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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無預警大量解僱勞工而損害勞工權益,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1條】,僱用勞工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如有所述情形,應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
若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解僱之日起前六十日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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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無預警大量解僱勞工而損害勞工權益,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1條】,僱用勞工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如有所述情形,應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
若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解僱之日起前六十日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