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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試用期內被資遣卻沒給資遣費

本人試用期3個月沒過(原因:不適任)
主管談資遣時跟我說:「因為你還在試用期內,所以公司不會給你資遣費,但這個月的薪資還是會發放完整的一個月給你,你後面幾天也可以不用來公司。」
當下只知道資遣要給非自願離職證明,但我不知道有沒有「試用期內資遣不用給資遣費」的規定,公司還有給我簽一個離開公司後就不能再找公司麻煩的契約書
最近跟有相關經驗的朋友聊到,他說這些都是違法的,我也有查到就算只做一天被fire也要給資遣費
這件事已經是去年底發生的事了,主管資遣我的對話也沒有錄音,想請問我還有沒有辦法可以討回資遣費?
手上有非自願離職證明跟薪資轉帳紀錄與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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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8

您好
現行法令沒有適用期 ,雖然在業界實務上都還是有 ,非自願離職需通報 ,且要給非志願離職證明書和資遣費 ,因為你的時間有點久 ,也許當初的承辦人也換了也不一定(也許公司會推給前承辦人...) ,但是你的權益你想要爭取你當然是可以爭取 ,你可以去前家公司提出你的要求 ,在看他們怎麼回應 ,能夠協商當然就協商 ,能夠談就好好談 ,如果一次就要去申訴 ,到時會需要時間跑流程 ,要花時間去開協調會 ,也許會需要去開好幾次 ,也不一定會談成 ,協調會開會時間也不固定 ,若還要上班你還會需要請假去開協調會 ,也真的很累. 如果為了那些錢 ,花時間 ,花油錢(你總要交通往返) ,花精力(因為你不能都只用說的 ,說的大家會說 ,你要準備資料...) ,這些你自己要考量. ,因為這就是流程 ,當然不好的公司一定要受到教訓 ,你也可以爭取你應得的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你參考看看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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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遇到過,都領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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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所描述的情況,您在試用期內遭資遣,但公司卻未依法發放資遣費,且要求您簽署放棄求償權利的契約書,此情形可能有以下違法之虞:

未依法發放資遣費: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因營運需要或其他正當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年資發給資遣費。即使您在試用期內,仍應依比例計算發給資遣費。
要求簽署放棄求償權利的契約書:該契約書可能違反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而屬無效。
因此,您仍有權利向公司請求發放資遣費。

以下提供您幾個可以討回資遣費的建議:

與公司協商:您可以先嘗試與公司協商,說明您認為公司未依法發放資遣費,並要求公司補發。
向勞動部申訴:如果您與公司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部申訴。勞動部將會介入調查,並協助您與公司協調。
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您對勞動部的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由於您所述事件已發生逾半年,建議您儘快採取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以下提供您一些可以蒐集的證據:

非自願離職證明
薪資轉帳紀錄與明細
與主管協商的紀錄(如有)
**其他相關證據

此外,您也可以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進一步的法律協助。

請注意,以上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諮詢。如果您有任何法律上的疑問,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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