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6-50歲
大量解僱通知期間,員工自行離職
請問跟勞動部通報大量解雇後,也公告給員工知道了,勞資協商通過後,員工卻自行離職去新的公司任職,公司需要支付資遣費嗎? 大解法的第10條,所謂的協商期間是指通報後十日內所開的勞資協商到勞資雙方達成協議的時間嗎? 如果是,那在協商期間,員工去新的公司就職要給資遣費,達成協議後,員工去新的公司任職是否就不需要給資遣費呢?
您好:
我是104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試回覆如下:
一、「經預告解僱之勞工於協商期間就任他職,原雇主仍應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但依本法規定協商之結果條件較優者,從其規定。協商期間,雇主不得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僱。」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0條定有明文。
二、何謂「協商期間」?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規定:「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10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亦即自雇主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勞雇雙方應即展開《自治協商》並達成協議;如勞雇雙方拒絕於10日內展開自治協商或最終於10日內或10日後仍無法達成協議時,則由勞工主管機關主動介入進行《強制協商》,於10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取代原先勞雇雙方之自治協商程序,避免自治協商拖延未決,上述《自治協商》或《強制協商》之期間,稱之為「協商期間」。
三、若被預告解僱的勞工於上述協商期間內,既知已被雇主列為解僱對象,如積極尋找新工作,而於協商期間內(即解僱生效日前)即就任新職者,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0條之規定,為鼓勵該等勞工能儘速另覓新職,降低社會成本,爰規定雇主仍應依法發給該勞工資遣費,若協商結果較優者,自然應以較優的結果發給該勞工資遣費。
四、若被預告解僱的勞工於上述協商期間達成協議之後,始就任新職者,雇主當然更應依法發給該勞工資遣費,若協商結果較優者,自然應以較優的結果發給該勞工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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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ogle.com.tw/amp/s/twworkforce.com/2019/09/11/mass-redundancy/%3fa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