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試用期被通知不適任 給我預告期10含2天謀職假但無資遣費
在試用期中(到職約2個多月)被通知不適任,我知道說其實公司可以請我直接走人,並給予資遣費。
但主管決定用對我有利的方式,給了我10天預告期以及2天的謀職假,提供我非自願離職證明、退保證明,還有簽屬一個切結書(公司收件留檔沒有給我)
但後續發薪入帳後查看薪資以及薪資單才發現沒有資遣費。
與主管(簡稱A)反應後,以下為主管回覆內容
A:試用不過,並不是資遣
A:我有跟你說,我選擇了對你比較有利的方向走
A:試用不過,沒有預告期的問題,但我給你10天,還含了謀職假,這樣應該比較優吧
其實我是感謝主管選擇對我有利的辦法執行的,因為本可以直接讓我走,卻給我預告期10天(這期間有正常上班)以及2天謀職假,但我不知道這樣的背後是無資遣費。
我回覆:試用期如被雇主非自願資遣,仍有權領取資遣費。適用於所有員工,無論是否為試用期。
A:那預告工資呢?是不是有?我說過你並非非自願,而是試用期未過關,那是不是應該確認你的勞動契約
A:依據《勞基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離職預告期是從工作滿三個月後才開始計算。
A:那我們是不是應該先解決預告工資的問題
A:若覺得這有爭議,可以回公司,我們就妳的勞動契約再研究,我從不會剝奪妳的權益,反而是給妳更優於不管是假還是....,妳的需求我也只能反應給長官
想詢問以下這種情狀應怎麼辦才好呢?
因為公司給我10天預告期,但沒有給我資遣費,讓我覺得很奇怪
我覺得一碼歸一碼嗎?不管是有沒有給我預告期,都應該給予資遣費才合理,既然公司選擇優於勞基法,第15、16條,卻不給予資遣費真的很奇怪。
且我剛反應時,主管還說我並非為非自願離職,而是試用期不過.......
問題1:依上述,我是否有權利索要資遣費?
問題2:如果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後,這預告工資10天的工資是否要吐回去?
問題3:如上題,還是兩個都可保留?
🔎 問題 1:是否有權利索要資遣費?
👉 有的!
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16條規定:
資遣費跟有沒有試用期無關,只要是雇主單方認定不適任、終止契約 → 就屬於「非自願離職」。
試用期不是「免費試用期」,它一樣是正式聘用,只是用來觀察適任與否。
所以,公司若不是你自請離職,而是通知你不適任 → 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
主管說「試用不過,不算資遣」這句話,是錯誤或避重就輕的說法。
🔎 問題 2:如果向公司要求資遣費,預告工資 10 天要不要吐回去?
👉 不用退。
原因是:
預告期工資,是《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如果資遣員工,需依工作年資長短給予預告。
你的年資「未滿 3 個月」→ 依法其實公司可以「當天就讓你走」(不用預告),但主管選擇給你 10 天薪水+2 天謀職假,這是「優於法」的作法。
資遣費是另一個法律義務,和預告期薪水是兩碼子事。
所以,你完全有權同時拿:
✅ 預告期薪資(主管給的 bonus)
✅ 法定的資遣費(你依法應得的)
🔎 問題 3:兩個都可保留嗎?
👉 是的,兩個都可保留!
公司自願給「比法規更多」的東西(例如多給你薪水、休假),那是公司選擇。
但不能因為給了額外好處,就抵銷掉「法律義務」(資遣費)。
你反應的時候可以強調:「我很感謝公司願意給我預告期薪水和謀職假,我只是希望依照法律,資遣費也能一併處理,這樣雙方都合乎規範。」
✅ 建議你下一步這樣做:
冷靜表達立場:再跟主管或人資說明:「我了解公司已經給了優於法的預告期薪水,但資遣費是法律保障,跟預告期不同,兩者應該並存。」
若公司仍拒絕:可以直接向勞工局(勞動局)提出「勞資爭議申請」,讓勞工局來協調。通常一聽到要進勞工局,公司就會比較願意處理。
留存證據:你有薪資單、非自願離職證明、對話紀錄,這些都是證據,夠用了。
💡 總結一句:
你現在的狀況就是 —— 該拿的資遣費,拿得到;預告期薪水,留得住。
不要怕爭取,因為這是你的基本權益,不是「額外要東西」。
公司要是堅持「試用期不算資遣」,那就是打法律擦邊球了 🚨。
Jeff
趕快拿著您的"非自願離職證明",還有銀行存摺,到就近的就業服站申請失業補助,最多可以半年。申請好後面找到工作,會把不到半年的補助一半匯入帳戶當作獎勵。
就業服務站也會協助尋找工作,這些法律上的問題也可以諮詢他們。
祝 早日找到理想工作!
https://job.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service_location.aspx
《勞基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離職預告期是勞工主動離職.對雇主所發動的離職預告期.有30天.20天.10天之規定.
你的狀況是應該是依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有關「資遣」相關規定辦理.或是依《勞基法》第12條為「懲戒解僱」相關規定辦理,第12條指的是因為勞工的因素,導致雇主必須中止勞動契約,也因為是勞工的因素造成,因此雇主可以不用預告就終止勞動契約,並且不用付資遣費,規定如下:
勞基法第12條: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者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行之宣告確定,而未喻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露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至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若是有問題可以去地方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