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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18/5/2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工資?

有位同仁離職時,尚未將筆電歸還,但已聯繫不上該位離職同仁,是否可以於當月薪資中扣除這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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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以及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一項22條已明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若公司有與員工約定工作守則,員工同意損害賠償能夠直接從薪資內扣除,則以約定契約為主。
則勞動基準法第26條:解說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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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另該法第26條復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勞工於離職時,若未克盡最後職責,辦妥離職手續,除經勞工同意,否則雇主仍不得逕自以扣發工資為手段,迫使勞工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將構成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與【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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