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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在待業中,約快一個禮拜,原先在一家飲料店工作兩個月(有在職業工會投保勞健保),被雇主以「不適任」為由解僱,不適任的理由是「我在休假期間不回覆工作訊息」、「沒有和客人聊私事和生活」、「沒有對未消費在外行走的路人笑,而被路人投訴態度不佳」、以及「我拒絕做當初面試時未提到的事情,例:代替雇主去其他地方擺攤、發傳單」(因個人的關係,若是當初面試有提到,不會選擇入職),而雇主的說法是「沒有雇主會在面試時把工作內容告訴被面試者」,以至於雇主認為我工作、服務態度方面不佳,認為我只把管好店面當成是自己的工作,卻不把面試時未提到的工作內容當成工作的一部分,請我做到六月結束,在六月結束的前一天,雇主再次找我約談,最後不歡而散請我當下走人,這樣符合非自願離職嗎?是否可以請雇主開立呢?
1.目前已算是待業中 2.之前是從事旅遊業 遭同一間公司二次以解雇名義叫我走人 第一次是因為疫情關係 開始放無薪假及公司提出年假可休就休 因為在公司真的沒事情 於是乎我把事假也提出申請 公司也很爽快批准 但下半年疫情解封 但剛好又碰到家人離世比較忙 所以開始請假 但最後公司以出勤狀況請我走人 再來是去年12月 公司另位主管覺得我很適合另一份職缺熱情邀約我進公司上班 本來說年後就去上班 但後來又改口3/1再去報導 好死不死剛好報到日(五)生病請假 到週一還是不舒服去報到後去回診就回家休息 週二發燒未進公司 週三上班還是身體微熱酸痛 開完會後請示主管能不能在完成他今日交辦事項後請假(待上半天) 他卻說 我既沒斷手斷腳 也沒躺在病床上 憑什麼請假回家? 沒多久後就收到人資發來解僱通知如下 很抱歉由我這邊進行正式通知,經部長呈報總經理同意,將您以不適任方式處理。事由說明如下: 3/1(五)到職日,因病未上班,3/4(一)完成報到後,續請整日病假、3/5(二)續請病假一日、3/6(三)上班兩小時後續請病假,基於連續四日未正常出勤,通知您最後在職日為3/6(三)、退職生效日3/7(四)。3月份該付的薪資會付,以上說明。 原因茲以勞基法第12條第4項及第6項辦理,由雇主主動施行[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非屬依勞基法第11條辦理之[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因我想申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但人資不開立。請問這是對的嗎?
這是我爸爸遇到的問題 我爸爸目前62歲,在貨運行做派車 6月1日的時候,爸爸因為腳痛,請病假在家 下午就從他們公司群組,傳來解僱公告,公司還直接貼出來公開 解僱公告只寫到只給我爸薪水和十天謀職的費用 就一紙公告就要解僱人 就我理解,有勞基法保障下不能這樣隨意解僱人吧 就算是這樣也要給資遣費什麼的 遇到這種狀況,我要如何幫助我爸爸 而且我爸62歲了把人踢走,真的也.....
請問跟勞動部通報大量解雇後,也公告給員工知道了,勞資協商通過後,員工卻自行離職去新的公司任職,公司需要支付資遣費嗎? 大解法的第10條,所謂的協商期間是指通報後十日內所開的勞資協商到勞資雙方達成協議的時間嗎? 如果是,那在協商期間,員工去新的公司就職要給資遣費,達成協議後,員工去新的公司任職是否就不需要給資遣費呢?
我公司預計放無薪假(減班休息)2-3個月,未來會不會復工目前皆未知數,萬一不幸無法復工,遭公司資遣,依據資遣規定,是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所得下去計算資遣費,但我前三個月因減班休息,導致無薪資收入,請問這三個月會被列入計算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