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1 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範,
2017/1/1當天員工任職已經滿6個月的話,就要先給3天特休假,2018/1/1日滿一年,需另再給7天特休假,滿半年給的3天特休假若未休完,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由同仁選擇結算或是遞延至次一年度,若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範,
2017/1/1當天員工任職已經滿6個月的話,就要先給3天特休假,2018/1/1日滿一年,需另再給7天特休假,滿半年給的3天特休假若未休完,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由同仁選擇結算或是遞延至次一年度,若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