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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0/7/9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想請問面試時能否錄音?

最近開始面試,但有時候會遇到不照法律行事的業者,或是面試時答應的條件又在上工時突然做修改。

但手上又沒有證據去證明,所以在想面試時帶錄音筆去錄音是否會違法呢?

(已上網搜尋資料,只要有當時者在內的錄音是不違法的,但又怕自己忽略了其他違法的部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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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您好:
我是104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試回覆如下,提供參考:
壹、法律規範
與密錄有關的法律規定如下: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所謂「通訊」包括談話在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通訊如下: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二、郵件及書信。三、言論及談話。」
貳、解說
您到徵才企業進行面試,您與企業面試者在企業「面談室」或「會議室」內的談話,該空間客觀上屬於隱密性的環境,符合《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非公開之談話」要件。
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定為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特別規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如密錄行為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認定是合法監察行為者,即非《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所稱「無故」(無正當理由)行為,應不受處罰。
因您本身是面試過程中當事者一方,且是基於保護自身求職安全與確保勞動條件等目的而密錄面試對話內容,應可認定並非無故或出於不法目的,故不構成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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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面試會遇到不照法律行事的業者,或是面試時答應的條件又在上工時突然做修改,面試時帶錄音筆去錄音是否會違法。
2. 面試時答應的條件又在上工時突然做修改,代表這個公司誠信有問題,對自己答應的條件可隨時修改。
3. 一個沒有誠信的公司,是否值得我投入青春付出,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當場離開就好,沒有完成報到沒有離職問題。
4. 其實不須要錄音的,公司誠信與否您心中自有評估,沒問題的就投入工作,有問題的就走得遠遠的,沒必要留錄音檔。
5.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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