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公司違反勞基法 當初談好的薪資也沒有照實履行

本人入職於不動產業發現公司有很多問題
1.從日職到現在快滿兩個月都還沒有給我保勞健保
2.國定假日不補休也不給加班費(簽入職合約的時候也沒有告知這件事
能不能要求公司給我加班費?
3.留下來協助作業處理也沒有加班費
問了會計他說我們都是責任制 責任制沒有加班費
但當初面試的人說有加班費 會計卻要我去跟那個人要加班費
遲到會被扣錢 加班卻沒有加班費這樣合理嗎?
我知道的責任制不是公司說了算 必須要經過其他申請才能是責任制對吧?
4.入職第二週的時候老闆說我表現良好 好下個月直接調薪5%
(當下有問是不是需要簽定合約 但公司說不用 該給的一定會給我)
但我這次領薪水的時候薪水沒有被調整
問了會計卻改口說要過了試用期之後才調薪 變成前面講的都不算數了

入職時簽下的文件沒有提到任何責任制或是沒有加班費還有遇到國定假日不給休和加班費
我甚至不確定這份文件到底有沒有效力 這樣還能爭取自己的權益嗎?
公司不遵守勞基法能不能要求他們開非自願離職給我?
希望有人能教我怎麼跑流程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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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8

嗨,收到邀請回答。
就您的發問稍微整理幾個關鍵議題如下:
1. 到職至今沒有勞健保:此部分為直接違法,除了前面前輩建議寄信給勞動部外,縣市政府勞工局也是非常直接的申訴管道。直接向縣市政府申請的好處是,勞工局可直接依職權發動勞動檢查及安排勞資協調會議,如果您願意堅持下去,可依法要求公司給付到職日起之健保費用以及立即加保勞保。
2. 加班沒有加班費、講好的調薪不算數:除了前述請求勞動部、勞工局介入外,請注意保留上下班出勤證據例如:打卡記錄、假日到勤紀錄、被要求超時工作的line對話等等,在勞資協調時才有請求跟計算依據喔!
另你問題中所提到的責任制,簡單來說如果你連勞健保都沒有,則幾乎不可能符合勞基法所定責任制規範(因為責任制契約要報備),自無從主張。
https://laws010.com/blog/labor-dispute/exempt-employee/exempt-employee-01
3. 離職是否有資遣費(非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規定,如果雇主有明顯有違反勞動法令之虞且損害勞工權益(比如:未投保勞健保)者,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就是可以直接離職)並依17條請求雇主資遣(非自願離職)。這部分在請求勞資協商的時候也記得要一併提出喔。
就所詢問題簡單回答如上,祝福您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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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入職於不動產業發現公司有很多問題,到現在快滿兩個月都還沒有給我保勞健保,國定假日不補休也不給加班費,領薪水的時候薪水沒有被調整。還能爭取自己的權益。
2. 台灣有150萬家公司,算百萬家公司合於勞基法運作,也還有50萬家有灰色地帶,您進入的公司,屬明確灰色公司。
3. 如果您認真看待自己勞基法的權益,那就開始投履歷,該注意的就是新公司不踩雷,正派經營,但心裡有底有一半弱的公司,屬非色公司。
4. 找到新工作,取得offer,再提辭職。明確灰色公司,想爭取權益,失大於得。
5.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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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感覺好像是有違反勞基法,我建議去勞動部勞工局詳細問清楚細節以及流程該怎麼跑,否則非自願離職他們還要付你資遣費,這樣的公司我看可能不願意給吧?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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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家公司明顯違反了勞基法。

為爭取自己的權益,建議您帶著所有資料,私下詢問勞動局,再做 自離 或 資遣的打算。因為 "資遣" 必定會和公司產生爭議,如果有事先做好萬全的準備和把握,勝算就很高。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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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查了一些資料給你參考喔。

一、向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我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就是勞動部[1],如遇有勞動權益受損情形都可以向勞動部申訴反映。雖然行政機關受理陳情或申訴的方式有很多種,如傳真、電子郵件、當面言詞、書面、電話……等,不過目前較為方便、也較多人選用的方式,是用電子郵件及電話的方式申訴,故本文也以這二種方式為主,簡單說明他們的內容以及各自的優點。

(一)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2]

1955為勞動部建置的免費諮詢申訴專線,這個專線的優點是同時結合了諮詢及申訴的服務。如果對於自己的勞動權益是否受到受損害還不是很清楚,或不知道公司的作法或規定是否合乎法規,而不想冒然申訴公司的話,那就非常適合先撥打這支專線。(此外,勞動部在2020年10月新增線上文字客服可以諮詢[3],網址: https://1955rb.mol.gov.tw/Webhook/)。

