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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已經被資遣也離開公司半個月了,公司還沒給資遣證明

目前已經被資遣半個月也已經辦完離職手續,但公司一直遲遲不給資遣證明,我無法去申請政府補助,跟公司回應,對方只說過幾天才會寄出,這合法嗎? 我可以走哪些管道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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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您好
如果是確定資遣 ,那資遣應該有通報 ,你要有資遣費...,先再次跟前公司聯繫 ,並告之未開立資遣證明已違法 ,若沒有得到回覆 ,將採取更進一步動作 ,再來就去檢舉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維護自己的權益 ,但你自己的證據要準備 ,因為對方也會有對方的說法 ,大家不是靠用說的 ,而是用證據顯示(所以我才會問 .你確定是資遣) ,實務上就有 ,用話術告知你在離職單上勾的是自請離職(但跟你講會給你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單) ,但實際上卻沒給 ,這樣也許就不是很好 ,如你還有其他問題 ,也是可以詢問勞工局 ,以下再提供你參考.
如果雇主不願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何解?
查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4款: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基此,縱雇主不願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仍得向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惟勞工倘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主管機關需要經過查核,相關程序相當嚴謹、繁雜且曠日廢時,因此,恐怕緩不濟急。
次查《就業保險法》 第23條: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因為由主管機關查核確定後,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恐難使勞工即時申請失業給付;因此,倘雇主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時,勞工此時可透過勞資爭議調解 向雇主索求該證明。
  縱使調解仍無法成立和解,然此時只要勞工於調解時,敘明終止契約之事由 以及法規依據,並明確載明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請求時,即可將該調解紀錄作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替代品。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拍手"或"肯定"或"關注"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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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時提供資遣證明,也就是非自願離職證明,是不合法的。您可以向勞動檢查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並可向地方政府的勞工局或1999便民專線提出申訴,或您也可以撥打勞動部的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希望您能盡快拿到相關證明。

1.先以書面方式(如電子郵件或掛號信)向公司正式請求資遣證明,並保留溝通紀錄
2.如雇主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可向工作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在臺北市工作則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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