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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向公司提離職 拿到一份離職申請單 備註的部分寫了這麼一條: "終止勞動契約後並放棄在職期間的各項民事請求權,刑事告訴權,行政申訴權,勞基法請求權。" 這讓我不敢貿然在這份申請書上簽名 想請問在離職單上可以設定這種條件嗎? 放棄這些權益可能會有什麼後果? 還是說是我少見多怪?台灣企業大家都這樣玩?
請問職場前輩們~~ 目前工作 做到這個月底離職 但面試時有簽一些文件 (勞動契約之類的) 離職時 勞方可以提出拿回資方那份嗎? 還是請他們碎掉文件 因為不想有資料放在他們那邊
我在今年3/11進入某家補習班的校園通路。 前兩週都請我自行看教育訓練影片,也要教學與抽考我背誦「研究所考試科目」。 但公司的規定是第一個月業績要突破零元,那我只有不到兩週的時間去找潛在顧客。 另外,主管們一直遲遲不指導「交易的完整流程」。包含付款、開課、後續的作業流程。只希望我趕快找到班代敲講座。 在4/12,我的指導同事(前輩)在我演練完簡報之後,表現不悅的態度和嚴厲的指責「這份簡報沒有吸引力」,因此我的情緒大受影響。 情緒受挫的情況下,接著剛好是每週例會,所以經理在報告時,我就用手機紀錄事情沒有看主管。 事後經理以我會議中用手機這件事對我咆哮。 經理說:「我不是說區總在不能用手機嗎?」 我:「區總剛剛在嗎?」 經理:「啊我就不是主管嗎?」大吼。 然後經理告訴我到4月底沒有達到6萬業績,就要解僱我。 雖然到職時有簽署試用期的合約(應該也有業績的約定)。 因為面試我進去的主管,在育嬰長假中,所以目前的經理不是邀請我加入的主管。且因為我們的業績是個人業績,所以其實沒有團體的業績成分,大家合作也是比較表面(只是沒說而已)。 我認為我受到惡意的刁難,不曉得各位前輩這在法律面上面有沒有能夠尋求幫助的地方?
近期一次教育訓練公司要求簽最低服務年限合約,想請各位前輩協助檢視過程是否有足夠將合約推翻的疏失: 一. 先幫員工報名課程,徵求員工意願時並無提及需要為此留任多年,教育訓練開始前一天才要求員工簽下留任同意書 二. 課程本身是採買新加工機附贈的操作教學,公司並沒有實際支出課程費用,而是以加工機代理商外派工程師出差三日的估價列為教育訓練費用 三. 把員工薪資和交通費用也納入訓練費用計算來橫跨公司設定的金額門檻讓最低服務年限從一年變兩年 四. 合約上內容員工方完全沒有受益,受訓完成也沒有調整待遇 五. 受訓內容跟員工原本職務並無緊密關聯,該職位過去從來不需要受這項訓練就能勝任 六.合約內要求員工若提前離職或於訓練後未能擔任講師培訓公司其他同仁則要全額負擔公司補助金額
在與雇主的勞動契約中,出現一條規範:本合約涉及甲方之業務機密細節,若乙方外流,甲方經查證屬實,得求償100萬元 請問 1.規範中提到本合約,表示此份勞動契約是業務機密,不可以外流,這樣此份合約是否能給家人看?是否能給律師看? 2.勞動契約是否為業務機密範圍? 3.合約內容若告知家人,是否等同於告知業務機密? 以上三點疑問讓我很困擾 謝謝
本人因在某某物業公司、服務了半年多、當組長一職..但我每天都是早到又要被強迫加班.. 想發問以下幾點事情.. 一、我上班時數為12小時.但我每天實際上班都會超過12小時因為長官一直說幫忙我拒絕又被強迫..那我該怎麼討回加班費而加班費該怎麼算.. 二、公司也沒給我投勞健保..團保也沒有、有扣錢但沒有投保..領錢又說要扣報稅3%+補充健保2.11%..我休假大月七天小月六天薪資為40800×5.11%=2084.88四捨五入扣除2085+團保150=2235 因為有困難所以協議周領每個禮拜都領未到應得的實際金額...還有說因為沒人還要強迫連續上班10天以上..說沒到算曠職一天扣三天薪資..只好硬撐因為薪水完全沒清楚向長官要薪資條..也不願意給還說沒有薪資條..該怎麼辦?? 三、我目前手邊有每個月的打卡紀錄、班表、跟當初入職寫的履歷表、line對話截圖等證明我能否提告? 四、我在1月中旬口頭提出離職有錄音存證..2月底離開.. 離職原因..因為長期被打壓被針對、大小事情都被罵...竟然還說同仁離職怪我為什麼未告知事情..但我已經向處長報備而也處長已經知道但還是莫名的被怪罪..連下班時間也要line說一定要回覆..並要我向各位同仁了解動向..我覺得有點太過於誇張了..甚至還干涉到我薪資花費..及家裡事情大小事..連業主也看不下去勸我離職..還威嚇我說他們可以向我提告瀆職、詐欺、背信..是我違法還是他們違法 五、因我不知該向那個單位申訴、另一件事是問能否討回我原本該應得的薪資例如:加班費..扣除的金錢..
