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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公司違反勞基法 當初談好的薪資也沒有照實履行

本人入職於不動產業發現公司有很多問題
1.從日職到現在快滿兩個月都還沒有給我保勞健保
2.國定假日不補休也不給加班費(簽入職合約的時候也沒有告知這件事
能不能要求公司給我加班費?
3.留下來協助作業處理也沒有加班費
問了會計他說我們都是責任制 責任制沒有加班費
但當初面試的人說有加班費 會計卻要我去跟那個人要加班費
遲到會被扣錢 加班卻沒有加班費這樣合理嗎?
我知道的責任制不是公司說了算 必須要經過其他申請才能是責任制對吧?
4.入職第二週的時候老闆說我表現良好 好下個月直接調薪5%
(當下有問是不是需要簽定合約 但公司說不用 該給的一定會給我)
但我這次領薪水的時候薪水沒有被調整
問了會計卻改口說要過了試用期之後才調薪 變成前面講的都不算數了

入職時簽下的文件沒有提到任何責任制或是沒有加班費還有遇到國定假日不給休和加班費
我甚至不確定這份文件到底有沒有效力 這樣還能爭取自己的權益嗎?
公司不遵守勞基法能不能要求他們開非自願離職給我?
希望有人能教我怎麼跑流程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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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8

嗨,收到邀請回答。
就您的發問稍微整理幾個關鍵議題如下:
1. 到職至今沒有勞健保:此部分為直接違法,除了前面前輩建議寄信給勞動部外,縣市政府勞工局也是非常直接的申訴管道。直接向縣市政府申請的好處是,勞工局可直接依職權發動勞動檢查及安排勞資協調會議,如果您願意堅持下去,可依法要求公司給付到職日起之健保費用以及立即加保勞保。
2. 加班沒有加班費、講好的調薪不算數:除了前述請求勞動部、勞工局介入外,請注意保留上下班出勤證據例如:打卡記錄、假日到勤紀錄、被要求超時工作的line對話等等,在勞資協調時才有請求跟計算依據喔!
另你問題中所提到的責任制,簡單來說如果你連勞健保都沒有,則幾乎不可能符合勞基法所定責任制規範(因為責任制契約要報備),自無從主張。
https://laws010.com/blog/labor-dispute/exempt-employee/exempt-employee-01
3. 離職是否有資遣費(非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規定,如果雇主有明顯有違反勞動法令之虞且損害勞工權益(比如:未投保勞健保)者,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就是可以直接離職)並依17條請求雇主資遣(非自願離職)。這部分在請求勞資協商的時候也記得要一併提出喔。
就所詢問題簡單回答如上,祝福您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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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入職於不動產業發現公司有很多問題,到現在快滿兩個月都還沒有給我保勞健保,國定假日不補休也不給加班費,領薪水的時候薪水沒有被調整。還能爭取自己的權益。
2. 台灣有150萬家公司,算百萬家公司合於勞基法運作,也還有50萬家有灰色地帶,您進入的公司,屬明確灰色公司。
3. 如果您認真看待自己勞基法的權益,那就開始投履歷,該注意的就是新公司不踩雷,正派經營,但心裡有底有一半弱的公司,屬非色公司。
4. 找到新工作,取得offer,再提辭職。明確灰色公司,想爭取權益,失大於得。
5.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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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感覺好像是有違反勞基法,我建議去勞動部勞工局詳細問清楚細節以及流程該怎麼跑,否則非自願離職他們還要付你資遣費,這樣的公司我看可能不願意給吧?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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