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想請病假公司卻讓我用特休請
我有固定要回診看醫生,想請病假
跟老闆說,老闆說這樣薪水很難算
可以給我預知特休,叫我用特休請
前幾天阿嬤90歲生日我也用特休請
結果老闆說不行這樣要算事假,不讓我用特休請
為什麽病假要用特休請
為什麽阿嬤生日不能用我的特休請
覺得公司制度沒有很好,該不該離職
您好
因為薪水很難算 ,就要你請病假變請特休 ,這連用聽的就知道不合理 ,如果有損害你權益的部分 ,建議你保留相關證據 ,據理力爭 ,畢竟不對的部分就是不對 ,那設計那麼多假別幹嘛 ,只要老闆不願意 ,通通就變特休假 ,這樣對嗎? ,在來就是要不要繼續待 ,如果一家公司的獲利 ,要建立在ㄠ員工和違法上 ,那這家公司會有多好的前景 ,會有多好的福利 ,我想 ,那也是很可議的 ,你還年輕 ,也許經驗還沒那麼多 ,如果連自己都覺得怪 ,制度怪/環境怪/人怪...,那就真的不要再浪費時間下去了 ,法規是最基本的 ,如果連最基本的都沒有 ,那還有什麼保障 ,是吧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拍手"或"肯定"或"關注" ,祝福你.
您好,
依照勞動部的勞工請假規則規定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不准請特休需要特別說明基於工作甚麼急迫的需求,所以需要你調整成事假?"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未敘明工作急迫需求單方面要求改請事假不合法。
如果病假有證明、特休假不給請,這個公司制度不算對員工友善,會建議另謀他就。
您好,
聽起來你對公司的做法感到委屈又困惑,像是明明依法可以請病假與特休,卻被要求改成其他方式,讓你覺得制度混亂、也不被尊重。
勞基法有請假規則,列一方面也需要考量公司對於這些假別的相關證明或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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