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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代工作,因病請假三周,公司一方面說請我安心休息,卻在第三周說明公司原定計劃我第二周回歸工作崗位,但是希望我好好休息,所以沒有在第二周跟我說明? 非常的自相矛盾 接著說明因為我沒有在第二周回歸,因此要將我的績效獎金降為原本的20% 千辛萬苦開發出來的陌生客戶,卻只能拿營業額0.001%的獎金 這等於是說我要拿1000萬的案子給公司,然後我只能領1萬獎金 (這些都是臨時變出來的規則 根本沒任何先例) 而且這些案子是在我因病休息以前就已經確定的案子,(共3000萬) 我認為不符合常理 想請問其他媒體代理商的獎金制度為何 再請問該如何自救
因為剛到新公司,就慘遇腸胃炎不得不請假的問題,我能理解主管有主管的壓力,但是我對於你生病了就拿藥進公司上班是必須的,這件事情我無法理解,更甚於我無法理解我掛完急診的隔天,人起來都有問題,卻被要求把藥帶進公司休息,我當下是三個大大的問號,真的,請問這是什麼意思?我們員工不允許生病了嗎?還是說我們不能夠有什麼重大狀況出現,非得頂著病體上班?我想請問做主管的各位,如果你的員工生病去上班途中發生問題,請問你們負責還是讓公司負責?
各位大大好 在公司工作快一年的時間,期間只請過病假兩天,目前狀況也未滿勞基法規定的30天病假。近期因身心狀況惡化導致需要休養一個月調整藥物,已按照公司要求給予診斷證明,但醫生因精神狀況難以評估為由拒絕開立休養天數,公司無法接受未明確寫休養天數的診斷書作為請假依據,並希望我主動離職。請問這種狀況能否請求公司以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而資遣的方式辭退我呢?還是我只能自行離職?感謝
1. 員工檢附的中醫診所醫療收據沒有診所的戳章,可以請病假嗎? 2.員工事後檢附的中醫診所醫療收據與事前口頭請假的病不符,可以請病假嗎? ex:實際請假原因為感冒,事後檢附的中醫診所收據的病狀寫腰椎復健(非公傷)。
1. 報到簽約時,該職務非現場人員,是RD類型工作。 薪資結構為月薪為X萬,其包含全勤獎金1萬。有當面和HR詢問何謂全勤? 對方說公司制度還在建立,說不出所以然。所以我問說:是否"無故曠職"才沒有全勤1萬,對方回答YES! (因過去曾被其他公司吃悶虧,所以報到簽約時有和HR雙方合意錄音。) 2. 報到完當天後,發了書面員工紙本守則(該份沒有要求員工簽名)。上面寫病/事假/遲到,均扣全勤1萬。 個人請問只要任何有合理的病/事假,可以直接扣一萬嗎? (備註:有電話詢問1955,對方回答這有爭議、很棘手,他的立場無法給予明確答案) 請問,這強制性的扣薪 有符合勞基法嗎?
我目前在職場中,因今年公司有較大的變動,公司的主管及單位主管也有做變動! 因身體因素已備孕將近2年,做過各種檢查及手術,嘗試自然受孕,但最終醫師評估因身體因素建議做試管療程。我誠實向主管告知並說明療程可能會需要請假,但請假天數並不多,大多利用下班時間看診,除非因特定因素醫師說明僅可白天執行診療,其餘時間則是使用下班後的時間去回診! 原先主管說可以提出病假申請,後來我請半天假去回診檢查,隔天回來主管在早會提出溝通請假事宜,然後在早會上說我的病假申請已被退回,因為試管屬於私人生涯規劃,不能使用病假! 後續有告知主管因為自己身體的因素,醫師評估需要做試管療程,主管則回覆「這是私事,不是所有醫療行為都屬於病假。」,單位主管則認為應用年假或扣薪事假! 我想詢問在少子化時代,政府鼓勵生育,但職場對女性本就不友善,更是歧視不孕症女性!這樣的就業環境,勞工享有什麼保障?女性勞工享有什麼保障? 更正年齡為34
請問診所開立的藥品收據(有蓋章,含診所名稱與日期) 是否算就診證明?是否能向公司申請病假? 老闆說不是就診證明所以不算 但就是當天開立的,健保快易通也有就診紀錄,不知道法規上是否可以當作病假證明?
請問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的普通傷病假3款規定,究竟應該如何解讀呢? 如果有案例是前一年度住院及未住院傷病假合計已達1年,這樣新的年度開始時,該案例是否還是依第1款享有30日的未住院病假?如果享有,是否就與第3款規定相抵觸? 謝謝!
最近到新公司報到 今天做了新訓~ 其中有一項規定讓我有些疑惑 就是公司硬性規定一定要有醫療證明才能夠請病假 那想請問大家 如果有時候身體不太舒服 想要在家休息一天 但不至於嚴重到要馬上到醫院就醫 應該是多休息或是吃個止痛藥就可以解決的狀況 公司又規定一定要有就業或醫生診斷證明才能夠請病假該怎麼辦呢? 還是我就只能請事假呢? 麻煩大家解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