行了。 三、謝謝醫療團隊與社工:他們真的救了我一命 後來在醫院,社工與心理師花了很多時間聽我說話,幫我梳理整個過程,也詳細紀錄狀況,協助醫師做出更完整的判斷。 他們也主動協助我進行自X通報,因為看得出來我已經非常危險。 * 那段時間,我特別感謝我的主治醫師: 那天我是最後一位病人,醫師還沒吃飯,卻仍願意花很多時間陪我談。 在診間裡,我崩潰、大哭,把長期壓抑的痛苦一次說出來。 醫師沒有任何嫌煩,只是專心地聽,然後給我鼓勵。 那天之後,我才真心覺得:也許,我還可以再努力看看。 四、關於XX通報與生命線:真的不要那麼害怕 在 10 月 7 日那天,我接到生命線的來電。 他們非常細心地了解我的情況,也尊重我的感受。 我想特別跟大家說: 真的不用那麼害怕「XX防治通報」。 我當時明確表示:不希望讓家人知道,因為怕他們太擔心。 輔導員尊重我的想法,也協助我在「安全」與「隱私」之間找到平衡。 以前也有人想幫我通報,我都拒絕了。 但現在回頭看,我會跟大家說: 自己的身心健康,比面子、擔心別人怎麼看,都還要重要。 只要你還在,就有機會重建生活與職涯。 到現在,我的家人仍不知道整件事的細節,大家依舊過著開心的日子,而我也還在好好活著。 對現在的我來說,這樣就足夠了。 五、面對公司與調解程序:給正在經歷類似狀況的你 從我的經驗裡,我學到幾件事,也想整理成給大家的建議: 1.公司不一定會真正關心你的身心狀態 即使你出現嚴重身心反應,很多公司在意的仍是「撇清責任」。 2.人資的角色,多半是以公司立場為主 我覺得很多時候,他們的首要任務是「撇清責任」。 3.一定要自己保留證據(工作中就要保留) 包括:書面文件、簡訊、Line / Email 紀錄、會議內容紀錄、醫療診斷證明等。 不要完全依賴公司提出的版本,否則很容易在後續程序中處於極大劣勢。 4.即使提供醫療證明,公司也可能採取拖延或消極態度 調解時派出沒有決策權的人出席,導致整個調解流於形式,最後只能走上訴訟途徑。(而且還是上市上櫃公司...) 5.真心建議申請調解的同時,就先準備好訴訟資料 可以先草擬訴狀或整理相關事證,這樣一旦調解破局,可直接尋求專業律師,到法院請求合適的補償! 六、最後我想跟大家分享 如果你現在正被職場不當對待、長期高壓環境折磨,甚至已經影響到睡眠、食慾、情緒、生活品質,身為過來人我想誠心跟你說幾句話: 請不要忽視自己的心理狀態:去看醫生、找心理師、找社工、打生命線,真的不是丟臉的事,不是玻璃心,也不要一直在硬撐! 我們常常會覺得:「再忍一下就過了」「我應該還撐得住」「沒那麼嚴重」, 可是身體與心理其實早就在發出警訊。 求助不是軟弱,而是開始認真對待自己的第一步。 這段經歷對我來說很痛,但也讓我學會: 未來不論在哪一個職場,我都會更重視自己的心理狀態,不再讓自己一再被逼到絕境。 如果你看到這裡,也許你或你身邊的人正經歷類似的事,希望能互相鼓勵! 祝大家身心健康! 因為字數有限、而且沒有辦法貼圖片,詳細文章可參考:  https://www.dcard.tw/f/mood/p/260258855

勞動權益工作經驗分享心理健康職場倫理職場壓力職場心聲自我照顧資遣資遣陷阱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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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工作經驗21-25歲

