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希望正職轉兼職,公司不同意
1.已在職(全職)近7年,無簽署任何工作契約。
2.於去年12月提出因個人因素(健康狀況、個人進修)想於今年7月開始轉為兼職。
3.目前主管告知不能接受轉兼職,若堅持轉為兼職、要解雇我。
請問:
如第3.,公司因不同意我由正職轉兼職而將我解雇、是否算資遣?

您好
你給的資料不是很多 ,就你的問題提出回覆 ,你參考看看.
1.已在職(全職)近7年,無簽署任何工作契約。---已違法 .勞動契約分成「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兩種 ,不論是哪一種都是在約定勞雇關係的契約 ,內容應該要包含員工對公司的應盡義務 ,以及公司提供的福利、報酬 ,並且建議在員工到職時對他說明 ,避免雙方認知落差 .當勞雇關係成立時 .員工就適用勞動法令規範 ,有服從雇主指揮監督、遵守工作規則的義務.
2.於去年12月提出因個人因素(健康狀況、個人進修)想於今年7月開始轉為兼職。---應該要協商 ,任一方不能隨意更動相關勞動條件 ,例如雇主不能因公司狀況不好就把全職的人任意改成兼職或無薪 ,反之勞方亦然 ,個人能理解身體狀況或病痛 ,但仍依醫囑來和公司說明自己的狀況 ,也許可以先留停(先把身體顧好來) ,也許改變工作環境(調職)...,但這都需要雙方協商後同意 ,不是任一方想改就可以改的.
3.目前主管告知不能接受轉兼職,若堅持轉為兼職、要解雇我。---解雇要有解雇的條件 .還是建議要雙方協商 ,你有你的需求 ,公司也有公司管理上的需求 ,大家可以找一下交集點 ,如果你真的沒辦法再配合公司 ,如果你還繼續強求留下來 ,是不是會對你的身體造成更大的傷害 ,又或是你又必需常請假影響公司工作和大家的不方便...,當然沒有人會希望遇到病痛 ,但團體生活就是這樣 ,如果有損害到你的權益 ,你當然可以去爭取 ,至於算不算資遣 ,資遣有其成立的要件 ,如果走資遣 ,當然就要有資遣費 ,也要通報.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拍手"或"肯定"或"關注" ,祝福你.
任何異動都需要雙方協商,無法單一方面決定
另外若是解雇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條件,同理資遣也是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條件才屬於合法
從你的描述來看,針對公司不同意你轉為兼職並可能因此解雇你的情況,以下是我的分析與建議:
首先,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公司若要解雇員工,必須符合法定的正當理由。例如,員工有重大過失或無法勝任工作等原因。如果公司僅因你希望從正職轉為兼職而要求解雇你,這可能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正當解雇條件。
其次,若公司以此為由解雇你,應視為資遣。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資遣員工時,公司需提前通知或支付相當於預告期間的工資,並依照你的工作年資支付資遣費。你提到已在職近7年,依此計算,資遣費應為每滿一年工作年資支付半個月薪資,最高為6個月薪資。
另外,雖然你未簽署工作契約,但口頭約定或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同樣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公司不能因為你提出轉兼職的需求而剝奪你的合法權益。
建議你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1. 與主管或公司溝通
試著再次與主管或人資部門溝通,說明你的健康狀況與進修需求,並表達你希望以兼職方式繼續為公司貢獻的誠意。也可詢問是否能有其他替代方案,例如調整工時或工作內容。
2. 尋求法律諮詢
若公司仍堅持解雇,建議你諮詢勞工局或專業律師,確認你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台灣各地的勞工局通常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
3. 記錄相關證據
將你與公司之間的溝通過程,包括書面文件、電子郵件或口頭對話的紀錄保存下來,以備日後需要時使用。
4. 向勞工局申訴
如果公司未依規定支付資遣費或有其他違法行為,你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將協助調解或處理。
最後,健康與個人發展非常重要,若公司無法接受你的需求,也可以考慮其他兼職或彈性工作的選擇,為自己尋找更適合的職涯道路。
以上的回應內容是我運用生成式AI獲取資訊並協助撰寫的,最後結合了我的個人經驗和見解進行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