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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遞延未休完之日數應依「原請休年度」之工資標準發給現金。
2.舉例:
勞工於 107 年薪資30,000元,特別休假有 7 日,於年度終結時,倘仍剩餘 4 日特別休假未休,經勞雇雙方合意遞延該 4 日之特別休假於 108 年實施,於 108 年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未休畢之經遞延日數如仍有2日,公司應依107年度終結「原應發給之工資基準」,計發該 2 日未休日數之工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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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遞延未休完之日數應依「原請休年度」之工資標準發給現金。
2.舉例:
勞工於 107 年薪資30,000元,特別休假有 7 日,於年度終結時,倘仍剩餘 4 日特別休假未休,經勞雇雙方合意遞延該 4 日之特別休假於 108 年實施,於 108 年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未休畢之經遞延日數如仍有2日,公司應依107年度終結「原應發給之工資基準」,計發該 2 日未休日數之工資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