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工作經驗21-25歲
請益 關於被資遣時公司要求「簽合意終止契約協議書」是否合法?
這是我親身經歷的資遣事件。我希望透過分享經歷,讓更多上班族了解在資遣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陷阱與心理壓力,也希望能得到專業的法律或勞動實務建議,幫助大家避免重蹈覆轍。
一、事件經過
當公司通知我將被「資遣」時,我原以為只是要跑上市上櫃公司一般的離職流程:辦理離職交接、計算薪資與補償,然後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然而,實際情況完全出乎意料,整個過程充滿了誤導、心理施壓,甚至對我的心理健康造成影響,最終導致我罹患憂鬱症。以下是事件的主要情景描述。
情景1 資遣當天的初步通知:
資遣當天,人資告訴我:
「簽完合意終止契約協議書,才可以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公司流程就是簽了文件之後,非自願離職證明才會寄到你的通訊地址。」
我當下非常疑惑,因理應被非自願離職的員工可以直接取得離職證明。暗示如果不簽署,就無法取得離職證明,這種說法對我造成極大心理壓力。
情景2 隔天要求簽協議書:
隔天,他們拿協議書給我,並說:
「我們昨天談好的合意東西,我現在拿文件給你簽。」
「簽這個合意終止契約協議書不是在保護你嗎?」
「雙方要有共識、達到共識。」
「離職日期我們幫你延後幾天,這樣比較符合勞退保程序。」
此舉讓我感到非常困惑與不安,因為我尚未看到完整協議書,卻被要求口頭同意。
情景3 簽署現場的施壓:
當我在現場審視協議書時,人資還說:
「這個文件會回報給勞工局,整份都會回報。」
被詢問是否為地方勞工局要求時,對方最初回答「對」,後來才承認:「呃…我沒有說法律規定,是公司流程。」
同時,他們強調文件由公司法務審查,沒有問題。
這種語氣和行為明顯帶有心理壓迫感,使我感到簽署是「不得不為」的選項。
當時表示要離開,沒簽的話會阻止你離開(「不方便,你還是在這邊好了」、「外面有客人」、「這間會議室給你使用」),把你單獨放會議室,過後在軟性施壓!
情景4 拒簽後的威脅:
當我表示拒絕簽署,對方的話術充滿不耐煩:
「那你不簽合意終止契約,我們怎麼辦離職啊?」
「合意終止契約協議書簽完要寄給台北,才能拿非自願離職證明,你才能申請失業給付阿。」
這種做法明顯違反「自願簽署」的原則,使我感受到極大心理壓力。
情景5 孤立與心理操控(PUA式話術):
人資甚至使用心理孤立的話術:
「每一位員工都簽這個,這是互相保障、互相共識。」
「我們現在公司沒有人對這個有疑慮,只有你。」
「別人都簽了,你怎麼會有這麼多問題?」
這種策略讓員工容易在心理壓力下簽署文件,甚至放棄自身權益。
二、協議書內容概述
事後仔細查看「合意終止契約協議書」,我發現內容極具爭議與法律風險,內容大致如下:
第一頁:主要條款
甲方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承諾無條件放棄對乙方基於原勞動契約及其相關法律關係所享有的一切民事、刑事或行政權利。甲方不得再主張或請求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權及其他與勞動契約相關的衍生權益。如甲方已提出任何請求、申訴或訴訟,應立即撤回,並不得再提出新的主張。對協議內容及簽署過程中接觸的資料永久保密,不得對外揭露或發表不實言論。
違反條款需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並承擔全額賠償,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名譽損害及商業損失。
本協議正文及附件構成雙方之全部條款,取代雙方先前所有相關口頭或書面協議。任何增補或修改,須經雙方書面簽署方能生效。
第二頁:甲方特別聲明
第一欄:可保留幾天時間審閱條款。
第二欄:確認了解各條款內容,簽署即放棄反悔權利。
簽名欄在第二頁,我還沒仔細閱讀第一頁即被要求簽署。
實務上,公司會要求員工直接簽第二欄,忽略第一欄的「猶豫期間」,剝奪員工審閱權。
第三頁:附件與結算明細
薪資、留職停薪天數、年資、特休未休天數、預告工資天數等。
公司通常以「報勞動部資料」為由要求一次簽署整份文件。
尤其是第二頁的第二欄...
