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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試用期內被資遣卻沒給資遣費

本人試用期3個月沒過(原因:不適任)
主管談資遣時跟我說:「因為你還在試用期內,所以公司不會給你資遣費,但這個月的薪資還是會發放完整的一個月給你,你後面幾天也可以不用來公司。」
當下只知道資遣要給非自願離職證明,但我不知道有沒有「試用期內資遣不用給資遣費」的規定,公司還有給我簽一個離開公司後就不能再找公司麻煩的契約書
最近跟有相關經驗的朋友聊到,他說這些都是違法的,我也有查到就算只做一天被fire也要給資遣費
這件事已經是去年底發生的事了,主管資遣我的對話也沒有錄音,想請問我還有沒有辦法可以討回資遣費?
手上有非自願離職證明跟薪資轉帳紀錄與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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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8

您好
現行法令沒有適用期 ,雖然在業界實務上都還是有 ,非自願離職需通報 ,且要給非志願離職證明書和資遣費 ,因為你的時間有點久 ,也許當初的承辦人也換了也不一定(也許公司會推給前承辦人...) ,但是你的權益你想要爭取你當然是可以爭取 ,你可以去前家公司提出你的要求 ,在看他們怎麼回應 ,能夠協商當然就協商 ,能夠談就好好談 ,如果一次就要去申訴 ,到時會需要時間跑流程 ,要花時間去開協調會 ,也許會需要去開好幾次 ,也不一定會談成 ,協調會開會時間也不固定 ,若還要上班你還會需要請假去開協調會 ,也真的很累. 如果為了那些錢 ,花時間 ,花油錢(你總要交通往返) ,花精力(因為你不能都只用說的 ,說的大家會說 ,你要準備資料...) ,這些你自己要考量. ,因為這就是流程 ,當然不好的公司一定要受到教訓 ,你也可以爭取你應得的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你參考看看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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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遇到過,都領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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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所描述的情況,您在試用期內遭資遣,但公司卻未依法發放資遣費,且要求您簽署放棄求償權利的契約書,此情形可能有以下違法之虞:

未依法發放資遣費: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因營運需要或其他正當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年資發給資遣費。即使您在試用期內,仍應依比例計算發給資遣費。
要求簽署放棄求償權利的契約書:該契約書可能違反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而屬無效。
因此,您仍有權利向公司請求發放資遣費。

以下提供您幾個可以討回資遣費的建議:

與公司協商:您可以先嘗試與公司協商,說明您認為公司未依法發放資遣費,並要求公司補發。
向勞動部申訴:如果您與公司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部申訴。勞動部將會介入調查,並協助您與公司協調。
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您對勞動部的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由於您所述事件已發生逾半年,建議您儘快採取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以下提供您一些可以蒐集的證據:

非自願離職證明
薪資轉帳紀錄與明細
與主管協商的紀錄(如有)
**其他相關證據

此外,您也可以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進一步的法律協助。

請注意,以上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諮詢。如果您有任何法律上的疑問,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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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違法辭退,可以要求雙倍補償。如果公司拒不支付,可以去當地勞動部門的監察大隊投訴公司,爭取讓他們給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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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安~

提供您勞動部的法令給您參考~
關於「試用期」之約定,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但該細則已於86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刪除試用期間之規定,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
勞工於試用期間之相關勞動權益,與一般受僱勞工並無不同,特別是契約終止,雇主仍須非有該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情事之一,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因此,如果勞工試用期滿經雇主考核工作表現評價為不適任時,雇主須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預告及給付資遣費。

除非您入職前有簽訂特別的約定,試用期內也是會有資遣費,因外有幾個項目要注意,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給您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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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您的情境來說,有以下三點釐清:
即使是在試用期,被資遣仍然需要付資遣費。
「給我簽一個離開公司後就不能再找公司麻煩的契約書」通常這類文件,會有相關的但書,降低協議後的爭議。實際上是否有效,需要看實際的契約書內容,所以在此無法直接給您建議。
您有非自願離職證明,只要是資遣,都需要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因為這牽涉後續能否申請失業補助。
此外,補提供給您政府單位的資遣計算算: 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
您可以根據當時的工資,試算預計的資遣費,再來評估是否要花費後續來回溝通的成本。
以新制的勞基法來說,資遣費是年資每滿一年,取得半個月薪資。
以您的情境,約為三個月的情況來說,大概是半週,也就是 3-4 天的薪資。
在考量後續投入的時間心力,以及如果真的要訴訟,訴訟的成本是否與取得的資源成正比,也建議您可以再做思考。

以上與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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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到職第一天開始就是員工,無關試用期與否,故若被要求離職,就要發放資遣費,公司要在離職日前10天通報所屬機關。
2.依文中,公司未通報,未發放資遣費及未開立非自願離職單給你,已屬違法。另是否有填寫辭職書?填寫的理由為何?都可以當做是否自願離職的依據。
3.另資遣理由"不適任",若去勞工局申訴,公司須舉證何謂"不適任",非公司片面之詞。
4.還可以追溯,因年資短,資遣費不多,且須花費不少時間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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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一些建議可以試試看:

確認法律規定:根據勞基法,試用期內被資遣也是需要給資遣費的。可以先確認一下相關法規,確保自己了解權益。

聯絡勞工局:帶上你的非自願離職證明、薪資轉帳紀錄和明細,去勞工局申訴。他們可以提供法律支持和協助你討回資遣費。

律師諮詢:如果勞工局的幫助不夠,可以考慮找律師諮詢,看看是否需要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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