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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10/2 5:25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資遣協議書內容有條款不得有任何民、刑事或行政程序之請求

目前還在職場,10/1公司告知應於11/1離職,有給付資遣費,但原先有提出要追朔五年內公司應給予的特休和加班費補償,資方不願意補償
並於告知資遣當下給予協議書,有一條款為,任一方均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刑事或行政程序之請求,並拋棄其他請求權。
請問若是簽署了,是否就具有法律效益,不得再去勞保局申請調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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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協議書中的條款若是雙方同意並簽署後,通常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如果您簽署了該協議書,您可能會被視為放棄了對公司進行任何民事、刑事或行政程序請求的權利,包括您提到的追溯五年內的特休和加班費補償。

不過,根據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某些勞動權益是不能被放棄的,即使在協議中有相關條款。勞工有權在勞動基準法保障的範圍內,尋求合法權益的保障。因此,您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步驟:

1. 諮詢法律專業人士:建議您尋求勞工法律專業人士的建議,了解您的具體情況以及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2. 聯繫勞保局或相關單位:即使簽署了協議書,您仍可以嘗試聯繫勞保局或相關單位,詢問是否有其他途徑可以保障您的權益。

3. 勞資調解:如果您認為您的權益受到侵害,可以考慮申請勞資調解,看看是否有其他解決方案。

4. 保存相關證據:無論如何,請確保保存所有相關的文件和證據,以便在需要時提供支持。

希望這些建議能對您有所幫助。在做出任何決定之前,務必詳細了解您的權利和選擇。

1 您的問題是,公司要求您簽署資遣協議書,其中條款限制您不得進行任何法律請求,您擔心簽署後無法再申請調解。
2 簽署資遣協議書後,協議內容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3 若協議書中明確規定放棄其他請求權,將限制您後續的法律行動。
4 即便如此,某些勞動權益是無法放棄的,需進一步確認特定條款的合法性。
5 可以向專業律師或勞工局確認該協議條款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
6 如果條款不當,仍可尋求申訴管道,包括向勞保局申請調解。資遣協議書簽或不簽,簽即可領資遣費,不簽可向勞保局申請調解請求特休和加班費補償。
7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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