如題,最近收到某具規模的事務所通知四月中旬可以去上班,行政部門來電通知報到日要攜帶的東西,但完全沒提到合約的事,所以我問了一下請假制度跟加班費怎麼算,他回他們請假都很彈性,加班費也符合勞基法,來了就知道(?),並且說他們沒有在簽合約。 另外,他們也沒發錄取通知書給我,這樣在我入職前是不是有被換掉的可能?這間事務所是我的首選,所以也不會繼續找其他的了,但想到沒有正式的書面通知還是有點怕怕的。 如果我要求要錄取通知書跟簽勞動契約,會不會還沒入職就先得罪行政了?我對於事務所而言還是個菜鳥,也不知道有沒有底氣去要求這些。所以想請教各位前輩應該怎麼跟行政協商?若還是沒得簽合約,入職後若發生違反勞基法或是薪資糾紛(面試時說好的試用期/正職薪資),應該怎麼辦?
大家好,來這裡想要詢問關於勞資糾紛的事。 本人是一位私立學校A的專任講師,每週有2學分的課程,其餘時間在語文中心教授15個小時的課。這部分學校不另外支薪,領的是專任講師的月薪。 今年5月,學校A開辦了另一項教學計畫,但礙於法規,他們不能是承辦方,授課教師必須掛在另一所學校B底下(雙方有簽訂委任契約,但學校B並未提供勞健保),不過授課地點仍在學校A。在學校A主管的指示下,我在語言中心每週15小時鐘點,轉為由學校B主導的、每週30小時教學。 問題來了,因為目前在教學上我同時隸屬學校A、B,而學校B每個月都會給付30個小時的鐘點費,加上學校A的月薪,等於我領了2份薪水(因當初開課在即,又是學校A的專任,無法凡事都問得很清楚才去做,所以不曉得學校B會以時薪的方式額外給付這筆薪資)。 學校A起初也搞不清狀況,等到發現以後,便說我沒在語言中心上那15小時的課,要求我返還這部分的薪資(每週15小時*鐘點費),並在未告知的情況下,扣留我暑假1個月的講師薪資。 . 綜上,來這裡想要詢問的是: (1)如何請求學校在勞資協調未達共識前,不得扣留月薪?在學校A告知我領雙薪時,我就同意雙方協調薪資事宜,但也許是學校A自己也站不住腳的關係,到目前都沒有作為,事發至今已經超過2個月了。 (2)根據上述情形,本人是否存在「多領」15小時薪資的問題?畢竟當初是學校A同意我去接學校B的課的(有文字訊息證據),雇主可以在變更職員工作項目的情況下,事後要求返還薪資嗎? (3)朋友告訴我,其實從學校A的講師合約來看,學校本應額外給付語文中心的鐘點費,但他們沒有,因為按學校的聘任要點,講師每週授課時數是11節,而我卻上了17節,等於每週多上6節,所以現在學校要求退回那15個小時的鐘點費並不合理。不過我當初在簽約時並沒有想得這麼仔細,現在都簽了,只是這份契約違反學校A自己的聘任要點。那我還可以主張自己應有的權益嗎? 問題有點雜,也有點多,感謝大家撥冗閱讀,同時懇請職涯診所的諸位大德解惑。如果有說得不清楚的地方,也歡迎指教,感激不已!
前情提要: 待業一陣子了,自從上一份工作離職後找工作就不太順利。待業幾個月將近半年,有零星面試,但要不沒下聞;就是自己覺得不合適。 待業時間越長存款越少,心裡開始著急,於是燃起先隨便做兼職的想法。 兼職工作快速順利的入取了,並在當天簽了時效半年的聘雇合約書,雙方簽名蓋章,承諾下個月初報到並生效;但同時,我的理想工作(正職)卻在隔一天通知我面試(這是上個月投的履歷,原本以為沒希望了,結果突然收到面試邀約) ● 想問,如果理想正職工作真的上了,已經簽約的兼職工作可以不去報到嗎,「毀約會不會有什麼罰則?」 (這一點簽約合約書並沒有特別寫到) ● 朋友是說未到職毀約應該沒什麼問題,大家會建議怎麼做呢? (想去理想工作,也希望能降低被毀約的資方的困擾) / 謝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