這是我親身經歷的資遣事件。我希望透過分享經歷,讓更多上班族了解在資遣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陷阱與心理壓力,也希望能得到專業的法律或勞動實務建議,幫助大家避免重蹈覆轍。 一、事件經過 當公司通知我將被「資遣」時,我原以為只是要跑上市上櫃公司一般的離職流程:辦理離職交接、計算薪資與補償,然後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然而,實際情況完全出乎意料,整個過程充滿了誤導、心理施壓,甚至對我的心理健康造成影響,最終導致我罹患憂鬱症。以下是事件的主要情景描述。 情景1 資遣當天的初步通知: 資遣當天,人資告訴我: 「簽完合意終止契約協議書,才可以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公司流程就是簽了文件之後,非自願離職證明才會寄到你的通訊地址。」 我當下非常疑惑,因理應被非自願離職的員工可以直接取得離職證明。暗示如果不簽署,就無法取得離職證明,這種說法對我造成極大心理壓力。 情景2 隔天要求簽協議書: 隔天,他們拿協議書給我,並說: 「我們昨天談好的合意東西,我現在拿文件給你簽。」 「簽這個合意終止契約協議書不是在保護你嗎?」 「雙方要有共識、達到共識。」 「離職日期我們幫你延後幾天,這樣比較符合勞退保程序。」 此舉讓我感到非常困惑與不安,因為我尚未看到完整協議書,卻被要求口頭同意。 情景3 簽署現場的施壓: 當我在現場審視協議書時,人資還說: 「這個文件會回報給勞工局,整份都會回報。」 被詢問是否為地方勞工局要求時,對方最初回答「對」,後來才承認:「呃…我沒有說法律規定,是公司流程。」 同時,他們強調文件由公司法務審查,沒有問題。 這種語氣和行為明顯帶有心理壓迫感,使我感到簽署是「不得不為」的選項。 當時表示要離開,沒簽的話會阻止你離開(「不方便,你還是在這邊好了」、「外面有客人」、「這間會議室給你使用」),把你單獨放會議室,過後在軟性施壓! 情景4 拒簽後的威脅: 當我表示拒絕簽署,對方的話術充滿不耐煩: 「那你不簽合意終止契約,我們怎麼辦離職啊?」 「合意終止契約協議書簽完要寄給台北,才能拿非自願離職證明,你才能申請失業給付阿。」 這種做法明顯違反「自願簽署」的原則,使我感受到極大心理壓力。 情景5 孤立與心理操控(PUA式話術): 人資甚至使用心理孤立的話術: 「每一位員工都簽這個,這是互相保障、互相共識。」 「我們現在公司沒有人對這個有疑慮,只有你。」 「別人都簽了,你怎麼會有這麼多問題?」 這種策略讓員工容易在心理壓力下簽署文件,甚至放棄自身權益。 二、協議書內容概述 事後仔細查看「合意終止契約協議書」,我發現內容極具爭議與法律風險,內容大致如下: 第一頁:主要條款 甲方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承諾無條件放棄對乙方基於原勞動契約及其相關法律關係所享有的一切民事、刑事或行政權利。甲方不得再主張或請求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權及其他與勞動契約相關的衍生權益。如甲方已提出任何請求、申訴或訴訟,應立即撤回,並不得再提出新的主張。對協議內容及簽署過程中接觸的資料永久保密,不得對外揭露或發表不實言論。 違反條款需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並承擔全額賠償,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名譽損害及商業損失。 本協議正文及附件構成雙方之全部條款,取代雙方先前所有相關口頭或書面協議。任何增補或修改,須經雙方書面簽署方能生效。 第二頁:甲方特別聲明 第一欄:可保留幾天時間審閱條款。 第二欄:確認了解各條款內容,簽署即放棄反悔權利。 簽名欄在第二頁,我還沒仔細閱讀第一頁即被要求簽署。 實務上,公司會要求員工直接簽第二欄,忽略第一欄的「猶豫期間」,剝奪員工審閱權。 第三頁:附件與結算明細 薪資、留職停薪天數、年資、特休未休天數、預告工資天數等。 公司通常以「報勞動部資料」為由要求一次簽署整份文件。 尤其是第二頁的第二欄... 針對上述過程,涉及多個問題,想在這邊問專業人士: 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簽署協議書? 員工拒簽,公司是否能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以「簽了才能給證明」施壓是否合法? 協議書條款是否合法? 故意延後離職日期躲避資遣通報是否合法,有沒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如果有人不幸在壓力下簽署文件,放棄民事或刑事追訴權後,是否可提告? 結語: 我分享這篇文章的目的並非情緒宣洩,而是希望讓更多上班族了解資遣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陷阱與法律風險。不要因對方施壓而匆忙簽署文件。 想提醒大家,保留溝通紀錄,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熟悉「合意終止契約」與「非自願離職」差異,確保自己的權益。 在我得憂鬱症時醫生、生命線、還有衛生局的關心,給我的鼓勵我都很感恩! 我也想透過分享,幫助其他員工。 希望能得到專業人士的回應,解答我在法律與勞動實務上的疑問,並提供可行的應對方法。希望大家互相提醒,共同保護自身權益。

勞動實務協議審慎工作法規心理壓力權益保護法律求助職涯發展資遣資遣風險離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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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在試用期中(到職約2個多月)被通知不適任,我知道說其實公司可以請我直接走人,並給予資遣費。 但主管決定用對我有利的方式,給了我10天預告期以及2天的謀職假,提供我非自願離職證明、退保證明,還有簽屬一個切結書(公司收件留檔沒有給我) 但後續發薪入帳後查看薪資以及薪資單才發現沒有資遣費。 與主管(簡稱A)反應後,以下為主管回覆內容 A:試用不過,並不是資遣 A:我有跟你說,我選擇了對你比較有利的方向走 A:試用不過,沒有預告期的問題,但我給你10天,還含了謀職假,這樣應該比較優吧 其實我是感謝主管選擇對我有利的辦法執行的,因為本可以直接讓我走,卻給我預告期10天(這期間有正常上班)以及2天謀職假,但我不知道這樣的背後是無資遣費。 我回覆:試用期如被雇主非自願資遣,仍有權領取資遣費。適用於所有員工,無論是否為試用期。 A:那預告工資呢?是不是有?我說過你並非非自願,而是試用期未過關,那是不是應該確認你的勞動契約 A:依據《勞基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離職預告期是從工作滿三個月後才開始計算。 A:那我們是不是應該先解決預告工資的問題 A:若覺得這有爭議,可以回公司,我們就妳的勞動契約再研究,我從不會剝奪妳的權益,反而是給妳更優於不管是假還是....,妳的需求我也只能反應給長官 想詢問以下這種情狀應怎麼辦才好呢? 因為公司給我10天預告期,但沒有給我資遣費,讓我覺得很奇怪 我覺得一碼歸一碼嗎?不管是有沒有給我預告期,都應該給予資遣費才合理,既然公司選擇優於勞基法,第15、16條,卻不給予資遣費真的很奇怪。 且我剛反應時,主管還說我並非為非自願離職,而是試用期不過....... 問題1:依上述,我是否有權利索要資遣費? 問題2:如果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後,這預告工資10天的工資是否要吐回去? 問題3:如上題,還是兩個都可保留?

