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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依勞基法新制,員工被資遣時,資方應在何時將資遣費與結算薪資給付完畢呢? 資方是否應該在員工最後上班日當天完成結算薪資與資遣費的發放呢? 若勞基法有允許資方給付緩衝期限,起迄又是怎麼計算的呢?
目前公司打算在我任職年資剛好屆滿3個月(試用期結束)那天將我資遣,請問這樣會有資遣費嗎? 順便請教一下,若未滿三個月被資遣,會有資遣費嗎?
我目前擔任業務,有三個月的試用期,近期因業績未達標,所以經理請我填離職單並寫到這個月底。 因為想要申請失業補助,想問若自己簽下離職單,是不是就不算非自願離職呢? 試用期沒過到底算「非自願離職」還是「自願離職」呢? 再麻煩解答了~謝謝!
我公司為外商企業,且目前母公司正在進行資遣程序,這包括我司的法人代表及經理人員。這些人員是資遣計劃中的一部分。基於公司正在關廠,請問法人代表及經理人員的離職日是否可以設定為早於實際關廠日期?
工作時間從2020/11/18-今日 (酒吧 2020/11/18-2021/8月都是兼職 2021/8月份轉為正 至今。都沒有勞健保 我們老闆 擁有三間店 現在要頂讓兩間店 於11/12公布 也承諾說我本人跟著新老闆 (工作滿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通知謀職假 當你真的碰到非自願離職情況 雇主也應該給你找下一份工作的時間。並且, 依法規定,謀職假的請假時數為「每星期提供2 天工作天」,也就是7天内最多2天,不僅可在 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請謀職假期間工資也應該 嘿這些都沒有 就丟一句趕快去找新的工作吧~ 在加上我這4年來都沒有勞健保 沒有辦法申請失業補助金等等 我也有問老闆說所以我是被資遣嗎 老闆回答我 你覺得是嗎 所以我根本沒辦法跟我的老闆申請資遣證明🥲 想尋求更好的方案來爭取我應得的 謝謝各位
之前在一間公司實習半年, 後來就出國讀書一陣子, 最近回來台灣原本公司工作, 但是因為公司人力配置, 被分配到的部門跟之前半年的部門的業務完全不相同,所以在一個月的訓練期內沒辦法達到公司的要求,因此公司想要解約,採取能力不適用的資遣或者選擇自願離職。 想詢問大家建議面試下一份工作該如何解釋 是否可以不談這一個月的工作經驗? 而只談之前半年的實習經驗? 或者會建議我走自願離職呢? 有想到另外一個方法,但不確定是否可以 我查資料是說 下份工作的公司不會知道資遣紀錄 但會因為到職時需要附上上份工作的離職證明而知道被資遣的, 但如果我選擇不談這一個月 然後到職時只附上之前半年實習的自願離職證明 這樣是否就不會被知道而同時可以留下這份實習的經驗在履歷上,想詢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會這樣思考是因為都是在同一家公司,不知道是否可以 感謝大家!
1.工作未滿3個月,從商化轉業務,對產業不熟悉,沒有資深業務帶著,主管沒有什麼教導,和客人談搭贈時,主管都是拒絕。 2.第一個月業績未達標,第二個月業績降低+另一個不可能的目標(此目標問其他資深業務和主管,每一個都說做不到)。 3.第二個月業績達標並超出原來的目標業績,主管卻說是因為上個月業績未達標,這個月回補回來,並不認同。 4.因為沒達到的那個目標,主管問我要現在離職還是等公司找到人再離職,應該怎麼回覆 5.另一位主管不想要我走,並且我這個地區的業務很難找人,我工作時,大部分是請教這位主管,可惜我不歸他管。 6.家人說做到領年終+公司開非自願離職
事由:本人很幸運剛畢業便找到了一份電子廠的國外業務工作,但進入公司後發現,這份工作的性質與我想像中的國外業務差距甚大。由於當初面試和老闆討論的是去外派,但根據我的觀察我們team的每個人成員工作多年卻從未有人被外派過。而我每天的工作僅僅是報價和數據分析,這與我的個性和背景不符,使我無法發揮所長。 由於on job training的形式,缺乏引導,主管經常批評卻不願意教導正確的方法,導致工作壓力很大。經過討論,發現自己更適合品牌方的外派業務開發。試用期即將結束,主管認為我無法勝任,要求我選擇自願離職或非自願離職。 網路上有很多說法,還是想請教各位前輩 1. 如果選擇非自願離職,是否會影響之後的面試? 2. 我剛畢業只有三個多月,如果不寫在履歷上這段工作經驗,是否會被發現? 3.不知還能不能再拿到大公司的offer 謝謝前輩們
喜歡自己做的事也喜歡這個產業是喔想努力的方向,但因各種原因配合困難被資遣離開,很喜歡接下來的活動人脈等等,真的晴天霹靂。思考了很久下一步,不知道要在相信這個產業一次繼續下去(但好低薪加班)(也不知道這個經驗會不會扣分),還是往科技業走(UX)(是不是飽和了),(喜歡很多元的工作或是探索型的研究員)但去上課程後覺得很有很多不會的,相較之下也對硬知識比較稍微沒有興趣,還是或是短暫打工度假一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