撥打專線後,按照語音指示先轉給勞動法令諮詢的人員,使用者向服務人員表明自己遇到的情況,詢問是否有遇到雇主違反法令的情形。如果涉及疑似違反法令的情況,就可以向該專線的勞動條件申訴服務人員反映檢舉,服務人員即會記錄並受理,轉由負責的權責單位去處理,然後再就辦理情形回覆。

(二)勞動部民意信箱

勞動部的官網上有設立民意信箱,網址是: https://po.mol.gov.tw/,也可以透過這個信箱申訴。

透過這個信箱申訴的優點是可以上傳附件,如果自己手上有公司違法的資料(如排班表、薪資單、打卡紀錄……等),這些資料有時透過電話反映比較沒辦法完整的呈現;透過郵件上傳附件的功能,則可以讓承辦人員能更快、更清楚的瞭解案情,縮短查處案件的時間喔。

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4]申訴

(一)1999便民專線或勞工局電話

1999專線,是許多縣市政府為了方便讓民眾可以有諮詢跟陳情的統一窗口所建置的,關於勞動權益爭議也可以利用1999專線申訴或諮詢;如果是在沒有建置1999專線的縣市則是可以直接撥打勞工局、處,或負責勞工行政事務單位[5]的電話。

這種方式的優點除了和勞動部的1995專線一樣,可以有服務人員詢問及申訴外;相較之下,更能縮減不同機關間公文往返的時間。因為不管向哪個單位反映,最後承辦案件的人員幾乎都是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的承辦人員,所以直接向縣市政府反映的話,可以縮減不同機關的公文往返時間,增加案件處理的效率。

(二)各縣市政府的民意信箱

各縣市政府的網頁都有建置民意信箱,勞動爭議的申訴也可以透過信箱向各縣市政府提出。

這個管道的優點跟前面提到的勞動部民意信箱一樣,具有可上傳相關附件的優點,也兼具增加案件處理效率的優點——直接向縣市政府反映,可以減少跨機關公文的往返耗時。

三、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

以上是較常使用的申訴管道,而申訴勞工往往常擔心的,是申訴公司時自己的身分是否會被保密?承辦人會不會把申訴人的個人資料洩密給公司知道?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4條及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6],除了一些特定的情形外,對於申訴的資料都要予以保密,如果公務員無故洩漏申訴人的資料可能會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7],對於因此受損害的勞工也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過去就曾發生過勞動檢查員因為洩漏申訴來源,被廉政署移送到地檢署以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偵辦[8],雖然檢察官依職權做出不起訴處分,但仍然是被認定具有犯罪嫌疑的[9]。洩漏申訴來源而遭處分的案例,除了勞動檢查員以外,過去也有教育局公務員A應被檢舉人的要求而將檢舉人的姓名、電話洩漏,違反公務員應保密的義務,被法院以刑法第132條第1項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10];公務員A洩密的行為除了違反刑法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的保密義務[11],而受記過1次的懲戒處分[12]。所以從上面的案例可以清楚看出,受理申訴的承辦人是不能違法洩密的。

以後如果在職場遇到勞動權益受到侵害要申訴的話,不妨試試以上的管道來爭取自己的權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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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您的描述,這間公司真的很明顯違法,無繼續待下去的必要。可以準備資料,走非自願離職途徑。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但請注意,須於知悉上述情況的三十日內為之。所以要儘速表明,或者不想跟該公司糾纏,曠日廢時的話,可能就只能自請離職後再檢舉了。但加班費的請求權有五年喔!(加班費請求權依照民法第126條規定,是屬於「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具有薪資債權的性質,消滅時效期間為5年)這點可以主張!
推薦閱讀:
https://twworkforce.com/2021/01/11/termination-1/
https://hunter.104.com.tw/edm/HTHUNTERREQ-328/inner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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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經先寄信到勞動部信箱了
希望能夠順利處理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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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證據:這最重要,反正現在手機很方便,但切記拍跟你相關的部分就好,或者錄音、錄影。
2、備份給勞工局:我個人跟政府機關往來的經驗,證據一定要留正本在自己手上,再來他們透漏給你公司知道的機會很高,所以你要有心理準備。
3、找民代:快選舉了,直接找住家附近的民意代表,他們很樂意做秀。
4、找律師:我個人當年是用這方式,可是很花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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