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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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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51-55歲

請病假的收據日期問題

1、當天生病發燒,下班後去看醫生
2、隔天仍不舒服,想請病假
3、人資說,看診收據不是當天日期,不能請
4、這樣是合法的嗎?
5、有沒有變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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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您好
實務上也有 ,身體不舒服 ,請假回家 ,也沒有去就醫 ,就是在家休息(睡一下) ,那這樣也可以請病假嗎? ,如果醫生開立醫生證明宜休養3天 ,那可以請3天病假嗎?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 ,勞工請假時 ,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 ,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也就是說 ,若是員工真的身體不適需要請假的話 ,雇主是可以要求員工提出相關的就醫證明的.
但是不是認定上一定這麼的嚴 ,又或是診所的就診單不認 ,實務上還是在各家公司的內規認定.
但如果今天情況是像我們標題所說的那樣 ,僅是在家休養(息) ,並未至醫療院所看診 ,也沒有辦法提供相關的證明的話 ,到底該怎麼辦呢? 雖然勞工可能確實有傷病的事實 ,但因為雇主仍然可以依照上述規定要求提供相關證明 ,而以病假來說 ,大多只能以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作為客觀上有傷病事實的依據 ,如果勞工無法提出相關證明的話 ,由於雇主或人資也沒辦法確認究竟有無傷病事實 ,因此要以病假認定恐怕就有點困難了 .這時候 ,如果勞工剛好有特休假的話 ,或許可以考慮先使用特休假 ,若沒有的話 ,則只能使用事假了.
但如上面所述 ,是否一定要醫院級(一般診所的不算) .又或是一定要醫生證明(就診單.藥包不算) ,法規也沒有規定 ,但診所的就診紀錄也是經過醫生實際看診所發生(當然不能不算 ,難道在醫院的才是醫生 .診所看診的就不是醫生了嗎?) .如果是這樣太過要求 .就會有違法之虞 .根據內政部74年9月11日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 ,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手續時 ,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 也就是說 ,今天你不管去大醫院或是小診所就醫 ,只要它是合法的醫療機構或醫師所開立的證明 ,都可以當成請假的佐證.
當然 ,也有一些企業可能會規定一天的病假無須檢附證明 ,或是只需要提供看診的收據即可等等...這些都算是優於法令規定的認定方式 ,其實也是蠻不錯的(這都屬於公司內規) .不過要再提醒一下 .假如勞工是明確地主張要請「生理假」的話 ,雇主就不能要求檢附相關證明了 ,而應該要依法准假並依相關規定給薪了.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拍手"或"肯定"或"關注" ,祝福你.

1人拍手

結論:
人資這樣說「不一定合理」,也很容易站不住腳。
只因為「收據不是請假當天日期」就一概不准病假,並非勞基法或勞工請假規則的明文規定。

一、法規怎麼看「病假」這件事
依《勞工請假規則》:
勞工因疾病或傷害,得請病假
公司可以要求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收據)

但法規沒有規定:
一定要「請假當天」看診
收據日期必須與請假日完全一致
👉 重點在於:你是否真的因病無法工作,而不是收據是哪一天開的。

二、你的情境其實很常見,也很合理
你的狀況是:
當天下班後發燒 → 去看醫生
隔天仍未痊癒 → 請病假
有前一天的就醫證明
這在實務上非常普遍,因為:
多數人是下班後才有時間看醫生
很多病(發燒、腸胃炎、流感)本來就不會一天好
醫師通常也會說「回去多休息、觀察」
👉 前一日的就醫證明,完全可以合理佐證隔日仍需休養。

三、你可以怎麼應對(務實版)
方案一|補強證明(最省事)
下次請醫師在診斷證明上寫:
「建議休養至 ○○ 日」
或隔天再回診一次(即使只是追蹤)

方案二|理性回應人資(不衝突)
你可以這樣說:
我是前一天下班後因發燒就醫,
醫師有建議休息,隔天症狀仍未改善才請病假,
這張收據是為了佐證病況,並非刻意補請。
(重點是「佐證病況」,不是「補日期」)

方案三|如果公司常用這招刁人
你要提高警覺,因為這通常代表:
之後會用出勤、請假當績效或汰除工具
對勞工風險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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