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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還在職場,10/1公司告知應於11/1離職,有給付資遣費,但原先有提出要追朔五年內公司應給予的特休和加班費補償,資方不願意補償 並於告知資遣當下給予協議書,有一條款為,任一方均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刑事或行政程序之請求,並拋棄其他請求權。 請問若是簽署了,是否就具有法律效益,不得再去勞保局申請調解,謝謝
1.我於7/31已正職身分提出離職,跟老闆討論說預計做到8/31,老闆表示理解,讓我多一個禮拜思考。 2.老闆於8/4提出讓我轉工讀,並且提早離職(我同意了)當下詢問工讀離職日,老闆表示之後再談。 3.老闆8/5跟我討論,讓我於8/8以工讀身分離職,我表示不同意。我提出做到8/17,老闆表示沒辦法,如果要做到8/17最多一天做四個小時。(目前一天是做八個小時)。 4.目前離職日無法與老闆達成共識,想詢問有什麼解決辦法。
如題,最近收到某具規模的事務所通知四月中旬可以去上班,行政部門來電通知報到日要攜帶的東西,但完全沒提到合約的事,所以我問了一下請假制度跟加班費怎麼算,他回他們請假都很彈性,加班費也符合勞基法,來了就知道(?),並且說他們沒有在簽合約。 另外,他們也沒發錄取通知書給我,這樣在我入職前是不是有被換掉的可能?這間事務所是我的首選,所以也不會繼續找其他的了,但想到沒有正式的書面通知還是有點怕怕的。 如果我要求要錄取通知書跟簽勞動契約,會不會還沒入職就先得罪行政了?我對於事務所而言還是個菜鳥,也不知道有沒有底氣去要求這些。所以想請教各位前輩應該怎麼跟行政協商?若還是沒得簽合約,入職後若發生違反勞基法或是薪資糾紛(面試時說好的試用期/正職薪資),應該怎麼辦?
原談妥的到職日,因到職後幾天就會面臨連假,但新公司希望我延後到職日,但中間的薪資損失似乎是要由我承擔。 想請教大家的建議,或是可以如何溝通呢,謝謝。
大家好,來這裡想要詢問關於勞資糾紛的事。 本人是一位私立學校A的專任講師,每週有2學分的課程,其餘時間在語文中心教授15個小時的課。這部分學校不另外支薪,領的是專任講師的月薪。 今年5月,學校A開辦了另一項教學計畫,但礙於法規,他們不能是承辦方,授課教師必須掛在另一所學校B底下(雙方有簽訂委任契約,但學校B並未提供勞健保),不過授課地點仍在學校A。在學校A主管的指示下,我在語言中心每週15小時鐘點,轉為由學校B主導的、每週30小時教學。 問題來了,因為目前在教學上我同時隸屬學校A、B,而學校B每個月都會給付30個小時的鐘點費,加上學校A的月薪,等於我領了2份薪水(因當初開課在即,又是學校A的專任,無法凡事都問得很清楚才去做,所以不曉得學校B會以時薪的方式額外給付這筆薪資)。 學校A起初也搞不清狀況,等到發現以後,便說我沒在語言中心上那15小時的課,要求我返還這部分的薪資(每週15小時*鐘點費),並在未告知的情況下,扣留我暑假1個月的講師薪資。 . 綜上,來這裡想要詢問的是: (1)如何請求學校在勞資協調未達共識前,不得扣留月薪?在學校A告知我領雙薪時,我就同意雙方協調薪資事宜,但也許是學校A自己也站不住腳的關係,到目前都沒有作為,事發至今已經超過2個月了。 (2)根據上述情形,本人是否存在「多領」15小時薪資的問題?畢竟當初是學校A同意我去接學校B的課的(有文字訊息證據),雇主可以在變更職員工作項目的情況下,事後要求返還薪資嗎? (3)朋友告訴我,其實從學校A的講師合約來看,學校本應額外給付語文中心的鐘點費,但他們沒有,因為按學校的聘任要點,講師每週授課時數是11節,而我卻上了17節,等於每週多上6節,所以現在學校要求退回那15個小時的鐘點費並不合理。不過我當初在簽約時並沒有想得這麼仔細,現在都簽了,只是這份契約違反學校A自己的聘任要點。那我還可以主張自己應有的權益嗎? 問題有點雜,也有點多,感謝大家撥冗閱讀,同時懇請職涯診所的諸位大德解惑。如果有說得不清楚的地方,也歡迎指教,感激不已!
1.現任職餐酒館店長 2.想詢問關於打烊收班超時加班費如何計算?一旦給予加班費,如發生員工為賺取加班費而收班效率變慢以賺取時數等狀況,該如何去避免?是否可與勞方協商不給予加班費之其他方法?
本人入職於不動產業發現公司有很多問題 1.從日職到現在快滿兩個月都還沒有給我保勞健保 2.國定假日不補休也不給加班費(簽入職合約的時候也沒有告知這件事 能不能要求公司給我加班費? 3.留下來協助作業處理也沒有加班費 問了會計他說我們都是責任制 責任制沒有加班費 但當初面試的人說有加班費 會計卻要我去跟那個人要加班費 遲到會被扣錢 加班卻沒有加班費這樣合理嗎? 我知道的責任制不是公司說了算 必須要經過其他申請才能是責任制對吧? 4.入職第二週的時候老闆說我表現良好 好下個月直接調薪5% (當下有問是不是需要簽定合約 但公司說不用 該給的一定會給我) 但我這次領薪水的時候薪水沒有被調整 問了會計卻改口說要過了試用期之後才調薪 變成前面講的都不算數了 入職時簽下的文件沒有提到任何責任制或是沒有加班費還有遇到國定假日不給休和加班費 我甚至不確定這份文件到底有沒有效力 這樣還能爭取自己的權益嗎? 公司不遵守勞基法能不能要求他們開非自願離職給我? 希望有人能教我怎麼跑流程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