勞基法工作法規試用期資遣資遣費非自願離職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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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看1960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一個多月被派遣公司資遣  公司可以要求我填非自願離職單嗎? 還有公司說我沒在期限內完成填寫,會影響資遣費發放 這樣是否合法? 謝謝

資遣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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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這個月第一個禮拜公司放無薪假8/4-8 第二個禮拜因為急性腸胃炎請一個禮拜8/11-15 第三個禮拜因為家人開刀住院請8/20、21、22 公司說我出勤率太差要資遣我,但是去領薪水跟他要非自願離職書時他說我出勤率太差可以不用給,除非我把第二跟第三禮拜的請假證明都補上才能開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工作法規資遣非自願離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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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看660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目前新工作進入試用期第2個月,但我跟公司都出現互不適應(不適任)跡象,直屬主管很忙,常對我的反應都很冷淡和不耐煩。7月底有個專技高考,因為現在的工作領域不相關,加上沒有很認真唸書,本來打算這場考試當模擬考就好,但現在考慮結束6月初的活動後,想去提離職(裸辭),專心衝刺考試(要補2個月的進度),也方便約面試時間(上班中不方便請假),不想撐到被資遣(試用期到7月初),覺得再來2個月的時間,拿去準備考試好像比較實在,有這張證照以後會比較好找工作,算是投資自己嗎?  雖然資遣可能比裸辭好?! 有補助(金錢和職訓),但還是擔心裸辭待業太久對履歷面試不利,也有一點點經濟壓力,也怕自己現在突然想衝刺考試其實是逃避的理由,請問該怎麼評估選擇呢?謝謝

投資自己考證照裸辭試用期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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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看980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目前已經被資遣半個月也已經辦完離職手續,但公司一直遲遲不給資遣證明,我無法去申請政府補助,跟公司回應,對方只說過幾天才會寄出,這合法嗎? 我可以走哪些管道求償?

證明資遣離職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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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看1547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現在的新公司有訂定試用期3個月,目前第1個月,工作內容跟我之前的經驗類似,是當初人資快速錄取我的原因,自認應該不難上手,但也知道還有其他的部分要適應磨合。老闆看到我的第一份成果,還蠻肯定我,還向大家表示難得能找到這麼適合的人,之後陸續完成2個活動,可能開始與老闆有了一些做法想法上的不同,她有請其他同仁來協助我,而看到其他同事被唸也讓我覺得很不好意思。有天去找老闆要核對事情時,她希望我減少現在的業務量,希望我能去幫她做其他事情,當時我就覺得我應該可以準備提離職了,這跟我的職涯目標不符,這陣子我觀察老闆沒有很想投入資源在這個部門,本來想說再觀察適應磨合一陣子,短時間離職好像太草莓了,也有設定自己要累積的成果作品,沒想到今天竟然在求職網站看到現在職務的職缺重新開啟,但是目前沒有人來跟我透露不適任的訊息,雖然已經做好自行離職或被資遣的心理準備,還是不解老闆為什麼這麼做?(一個月的轉變也太大了),而且在職中有點難請假面試新工作,短於3個月的工作資歷好像也不適合放進履歷(雖然我累積了3項工作成果),請問我該怎麼評估選擇呢? 謝謝

履歷試用期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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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看2897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我於五月中被正式資遣,但公司當日說資遣證明需要於月底才會提供給我,這樣是合理的嗎?我以為他們在四月說要資遣我時他們就該準備好相關的資遣資料了。 因為這是我第一次被資遣,但相關勞基法的規定要當日提供,但我不確定這種時程提供是合理的嗎?公司是說紙本證明需要時間??

資遣離職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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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當時應徵工作時有說明負責某工作之職位,並簽訂勞動契約“同意主管交派任何工作”,期間在公司內除了本位職務外,也需支援其他部門工作 幾年後因公司遷廠,原本的負責工作已消滅,搬移過去幾個月長期處於“支援各單位工作”心有點累,有反應過我負責工作沒了想被資遣 公司認為同地點屬合法勞動且公司缺人,支援工作做了幾年也上手了並非無能力勝任,不同意採取資遣手段,除非我自行離職 請問這樣是否如公司說的合法呢?

勞務調動同地點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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