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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目前還在職場,10/1公司告知應於11/1離職,有給付資遣費,但原先有提出要追朔五年內公司應給予的特休和加班費補償,資方不願意補償 並於告知資遣當下給予協議書,有一條款為,任一方均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刑事或行政程序之請求,並拋棄其他請求權。 請問若是簽署了,是否就具有法律效益,不得再去勞保局申請調解,謝謝

勞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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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人力資源31-35歲

請問工作規則是否應該公告給同仁知道?工作規則的內容是否只要經過勞資雙方協議即可?

勞動法令勞資協商勞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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