針對上述過程,涉及多個問題,想在這邊問專業人士:
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簽署協議書?
員工拒簽,公司是否能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以「簽了才能給證明」施壓是否合法?
協議書條款是否合法?
故意延後離職日期躲避資遣通報是否合法,有沒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如果有人不幸在壓力下簽署文件,放棄民事或刑事追訴權後,是否可提告?
結語:
我分享這篇文章的目的並非情緒宣洩,而是希望讓更多上班族了解資遣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陷阱與法律風險。不要因對方施壓而匆忙簽署文件。
想提醒大家,保留溝通紀錄,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熟悉「合意終止契約」與「非自願離職」差異,確保自己的權益。
在我得憂鬱症時醫生、生命線、還有衛生局的關心,給我的鼓勵我都很感恩! 我也想透過分享,幫助其他員工。
希望能得到專業人士的回應,解答我在法律與勞動實務上的疑問,並提供可行的應對方法。希望大家互相提醒,共同保護自身權益。
Hi
您願意將自身經驗提供給其他人參考,也提醒他們應注意事項,能願意分享經驗,這真是件一件好事也是需要勇氣,雖然這過程讓您感受到不公平甚至是被欺壓;而身為一個HR,我也想要分享我的想法給您:
關於資遣,公司在做出資遣決議時,正常的流程會讓同仁理解,被資遣的原因及後續公司要辦的流程,其中就有您提到的「合意終止契約協議書」,若看文件內容,就我的經驗,過去公司也會類似的條文,並不是要同仁簽完就什麼事都不能再來申訴或要求(若公司有違法事項仍是可以去申訴的),只是就這個時間點,勞雇雙方的權利益務要確認都沒問題,簽署完就像銀貨兩訖,老實說您之後也不會想再跟公司任何有牽連啦~哈哈。
您遇到的HR及公司,在處理這方面的事情,似乎太過於急促及簡化,所以讓您有所誤會及感受不佳。公司應該有跟您說是依勞基法第幾條第幾項的依據來資遣,那麼後續就是依法令的流程進行(法令上也有一些對於公司的規範),目前看來公司的做法是沒有太大問題,只是在解釋上、行為上、專業度上,讓您感受不佳,相信還是有不錯的公司及HR,也希望、也相信您未來一定可以遇到好的人、好的公司。
合意終止契約故名思義您是合意離職,是雙方合意的結果,並非是您非自願離職,您如果要簽表是您跟顧主是兩相合意,沒有什麼不違法,既然合意就是你情我願,這樣還有什麼好説的,大家都成年人了,應該基本應對思考解決問題的能力都具備吧!
🟥 I. 公司要求被資遣員工簽「合意終止契約協議書」是否合法?
➡ 在法律上,公司可以提出,但絕對不能強迫員工簽。
📌 只要不是你自願,資遣不可能變成合意終止
公司若以「資遣」之名,逼你簽「合意終止」
台灣勞動法界對於「強迫簽合意離職書」的判例非常多,通常法院都判無效。
🟥 II. 員工拒簽,公司是否仍需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必須開。拒簽也要開。
🟥 III. 以「簽了才能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施壓是否合法?
➡ 不合法。甚至涉及恐嚇性脅迫。
🟥 IV. 協議書條款是否合法?
放棄所有民事、刑事、行政權利
放棄申訴、訴訟、撤回所有請求
永久保密、不得對外陳述
違約要賠懲罰性違約金+律師費+商業損失
取代所有之前的口頭書面協議
不能反悔
➡ 幾乎可以確定,這份協議書的「主要條款」高度違法。
🟥 V. 故意延後離職日期來避開資遣通報是否合法?
➡ 違法。也可能涉及教唆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 VI. 如果已經在壓力下簽了,還能否主張無效?
➡ 可以。很多判例都支持勞工。
🟩 VII. 實務上你現在能做的(重要)
1. 保存所有證據
2. 向勞動局申訴(免費)
3. 向地方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免費)
4. 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你可以直接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