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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工作進入試用期第2個月,但我跟公司都出現互不適應(不適任)跡象,直屬主管很忙,常對我的反應都很冷淡和不耐煩。7月底有個專技高考,因為現在的工作領域不相關,加上沒有很認真唸書,本來打算這場考試當模擬考就好,但現在考慮結束6月初的活動後,想去提離職(裸辭),專心衝刺考試(要補2個月的進度),也方便約面試時間(上班中不方便請假),不想撐到被資遣(試用期到7月初),覺得再來2個月的時間,拿去準備考試好像比較實在,有這張證照以後會比較好找工作,算是投資自己嗎? 雖然資遣可能比裸辭好?! 有補助(金錢和職訓),但還是擔心裸辭待業太久對履歷面試不利,也有一點點經濟壓力,也怕自己現在突然想衝刺考試其實是逃避的理由,請問該怎麼評估選擇呢?謝謝
目前已經被資遣半個月也已經辦完離職手續,但公司一直遲遲不給資遣證明,我無法去申請政府補助,跟公司回應,對方只說過幾天才會寄出,這合法嗎? 我可以走哪些管道求償?
現在的新公司有訂定試用期3個月,目前第1個月,工作內容跟我之前的經驗類似,是當初人資快速錄取我的原因,自認應該不難上手,但也知道還有其他的部分要適應磨合。老闆看到我的第一份成果,還蠻肯定我,還向大家表示難得能找到這麼適合的人,之後陸續完成2個活動,可能開始與老闆有了一些做法想法上的不同,她有請其他同仁來協助我,而看到其他同事被唸也讓我覺得很不好意思。有天去找老闆要核對事情時,她希望我減少現在的業務量,希望我能去幫她做其他事情,當時我就覺得我應該可以準備提離職了,這跟我的職涯目標不符,這陣子我觀察老闆沒有很想投入資源在這個部門,本來想說再觀察適應磨合一陣子,短時間離職好像太草莓了,也有設定自己要累積的成果作品,沒想到今天竟然在求職網站看到現在職務的職缺重新開啟,但是目前沒有人來跟我透露不適任的訊息,雖然已經做好自行離職或被資遣的心理準備,還是不解老闆為什麼這麼做?(一個月的轉變也太大了),而且在職中有點難請假面試新工作,短於3個月的工作資歷好像也不適合放進履歷(雖然我累積了3項工作成果),請問我該怎麼評估選擇呢? 謝謝
我於五月中被正式資遣,但公司當日說資遣證明需要於月底才會提供給我,這樣是合理的嗎?我以為他們在四月說要資遣我時他們就該準備好相關的資遣資料了。 因為這是我第一次被資遣,但相關勞基法的規定要當日提供,但我不確定這種時程提供是合理的嗎?公司是說紙本證明需要時間??
當時應徵工作時有說明負責某工作之職位,並簽訂勞動契約“同意主管交派任何工作”,期間在公司內除了本位職務外,也需支援其他部門工作 幾年後因公司遷廠,原本的負責工作已消滅,搬移過去幾個月長期處於“支援各單位工作”心有點累,有反應過我負責工作沒了想被資遣 公司認為同地點屬合法勞動且公司缺人,支援工作做了幾年也上手了並非無能力勝任,不同意採取資遣手段,除非我自行離職 請問這樣是否如公司說的合法呢?
1.已在職(全職)近7年,無簽署任何工作契約。 2.於去年12月提出因個人因素(健康狀況、個人進修)想於今年7月開始轉為兼職。 3.目前主管告知不能接受轉兼職,若堅持轉為兼職、要解雇我。 請問: 如第3.,公司因不同意我由正職轉兼職而將我解雇、是否算資遣?
你好,目前自身出社會兩年多,我想問美編人員做滿一個月突然被資遣,理由是因為股東不喜歡目前設計包裝的風格,也說到與之後公司包裝設計的方向不合,但前幾位美編員工,即使包裝設計風格不喜歡,還是繼續用離職人員的設計,請問什麼樣的著作權法可以保護設計人員預防不要被利用完就被資遣?做完就叫人家離職,我覺得有點糟糕,請各位職場前輩提點一下,謝謝。
待業中 就業輔導中心人員說什麼我的勞保未滿一年不能申請失業補助,我真的非常傷透腦筋我明明我的失業補助是屬於非志願性離職,公司就已經給我資遣費給我,為什麼我做不到一年公司資遣我之後,提撥遣繕費給我,就業輔導中心人員說,我的勞保資料未滿一年呢?
找工作時因為經濟因素還有通勤距離,因為經濟因素急就章,有工作就去。常常找業務性質(門檻低)或傳統產業、服務業,但曾經小公司常因公司人少、管理、計算績效制度不明確,傳產中又面對到公司人員溝通比較直接、甚至個人心態(面對公司補人就是一種競爭)有工作蓄意整人、疑似性騷擾行為,實在忍無可忍,但是基於遵守公司規範,也沒有拿手機蒐集證據錄音錄影的習慣,因為感受到觀察到惡意行為(如技術型利用不小心勾到衣服的疑似性騷擾行為、疑似有人擅自於私人物品如水杯等投擲不明污物騙喝下去)等多種霸凌行為決意離職,雖然行為上是自願離職,其實性質屬於非自願離職,因為也擔心提出異議會有爭議或事後公司主管與人資形成霸凌網在求職方面被針對,想詢問面試時如何修飾離職原因,還有遇到這些沒有證據的霸凌狀況(公司要求簽訂保密條款,不可以帶手機以防錄音錄影)該怎麼做,以求自保?或維護自己的就業權益?
如題。如工作內容為業務性質,或面試時該公司就提出有KPI管理機制(非兼職或時薪)目標考核不到時,就是業績目標不到,或者公司以考試標準未達到、沒達到KPI品質是否再職場也算是非自願離職的一種也算是非自願離職的一種,尤其是保險、陌生開發、電銷人員、廣告人員等職缺。若按勞基法是否可以要求資遣?離職原因該如何包裝比較容易面試讓其他工作錄取呢?在於穩定性上的說法,或者離職原因上面的描述該如何說明對自己較為有利或者人資主管較能接受呢?以下的離職原因為何若您為人資比較能接受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