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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14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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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未休折算薪資的問題

剛入職這間公司,收到HR傳來一些公司規定公文,針對特休某一點感覺有些疑惑,將其部分文字呈現如下:

本公司採歷年制計算,未休完之特休假天數,最高給予可休天數之一半,未休達一半時,超過的天數不發給。註:外派駐場人員未休特休不受限制,全數折算工資發放。

所以是指說假設我有7天特休,但我休了五天,剩下2天是不補發薪資的嗎?還是薪資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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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歷年制的特休是指當年度的1/1~12/31日,也就是在12/31要休完當年度特休天數。依據勞基法,因年度終結未休完的特休天數,公司應發給工資。但也可以經過勞資協商,遞延未休的特休天數到下一年度。
因此貴公司的特休制度:未休完之特休假天數,最高給予可休天數之一半,未休達一半時,超過的天數不發給,這是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個人猜想是否貴公司希望員工可以把當年度特休假都休完,不要有未休完的特休天數,因為補發工資是會影響薪資成本,進而會影響獲利。以及您說:「假設我有7天特休,但我休了五天,剩下2天是不補發薪資的嗎?還是薪資的一半?」個人認為您已休超過一半,所以剩下的2天應該會補發薪資給您。
因此建議要詢問貴公司人資單位,以能獲得正確的資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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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您好,

依現行台灣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年度終結或離職時,未休完的特休假,雇主必須折算工資發給。
目前任職的公司,不能只給一半,也不能設定上限。
您提到公司特休採歷年制給予,但若是離職需要轉換成周年制計算實際的特休天數,這點也是要注意的地方。

另外,公司內規不能低於勞基法。
如果公司規定:未休完只給一半、或超過某個天數不給,
這種規定低於法規保障,在法律上屬於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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