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ddenImg
匿名
11/27 9:31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想請病假公司卻讓我用特休請

我有固定要回診看醫生,想請病假
跟老闆說,老闆說這樣薪水很難算
可以給我預知特休,叫我用特休請
前幾天阿嬤90歲生日我也用特休請
結果老闆說不行這樣要算事假,不讓我用特休請
為什麽病假要用特休請
為什麽阿嬤生日不能用我的特休請

覺得公司制度沒有很好,該不該離職

回答 5觀看 705
回答 5

您好
因為薪水很難算 ,就要你請病假變請特休 ,這連用聽的就知道不合理 ,如果有損害你權益的部分 ,建議你保留相關證據 ,據理力爭 ,畢竟不對的部分就是不對 ,那設計那麼多假別幹嘛 ,只要老闆不願意 ,通通就變特休假 ,這樣對嗎? ,在來就是要不要繼續待 ,如果一家公司的獲利 ,要建立在ㄠ員工和違法上 ,那這家公司會有多好的前景 ,會有多好的福利 ,我想 ,那也是很可議的 ,你還年輕 ,也許經驗還沒那麼多 ,如果連自己都覺得怪 ,制度怪/環境怪/人怪...,那就真的不要再浪費時間下去了 ,法規是最基本的 ,如果連最基本的都沒有 ,那還有什麼保障 ,是吧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拍手"或"肯定"或"關注" ,祝福你.

2人拍手

您好,

依照勞動部的勞工請假規則規定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不准請特休需要特別說明基於工作甚麼急迫的需求,所以需要你調整成事假?"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未敘明工作急迫需求單方面要求改請事假不合法。

如果病假有證明、特休假不給請,這個公司制度不算對員工友善,會建議另謀他就。

1人拍手

您好,
聽起來你對公司的做法感到委屈又困惑,像是明明依法可以請病假與特休,卻被要求改成其他方式,讓你覺得制度混亂、也不被尊重。
勞基法有請假規則,列一方面也需要考量公司對於這些假別的相關證明或規定喔。
在您決定離職前,除了確定下一步的您的方向之外,可以先自我釐清一些價值觀,需要了解的是:這些事情讓您最在意的是「制度不清楚」、還是「主管態度讓你覺得不被信任」或者公司文化與您差距太大呢?您可以透過104免費的1對1諮詢釐清這些。
祝您~工作愉快~順心如意

近 2000 位各行各業的 Giver 解答

還可以一起加入討論唷!

還沒有 104 帳號嗎? 現在去註冊

1人拍手
問題還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
找不到想看的內容嗎?

大家都在搜

發問
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