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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依前開規定,工作規則僅須公開揭示並無強行規定須以公告方式為之,若公司將工作規則於內部網路公告並說明路徑與查閱方法,並請員工自己上網看,不得謂之違法,另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故並非工作規則內容只要經勞資雙方協議即可,若其內容違反法令或強制禁止規定仍屬無效。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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