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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的特休在到職日前沒有使用完可以再遞延一年,但主管表示遞延過的特休視同為補休,他在排班時可以強制我們要用掉、多休,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因為上網查都沒有查到特休遞延使用權限的相關資料,所以想請教前輩們,感謝。
我有固定要回診看醫生,想請病假 跟老闆說,老闆說這樣薪水很難算 可以給我預知特休,叫我用特休請 前幾天阿嬤90歲生日我也用特休請 結果老闆說不行這樣要算事假,不讓我用特休請 為什麽病假要用特休請 為什麽阿嬤生日不能用我的特休請 覺得公司制度沒有很好,該不該離職
各位好,感謝百忙之中抽空回覆: 我想就過往工讀期間的特休權益問題尋求協助。 我於 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9 月 期間 在某間客服單位擔任工讀生,工作時間約兩年多。近期我在查詢相關資訊後才發現,工讀生只要屬於僱傭關係並符合任職年資,依法同樣享有特別休假。但當時雇主並未告知相關權益,也未安排特休或給予特休工資。 我查詢後,從 2018.07–2020.09 的工作期間與年資,加總累積可以享有10天特休,我希望能協助釐清以下事項: 1. 目前已經離職過了五年,若雇主未告知、未排休、也未給予補償,依法應如何處理,是否可以追回呢? 2. 如果對方拒絕支付,有沒有相關的條文,或是應該請求哪個單為協助? 因為距離離職已有一段時間,我希望以合法、合理且不與雇主發生不必要衝突的方式來了解並處理此事。 感謝各位在百忙之中協助我釐清權益,非常感謝。
於113/9/30入職當工讀生,因人力不足班都排的很滿跟正職一樣多班(每個月都有排班,沒有中斷或不上班),後來告知114/9/1當日轉成正職,想請問這期間的特休跟年資怎麼計算呢?謝謝
工作情形如下: 113年5月6日至113年6月27日為部分工時人員工時69小時 113年8月30日至114年1月20日為部分工時人員工時400小時 114年2月11日至114年6月30日為部分工時人員工時404小時 114年8月11日起為月薪制人員 應給予休假幾日?如何計算?謝謝您!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請問以上意思在實務上是新入職第一個半年有權利3天特休,還是開始上班6個月後才能開始用特休啊?假使我7/1號入職,意思是我要等明年2026年1月才能開始請特休嗎? 網路上看的資訊好像有不同說法所以我很疑惑,拜託各位解答
以下為時程表: 112.7月初入職A公司 112.11月B公司成立 113.1月中開始同步進行AB公司工作業務 113.12月中勞健保被從A公司轉到B公司 114.2.3請事假一天 114.2.11離職 114.2.18勞健保被退保 114.2.19-2.20回去上班兩天處理B公司事務 【備註】 AB公司為同一老闆成立/所有 A公司獨資/B公司兩人合夥 想詢問: (1)若特休為歷年制,每年1/1發放,依照勞基法規定,若全年在職,113年度有6.4天特休,114年度有8.4天特休,若雇主因為我身兼多職,於113年度給了我12天特休,那114年度的特休依舊是8.4天嗎?(假設全年在職) (2)承上題,若114年度特休會重新計算,因114/2月中離職,特休按比例計算應該會拿到1天,故前雇主應當轉成薪資給我對嗎? (3)因前雇主延遲了六天退保,並且請我回去幫忙沒有幫我加保,請問前雇主可以用這六天來彌補我沒被加保的這兩天嗎? (4)我的勞健保於2/18退保,但2月份薪資被扣了$1085,若以114年度最低薪資$28,590投保,並且整月都在職,那前雇主應負擔勞保$715+健保$443(但他誤算成113年度的勞保$659+健保$426)。網路資訊顯示若健保沒投保滿一個月,員工於月中離職,當月份健保應由下一間公司負擔,但是我直到2月結束前都沒有找到下一家公司,請問這樣2月份前雇主是否不須負擔我的健保,以及2月份前雇主應該負擔我多少的勞保費? (5)2月份我在職11天+回去工作2天+請事假一天,若以月薪28590計算,扣除正確勞健保費用,以及最後兩天沒幫我加保的勞健保,請問我2月份應該拿到多少錢呢? (因雇主計算方式為28590/28*12)
想要請教大家,一個時薪人員(工讀生,非正職)在一家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工作, 一樣見紅就休,其餘則和正職人員一樣上下班,上班日工作8小時, 特休要如何計算呢? 假設是2024年1月1日到職, 2025年1月1日起享有滿一年的特休, 根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計給。 這裡指的「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應要以: A. 同公司的正職員工2024年上班時數,扣除國定假日:251天*8小時=2008小時; B. 不扣除國定假日:52週*40小時+8小時=2088小時 哪種標準為準呢? 如果是A的話,那該工讀生就可以和其他正職員工一樣享有7天的特休, 但若是B的話,就只會有2008小時/2088小時*7天=6.73天特休。 請問實務上會如何計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